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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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監事負有檢查公司財務及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的職權,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監事應當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等。
那么,公司監事有哪種情形,也應對公司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最高院在《陜西某置業公司訴張某某、朱某某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案》中明確:
在明知公司法定代表人實施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時,同時作為公司的財務人員的監事,不僅未予制止,還按照法定代表人的要求執行了損害公司利益行為的,應當認定其未盡到監事的勤勉義務,與該法定代表人對公司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為,二審判決認定朱某某對某公司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是否有誤。
朱某某系公司監事。
2009年4月16日,張某某通過提交虛假資料將另一股東孫某某名下的公司股權變更至其妻子名下,將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由孫某某變更為自己,朱某某作為公司監事,應該注意到上述變更行為未經公司股東會決議。
2013年5月31日,經孫某某舉報,陜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銷了2009年的變更登記,將某公司的工商登記恢復至變更前的狀態(孫某某持股53.3%、張某某持股46.7%、法定代表人為孫某某)。
在此期間(2009年4月至2013年1月),張某某實際控制某公司,共實施了如下損害某公司利益的行為:
(1)向其女兒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借款100萬元,借款期限2個月,約定利息50萬元,原審法院認定其中的6萬元利息屬于正常的民間借貸的利息,超出的44萬元利息應由張某某承擔。朱某某作為監事和財務人員,經手了該筆資金的轉出,應該注意到關于如此高額利息的約定損害了公司利益,卻未予制止。
(2)以“勞務費”“工程款”“還款”等名義共計支出款項326萬元(其中100萬元用于償還金澳公司對某公司的其他應收款,而張某某原系金澳公司法定代表人),對于以上支出,張某某給出的解釋與會計記賬憑證記載的用途不吻合,且張某某不能提供付款的合理依據。朱某某作為監事,有權檢查公司財務,作為財務人員,經手了上述資金的轉出,只要稍盡審查義務,就應當發現上述付款的不合理性。
(3)某公司以還款的名義轉給朱某某300萬元,由朱某某分別轉給他人。關于此筆款項,朱某某作為獨立主體與張某某共同實施了侵害公司利益的行為,無論是否存在領導指示,朱某某作為公司監事均應承擔侵害公司利益的責任。
朱某某作為某公司的監事和財務人員,對張某某實施的損害公司利益行為,不僅不予制止,反而對明知屬于無任何支付依據的轉出款項,仍應張某某的要求,分多次轉出,其行為嚴重背離了某公司的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要求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負有的忠實勤勉義務。故二審法院判決朱某某對某公司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并無不當。
周軍律師提醒,公司監事未盡勤勉義務且實際參與損害公司利益行為的,應對公司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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