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手續缺失,但撫養事實存在——這類“事實收養”關系,在遭遇意外時能否得到法律保護?養父母的贍養權益又該如何落地?常熟市人民法院近日對一起交通事故案作出裁判,讓“老有所依”有了更堅實的司法底氣。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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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某駕駛小型普通客車與林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在常熟市某路段發生交通事故,導致林某受傷,交警部門認定孫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林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林某訴至法院要求肇事方及保險公司賠償其養母的被扶養人生活費在內的各項損失。
裁判情況
法院經審理認為,林某于1960年出生后沒多久就被夏某抱養,彼時我國尚未出臺收養相關法律,沒有辦理收養登記的制度規范。根據林某提交的戶籍底冊,結合案外人陳述,可以認定林某與夏某之間長期以養女與養母關系共同生活,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時間來看,雙方雖未在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但并不影響雙方事實上收養關系的成立。林某作為夏某養女,有贍養養母的法定義務,故本院支持了林某主張的被扶養人生活費。
典型意義
該裁判確認并保護形成撫養關系的養父母等多元家庭模式中老年人的被撫養權,明確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養父母負有贍養義務。法院在審理中綜合考量共同生活時間、撫養投入情況、本地生活水平等多種因素確定被扶養人生活費,為處理類似案件提供明確指引,確保老年人群體老有所養、老有所依,弘揚了慈孝文化和權利義務對等的價值觀,起到了良好的社會價值導向作用,達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事實收養關系雖受法律保護,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后規定收養應向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為了更好地保障自身及家人權益,符合收養條件的家庭,建議及時前往民政部門辦理正規收養登記手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避免后續產生不必要的法律糾紛,給家人一份更穩妥的保障。
養老敬老是責任,
司法守護是底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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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虞山人民法庭
編輯|陳夏芝
排版|戴曉潔
審核|過鐵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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