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司法觀點132,犯罪情節輕微、認罪認罰,家屬退贓、諒解的,可以不起訴。
1、陳文忠詐騙案,深龍檢刑不訴〔2021〕220號。
2、陳文忠,男,23歲,高中,汽車銷售員,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
3、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陳文忠利用擔任深圳市虎頭奔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位于深圳市龍崗區南灣街道虎頭奔奔馳4S店汽車銷售員的職務便利,以購車意向金、定金、汽車購置稅、車險費、精品費用等為由,收取客戶李某某等10人共計人民幣13萬元。之后陳文忠無故離職,并將上述資金用于個人花費。上述客戶向該公司反映已將費用交到陳文忠處,后要求該公司賠償相關費用。該公司以抵扣購車款或者增加汽車配置等方式,賠償其中6人共計8萬元。2020年5月,陳文忠被公安機關抓獲。同年9月,陳文忠家屬將全部13萬,分別退還給公司8萬和剩余4名客戶5萬,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4、龍崗區檢察院決定對陳文忠不起訴。
5、司法觀點,陳文忠實施了刑法詐騙罪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認罪認罰,積極退賠被害人并取得諒解等情節,不需要判處刑罰,決定對陳文忠不起訴。
6、最后同事說,之前看新聞,銀行業務員把錢挪走了,銀行說是員工個人行為,銀行不對此負責。現在這個汽車公司居然還兜底補償客戶,看來買車還是要去大品牌買啊,被銷售騙錢了,客戶也沒有損失。回答和感嘆,銀行問題,是我們能討論的嗎?但是,我知道有一個道理,還得看背后的主體,要不要臉。要臉的主體,會給客戶想辦法;不要臉的,那能怎么辦,我也不知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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