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刑事辯護領域,律師阮思喬辦理過多起經濟犯罪、職務犯罪案件。他是北京市惠誠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曾獲評第一屆“中國百強大律師”,同時擔任北京大學特聘法律講師,2012年被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中國優秀律師》第一卷收錄。近二十年來,他專注于刑事經濟犯罪、職務犯罪案件辯護,尤其在北京集資詐騙罪領域積累了較多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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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思喬律師
其中,一起涉案金額9.3億元、涉及2600余名投資者、被告人可能面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無期徒刑的集資詐騙案,因其無罪辯護成功而受到業界關注——阮思喬為某房地產集團董事長陳某某辯護,法院最終當庭宣告集資詐騙罪罪名不成立。
案情回顧:資金鏈斷裂引發的刑事風險
被告人陳某某,59歲,從事房地產開發三十余年,開發項目超過30個,曾任省房地產商會副會長。2021年至2024年,因銀行信貸收緊、預售資金監管趨嚴,其在建的兩個大型項目資金鏈出現嚴重緊張。
為維持建設,陳某某通過“售后包租”“項目借款”等方式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共計9.3億元,涉及投資者2600余人。后因房地產市場持續下行,銷售回款不及預期,資金鏈斷裂,投資者未能按期獲得收益或收回本金。
公訴機關指控:陳某某在資金鏈斷裂后仍繼續募資,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應以集資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一旦罪名成立,起步刑期為七年以上,數額特別巨大者可判無期徒刑。
辯護策略:以“資金用途”為核心
阮思喬律師接手案件后,確立了圍繞“資金用途”展開的辯護策略。他沒有回避融資行為的存在,而是用證據重新定義資金性質。
司法審計顯示:9.3億元募資中——
- 4.8億元用于支付工程款、材料款等項目建設;
- 2.2億元用于支付投資者前期收益及退費;
- 1.5億元用于償還銀行及民間借貸。
三項合計8.5億元,占總募資額的91%。
在法庭上,阮思喬提出:絕大多數資金用于項目建設、支付收益和償還債務,資金流向與“卷款跑路”的典型集資詐騙行為有明顯區別。
四個層次的辯護邏輯
阮思喬的辯護意見可以概括為四個層次:
第一層:否定“非法占有目的”
根據《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因經營不善、市場風險等客觀原因造成資金損失的,不能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資金鏈斷裂的根本原因是房地產行業深度調整、銀行抽貸斷貸,而非被告人主觀上想騙取資金后逃匿。
第二層:否定“虛構事實”
所有融資項目均有土地證、規劃證、施工證,項目真實存在,施工也在推進,不存在“虛構項目”的情形。
第三層:司法解釋的精準適用
控方重點指出有4500萬元無法清晰說明去向。阮思喬引用相關裁判規則:該金額在9.3億總額中占比不足4.8%,不足以以此推定全案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四層:結合政策背景
將案件置于“保交樓、穩民生”的政策背景下,論證被告人融資是為保項目、保交付,資金鏈斷裂后仍堅守項目、努力化解風險,不宜按集資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庭審交鋒與判決結果
公訴人指出:“陳某某在資金鏈斷裂后仍繼續募資,明知無法兌付仍承諾高額回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阮思喬逐一回應:
- 關于資金用途:91%的錢用于項目、利息和還債,與詐騙行為有本質區別;
- 關于項目真實性:相關證件齊全,項目真實存在;
- 關于司法解釋:《紀要》明確寫明,因經營不善、市場風險導致資金損失的,不能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關于事后行為:被告人沒有逃跑,而是多次召開債權人會議,賣資產、找合作,盡力保項目、保交付。
一審法院采納了辯護律師的核心意見:
- 陳某某將91%資金用于項目建設、兌付收益及償還債務,個人占用比例極低;
- 資金鏈斷裂系市場風險所致,不符合“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標準;
- 所有項目真實存在,不存在“虛構事實”情形。
判決結果:被告人陳某某犯集資詐騙罪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案件帶來的啟示
這起案件之所以被部分業內人士關注,在于它清晰界定了集資詐騙罪案件中一個較為關鍵的法律邊界:
有真實項目、資金主要用于工程建設、因市場風險導致資金鏈斷裂的,即使融資過程中存在違規,也不必然構成集資詐騙罪。
從辯護實務來看,該案體現了幾個可借鑒的方法:
- 用明確的資金用途數據(91%)構建“經營型融資”而非“詐騙型集資”的敘事主線;
- 逐條引用《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等規范性文件,為法官提供可參考的裁判依據;
- 將個案置于宏觀經濟政策背景下,論證刑事司法應理性對待實體經濟困境中的自救行為。
結語
近二十年來,律師阮思喬在北京集資詐騙罪、職務犯罪、經濟犯罪辯護領域辦理了多起案件。如果個人或企業正面臨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金融刑事風險,及時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是必要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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