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公安部提議,對部分經濟犯罪最高可暫緩追究刑事責任3年,以便罪犯彌補后果;若彌補完畢且項目產生效益,可被考慮免除刑事責任。
該內容載于《2026年刑法典(修改)草案》,預計將提交8月國會會議征求意見,并于2026年10月通過。
據此,針對侵犯經濟管理秩序罪的47項罪名,訴訟機關可考慮暫緩追究刑事責任,給予罪犯時間彌補后果。
并非所有經濟犯罪都能暫緩追究
適用暫緩追究機制必須同時滿足3個條件:
行為造成經濟損失,但目的是為了經濟社會發展,保障國防和安全;
不涉及腐敗;
項目正在實施、尚未完成,因客觀原因尚未彌補后果,但仍具備能力、可行方案和條件進行彌補,并為地方和國家帶來經濟社會效益。
暫緩期限不超過2年,必要時可延長一次,不超過1年。
因此,罪犯最高可被暫緩追究刑事責任3年。暫緩期限不計入追究刑事責任的時效。
根據草案第29條,若暫緩追究刑事責任的罪犯已完全彌補后果并產生效益,可被考慮免除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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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內市人民法院正在審理一起涉及多個省市的重大經濟案件,該案涉及招標違規和腐敗行為
放寬經濟犯罪免刑條件
免刑是指主體仍有罪,但無需執行刑罰,且不被視為有案底。
在草案中,公安部還補充了經濟犯罪免刑的情形,需滿足4個條件:
造成經濟損失,但目的是為了經濟社會發展,保障國防和安全;
不涉及腐敗;
為地方和國家帶來經濟社會效益;
已完全彌補后果并賠償全部損失。
若未完全彌補或賠償損失,則繼續執行刑罰。根據第59條,將依據彌補后果和賠償損失的比例來決定減輕已宣判的刑罰。
公安部援引2021年至2023年的統計數據稱,共處理了620起經濟案件,估計損失價值達數十萬億越南盾。但實踐表明,如果立即追究刑事責任,會導致項目停滯,造成浪費。
“僅在2023年,職能部門就追回了78萬億越南盾的受損資產。”這一數據證明了在實施嚴厲制裁前優先追回資產的有效性。
公安部表示,補充暫緩追究機制符合第68號決議,優先適用經濟措施,允許企業和企業家主動彌補違規和損失。
仍有4項罪名適用死刑
在此前的草案中,公安部曾提出將適用死刑的罪名減少至2項。
但最新草案提議保留對4項特別嚴重罪名的死刑:叛國罪(第108條)、故意殺人罪(第123條)、非法生產毒品罪(第248條)和恐怖主義罪(第299條)。
因此,草案取消了現行6項罪名的死刑:暴亂罪(第112條)、強奸16歲以下未成年人罪(第142條)、非法買賣毒品罪(第251條)、反人類罪(第422條)、戰爭罪(第423條)和旨在反對人民政權的恐怖主義罪(第113條)。
對于毒品犯罪,盡管提議取消非法買賣毒品罪的死刑,但草案仍保留對非法生產毒品罪的死刑,以確保對源頭犯罪的威懾力。
為確保這項人道主義政策的可行性,草案補充規定:被判處死刑的罪犯在20年后仍未執行死刑的,將轉為無期徒刑。
這一內容此前僅在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的決議中予以指導,現已正式納入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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