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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海濱律師
【案件基本信息】
裁判書字號:(2023)川11民終1579號民事判決書
案由:民間借貸糾紛
【基本案情】
王某某、齊某某原系夫妻關系,已于2020年9月7日離婚。備注名為“老齊”的微信賬號,系王某某本人身份注冊,綁定王某某的甲銀行卡,但該微信和銀行卡的真正使用人系齊某某。2020年年初,黃某通過他人介紹認識齊某某,應齊某某的請求,黃某分別于2020年7月16日向備注名為“老齊”的微信賬戶轉款兩筆合計2萬元、7月18日轉款5萬元、7月20日轉款3萬元、7月27日轉款3萬元。
同樣,2020年7月28日,黃某指使其朋友張某向王某某賬戶轉款10萬元,以上共計轉款23萬元。齊某某于2020年7月18日通過備注名為“老齊”的微信賬戶向黃某轉款3萬元,后又于同年10月21日、11月12日、12月18日、12月24日分別轉款1萬元,五筆合計7萬元。關于此7萬元,王某某在一審中陳述:“王某某受齊某某委托退了黃某共7萬元,齊某某和王某某是前夫妻關系,所有款項都是轉賬到齊某某賬上,包括退款也是受齊某某的委托。
另,黃某自認收到齊某某指使他人向黃某轉款的1萬元。直至黃某起訴時,齊某某還欠15萬元未予返還。黃某認為案涉款項系借款,屬于王某某、齊某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應由王某某、齊某某共同返還。齊某某認為該筆款項系請托款,王某某只是代收款項,與王某某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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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焦點】
1. 黃某和齊某某之間就案涉轉款是否成立民間借貸關系;
2.王某某是否應對本案訴爭的款項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法院裁判要旨】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黃某僅依據微信與銀行轉賬憑證,主張與齊某某存在借貸關系,齊某某認可收款事實,但對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系予以否認,齊某某并未就其抗辯主張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與黃某達成借款合意的主體系齊某某,而非王某某,故確認黃某與齊某某之間的借貸關系成立,黃某要求被告齊某某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
關于王某某共同還款責任問題,該筆款項雖系王某某、齊某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齊某某使用王某某身份注冊的微信和銀行卡收取的,但是黃某陳述該筆款項為齊某某急需工程款而出借,不屬于王某某、齊某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黃某也未舉證證明該筆借款用于王某某、齊某某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因此,該筆借款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對黃某主張王某某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的請求,依法予以駁回。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判決如下:
一 、齊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黃某借款本金15萬元;
二 、駁回黃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黃某、齊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黃某和齊某某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成立, 一審判決齊某某應償還黃某 剩余借款符合法律規定,依法予以維持。關于本案是否成立夫妻共同債務,王 某某在與齊某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將以自己名義注冊并綁定了個人甲銀行卡 的微信和乙銀行卡交給齊某某使用,齊某某使用該微信和乙銀行卡收取黃某的 借款,王某某知曉微信和銀行卡的存在及持有狀態,應認定王某某對齊某某的 案涉借款明知且同意。結合王某某在一審中的陳述,王某某對齊某某借款不僅 知情且實際參與,應視為與齊某某具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案涉借款應為夫妻共同債務,王某某應與齊某某共同償還。 一審判決認為該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不當,依法予以糾正。
綜上,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如下:
一 、維持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23)川1181民初1940號民事判決 第一項,即“齊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黃某借款本金15萬元”;
二 、撤銷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23)川1181民初1940號民事判決 第二項,即“駁回黃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 、王某某對本判決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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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海濱律師案件評析】
《民法典》第1064條確立了"共債共簽"原則,但社會交易形態多元,"共債"未必都"共簽"。本案的看點正在于:非共簽情形下,夫妻共同的舉債合意如何從行為里"推"出來。
意思表示解釋的規則在《民法典》第142條——結合詞句、行為性質目的、習慣與誠信去定含義。落到夫妻共同債務上,不能死摳"有沒有簽字",要看借款背景、款項交付、實際用途、償還情況、家庭收支、財務狀況這一整張拼圖。
本案二審改一審,關鍵在三處細節串起來:①王某某把自己身份注冊、綁著本人銀行卡的微信交給齊某某實際使用,齊某某用這個"老齊"微信收黃某23萬;②王某某知曉賬戶存在與持有狀態,對借款"明知且同意"可從交付賬戶這一行為里推出來;③王某某一審自述"受齊某某委托退了7萬"——受托還款這一筆,直接把"知情"升級成"實際參與",共同舉債合意就此落地。一審僅以"非家事日常+無共同用途舉證"駁回對王某某的訴請,漏看了"賬戶出借+參與還款"這兩條合意推定線索;二審補上,改判連帶。
甘海濱律師提示三種常見可推定共同合意的"非共簽"情形:(1)用配偶銀行賬戶/實名微信收借款;(2)借款后配偶代為歸還;(3)配偶知曉大額借款未作否認表示。本案三條全中。
給配偶方的提醒:把自己的銀行卡、實名微信、支付寶交給另一方收借款,別以為"沒簽字就與我無關"——賬戶是你名、錢進你卡、再幫著還一筆,共債合意就從"沉默"里長出來了。給債權人的提醒:對方夫妻沒共簽也別慌,先查收款賬戶是誰的、有沒有配偶代還記錄,這兩樣比"共簽"還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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