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2020)最高法民終281號,上海華宸未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滁州中普置業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件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原告):上海華宸未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上訴人(原審被告):滁州中普置業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華宸未來公司上訴請求:
一、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中的第二部分,即逾期利息20237125元,改判中普置業公司償還逾期利息20237125元(暫計至2016年4月1日),之后按照年利率22.5%(即借款年利率15%基礎上加收50%)計算至給付之日止;二、中普置業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三、中普置業公司承擔本案律師費。
主要事實和理由: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法律關系正確,但是對于暫計逾期借款利息部分并未進行釋明,在華宸未來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后,一審法院未作回應,也未在判決書中載明處理方式。一審判決不支持期內復利與逾期復利,至少導致華宸未來公司一審訴訟期間相關權利沒有得到維護。如華宸未來公司另案處理,將導致訴累且因管轄等因素可能出現同案不同判情況。
裁判理由
關于一審判決對2016年4月1日之后的逾期利息未予支持是否正確的問題,最高法院經審查認為:
華宸未來公司上訴請求中普置業公司償還逾期利息20237125元(暫計至2016年4月1日),之后按照年利率22.5%計算至給付之日止。
經查,華宸未來公司一審起訴請求為“判令中普置業公司支付利息70129958元,逾期利息20237125元,期內復利6114088元,逾期復利3344653元(其中逾期復利暫計至2016年4月1日),合計99825824.38元”。
本案2017年8月22日一審開庭時,華宸未來公司堅持其上述訴訟請求。
根據一審法院2018年5月31日的談話筆錄,華宸未來公司于當日向一審法院申請增加訴訟請求,要求中普置業公司支付利息、違約金等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一審法院向華宸未來公司釋明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應在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因本案庭審程序已經結束,故對其增加訴訟請求的申請未予準許,其主張的該部分利息可通過另行訴訟解決。
因華宸未來公司主張的2016年4月1日之后的利息部分已超出其一審訴訟請求,一審判決未予支持,并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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