來源:廣州日報
“這個孩子有心理疾病”“去年我兒子被這位同學用木棍打成腦震蕩”“學校非常清楚這個孩子的精神疾病問題”“我們集體要求學校讓這個孩子退學”……一名父親因在班級家長群中連續發布數條“聲討”兒子同班同學的激烈言論,被該同學以名譽權侵權為由起訴至法院。
近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浦東法院)審理了這起因家長在微信群發表不當言論導致的涉未成年人名譽權糾紛案,一審認定該名父親的行為構成名譽權侵權,除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外,還需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及律師費2000元。
小韓(化名)和小園(化名)系某中學預備年級同班同學。2025年4月29日,小園的父親老張(化名)在孩子班級家長群內連續發布多條言論,稱小韓有“疾病”“心理疾病”“精神疾病”,并號召其他家長聯名要求小韓休學。此后,小韓在學校被孤立,未能繼續正常上學。
小韓訴稱,他在和小園玩耍時無意間用樹枝打到小園頭部,老師查看監控后也確認小韓并非故意,但老張卻捏造小韓用木棍將小園打成腦震蕩的事實,且從未出具任何相關醫院鑒定報告。在毫無事實依據的情況下,老張公然在80多人的家長群發表上述不實言論,這些言論已超出合理邊界,導致小韓社會評價降低、精神壓力巨大,學習生活受到嚴重影響,構成對小韓名譽權的侵害。
老張則辯稱,“精神疾病”不等于“精神病”,小韓此前在班級多次無故與同學發生沖突,其他家長擔憂孩子在校安全實屬正常。自己并非家委會成員,也未帶頭簽署聯名信,相關言論僅限家長群、傳播范圍有限,且小韓本人不在群內,不會對其造成精神痛苦,故不構成侵權。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第九百九十五條規定,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請求行為人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本案中,小韓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心智尚不成熟,其健康成長需要家庭、學校、社會及其他人的共同善意呵護,任何不當言行都可能會對其造成不利影響。老張在家長群發布的涉案言論多處明顯帶有貶損、侮辱性質,相關內容缺乏充分事實依據,該行為直接導致小韓社會評價嚴重降低。結合雙方一致確認小韓于事發后未再上學的事實,足以認定他的正常學習生活受到了嚴重影響。老張雖對此予以否認,但并未提供相應的證據反駁。法院據此認定老張的行為構成對小韓名譽權的侵害。
綜上,法院判決對小韓所要求的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訴請予以支持。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請求,法院在綜合考量侵權情節、過錯程度、影響范圍及損害后果后,酌情確定數額為2000元。考慮到律師工作量和案件性質等因素,法院酌情支持2000元。老張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來源:上海浦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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