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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控制派單,誰承擔風險。
撰文 | 麥哩
題圖 | 網絡
凌晨3點50分,北京,一輛網約車停在路口等紅燈。后坐擠了4個乘客,中間那個說自己喝了三瓶啤酒,路上念叨要提前下車。司機沒回應。
車停穩的瞬間,醉酒的乘客以為到了,猛地推開右后車門。
門外,一輛電動自行車超速駛來。躲不及。車門撞上騎手,當場重傷昏迷。后鑒定為腦外傷后神經癥樣綜合征,十級傷殘。
每個人都有不賠的理由
事故發生了,受害人把乘客、司機、網約車平臺和保險公司一起告上法庭。法庭上,四方各有各的說法。
醉酒乘客說"我喝醉了,司機沒提醒也沒落鎖"。
司機說"我是無證司機,注冊三年了,平臺都沒查過我的資質"。
平臺說"我們只是信息中介,跟司機的侵權行為無關"。
保險公司拿出免責條款,"你這車投保的是家庭自用,跑營運風險加倍,我們不賠"。
聽起來都有道理。法院怎么判?
醉酒乘客承擔60%責任,賠償6.4萬余元。電動車騎手因超速,自擔15%。司機承擔25%責任,賠償2.6萬余元。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19.82萬元,商業險免責。
到這里,賠償的大頭基本清楚了。但真正有意思的,是平臺的責任。
平臺為什么也要賠
法院穿透了平臺和司機之間那層"合作"的表象。
判決書認為,接單由平臺統一派發,計價規則由平臺設定,平臺從每筆訂單抽成。司機沒有獨立經營的自主性。名為"合作",實為組織管理。
法院用了一個概念,"危險領域開啟者"。平臺構建了網約車系統,把大量未經驗證的私家車引入城市客運網絡,等于開啟了一個"危險領域"。開了這個領域,賺了錢,就有義務管好里面的風險。不能只收抽成不擔責任。
本案中的司機,從2023年注冊到出事,一直沒拿到網約車駕駛員證和車輛運輸證。三年時間,平臺沒要求補證,沒限制接單,沒清退,一直在派單。平臺不是替司機兜底,是自己沒盡到審核義務。
法院用了另一個概念,"概率因果關系"。平臺沒撞人,但平臺放任一個不合格的司機接了三年的單,系統性提升了事故發生的概率。不是直接干的,但給事故創造了條件。
最終,法院判決:平臺對司機應賠數額的40%承擔共同賠償責任,并且不得向司機追償。
"不得追償"這四個字很關鍵。平臺掏的這筆錢,是為自己沒盡到審核義務買的單,不能回頭找司機要回去。自己的過錯,自己承擔。
這對每個人意味著什么
今年6月30日施行的最高法司法解釋,第二條明確:乘客"開門殺"致人損害,對外視為"機動車一方責任"。
保險公司不能拿"開門的是乘客,不是被保險人"當擋箭牌。賠償順序是:交強險先賠,商業險跟上,不夠的部分再由駕駛員和乘客按過錯分攤。
這等于給受害人上了雙保險。先讓保險公司賠,賠完了再算個人之間的賬。不會再出現"乘客開門撞了人,保險公司說不管,乘客說自己沒錢,受害人干瞪眼"的局面。
網約車跑了十年,關于"出事了誰負責"這個問題,終于有了一條清晰的線。
打網約車,如果出了事,不用再擔心平臺說"跟我無關";騎電動車走在路上,被網約車的門撞了,不用再擔心保險公司說"乘客開的門我不賠"。法律已經明確了。
以前平臺可以說"我只是信息平臺,司機出事跟我無關"。現在不行了。平臺是承運人,是危險領域的開啟者。
誰控制派單,誰抽成,誰管理準入,誰就承擔風險。這不是對平臺的苛求,而是底線要求。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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