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 通訊員劉文豪)小王與小張曾是異地戀,戀愛期間小王通過微信多次向小張轉賬共計2989元,后雙方發生矛盾并分手。小王以贈與合同糾紛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小張返還戀愛期間轉賬的2989元。北京海淀法院經審理,認定小王的多筆轉賬均系在戀愛期間合理范圍內較小金額的財物給付,應認定為表達愛意的贈與,小王要求撤銷贈與合同并返還錢款的訴訟請求缺乏依據,判決駁回全部訴訟請求。
小王訴稱,自己與小張系以結婚為目的的戀愛,小張存在欺詐行為,故要求撤銷贈與合同,要求返還欺騙其感情期間產生轉賬及購物消費2989元。
小張辯稱,案涉多筆轉賬均系一般贈與,是小王在戀愛期間的情感表達,自己沒有主動要求小王進行任何轉賬;雙方只是普通的戀愛關系,不存在以結婚為目的的戀愛,雙方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也可以證明這一觀點。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雙方陳述及證據,結合雙方當事人的經濟狀況、戀愛存續時間的長短、贈與金額的大小,小王多次轉賬的金額均系在二人戀愛期間合理范圍內較小金額的財物給付,且均為常見的“1314”“520”類特殊金額轉賬,應認定為表達愛意的贈與,小王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該贈與附有義務或構成欺詐。現贈與人已經將贈與財物交付,要求撤銷贈與合同并返還錢款的訴訟請求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小王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本案中,小王雖主張自己向小張的轉賬系附義務的贈與,要求小張返還。但小王在戀愛期間轉賬多筆,每筆轉賬間隔較長,轉賬時間多為情人節或小張生日等特殊日期,轉賬金額包括“1314”“520”等特殊金額且均未超過日常交往的合理范圍。綜上,上述轉賬應認定為雙方戀愛期間小王表達愛意的贈與,雙方戀愛關系終止后,小王要求小張返還錢款的訴訟請求,缺乏依據。
編輯 劉倩 校對 趙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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