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近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召開涉隱蔽用工類勞動爭議糾紛典型案例新聞通報會,通報該類糾紛審理情況并發布典型案例。在一起案例中,配送騎手于某遭遇典型的“去勞動關系化”操作,名義上是公司“項目轉包”,身份上注冊成“個體工商戶”,工資走第三方平臺代發。最終法院以實質性審查為標準穿透協議外觀,認定騎手和公司構成事實勞動關系。
2021年7月開始,于某在某配送站擔任配送騎手,為A公司承接某商超的商品進行配送。2023年12月31日,因A公司不再承接該配送站工作,改為B公司承接。站點負責人與于某溝通后,將于某與A公司解綁,與B公司進行綁定。于某在該站點繼續從事騎手工作。于某與A公司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存在爭議,訴至法院。
于某認為,在與A公司綁定期間曾發生交通事故,A公司為他出具過誤工及收入證明,載明“于某系我單位員工,從事配送員工作,其因交通事故受傷”。同時,于某向法院提交了與配送站站長杜某、工作人員李某的微信聊天記錄,杜某曾向于某發送工資條、薪資方案;李某多次與于某溝通排班、薪資發放情況。A公司則主張雙方系承攬關系。雙方簽有《項目轉包協議》,約定于某作為個體工商戶以承攬方式承包公司配送業務,工資由第三方公司通過平臺支付。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在判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時,應當遵循實質性審查標準。首先,于某與A公司均符合法定的勞動關系主體資格。其次,A公司認可于某在該站從事配送業務,于某作為騎手從事的配送業務屬于A公司的業務組成部分。再次,于某按照A公司要求注冊派單平臺。雖然于某的工資是以送單量作為計算依據,但A公司對騎手進行排班,可以控制騎手接單量,還可單獨派單。綜上,雙方符合確立勞動關系的條件,法院判決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法官提示,用人單位不能通過要求勞動者簽訂承攬或合作協議等方式,規避勞動合同法項下的法定義務。這種“去勞動關系化”的做法,在司法實踐中會被穿透審查。即便披上了承攬協議的外衣,只要用工實質符合勞動關系,即認定為事實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回歸用工本質,對符合勞動關系特征的崗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
編輯 劉倩 校對 趙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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