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劉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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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院
一起小產權房買賣引起的普通合同糾紛案,卻引發天津市三級法院的“魔幻”三部曲。
裁判文書顯示,高貴生與楊某麗2015年5月簽訂《房屋買賣(置換)合同》,約定高貴生購買楊某麗名下位于天津市西青區一套小產權房。高貴生支付購房款后,楊某麗卻一直不協助辦理手續并一房二賣。
2017年,該糾紛被訴諸法律。西青區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房屋買賣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屬無效合同。遂判決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楊某麗退還高貴生40萬元購房款。
楊某麗上訴后,高貴生因卷入兒子的涉黑案,天津一中院以案件可能不屬經濟糾紛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為由,2018年10月裁定撤銷一審判決并駁回高貴生起訴。
高貴生的刑事案件最終認定案涉房屋買賣與刑事犯罪無關,服刑的她于2025年8月就此糾紛再次向西青區法院提起訴訟,但法院審理后卻認為,訴爭房屋系小產權房,當事人以房屋買賣糾紛為由提起的民事訴訟不屬于法院的受案范圍,裁定駁回起訴。
高貴生上訴后,天津一中院認為本案并非重復起訴,但不屬法院受案范圍,遂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高貴生的訴訟代理人表示,同一法院、同一案涉房屋、同一訴訟請求,西青區法院前后裁判尺度和邏輯完全相悖,嚴重違背“同案同判”的司法基本原則。北京、廣東、四川等省市2024-2025年大量同類型生效司法判例均明確,小產權房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返還購房款糾紛,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
高貴生的家人7月11日表示,他們向天津高院申請再審被以同樣理由駁回后,他們已向天津市檢察院一分院申請檢察監督,目前檢方已受理此案。
01
購買小產權房引發訴爭
雖然身處遼寧省女子監獄,但70歲的高貴生還是讓家人就其與楊某麗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堅持走法律程序。
這起糾紛源于2015年5月6日。生于1988年9月的楊某麗與經營房屋中介的高貴生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楊某麗將位于西青區大寺鎮誠康園一套面積為96.83平方米的小產權房,以40萬元的價格賣給高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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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某麗賣給高貴生的小產權房位于此處
《合同》約定,高貴生在5月6日交付10萬元定金。但因楊某麗新購房屋急需用錢,經雙方協商,高貴生在同日將剩下的30萬元房款也支付給了楊某麗。楊某麗也承諾,她在同月15日之前將案涉房屋騰空,交付高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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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條顯示,楊某麗收到出售房屋的全部房款
楊某麗出具的收條顯示,她收到高貴生40萬元購房款,全部房款已結清。
高貴生付錢后,卻一直拿不到房。直到2017年9月,在多次協商未果后,她向西青區法院提起訴訟。
高貴生的訴訟請求包括,確認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并判決被告楊某麗返還40萬元購房款。
但楊某麗卻辯稱,她不認識高貴生,雙方沒有簽過任何房屋房屋買賣合同或者協議。
法院審理過程中,楊某麗申請對《房屋買賣合同》的簽訂時間進行鑒定,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但未被受理。
最終,西青區法院根據當事人陳述、書證等證據認為,高貴生與楊某麗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無效合同,被告楊某麗收取原告購房款應予返還。楊某麗對其所述主張提出司法鑒定申請,但鑒定不能,而楊某麗所提供的其他證據不能達到證明其主張的效力,故對其抗辯主張不予采信。
西青區法院于2018年6月13日作出判決,確認案涉《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楊某麗在判決生效后返還高貴生40萬元購房款。
02
被告不服上訴后,原告因涉刑案一審被撤銷
一審判決后,楊某麗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判決證據不足,高貴生提交的證據與其陳述內容互相矛盾,一審程序違法,高貴生兒子王偉涉嫌刑事犯罪被采取強制措施等為由,向天津一中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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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青區法院一審判決確認合同無效,楊某麗返還高貴生購房款
天津一中院2018年8月14日對該上訴案進行立案。
但是,在上訴案件立案9天后,高貴生就因卷入其兒子王偉的涉黑案件被刑拘。
天津一中院審理查明,因該上訴案涉及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在辦的王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根據《最高法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并說明理由附有有關材料函告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經過審查,認為確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天津一中院認為,因本案涉及王偉刑事案件,故該院于2018年10月23日作出裁定,撤銷一審判決,并駁回高貴生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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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卷入王偉刑案,天津一中院裁定撤銷一審判決,駁回高貴生起訴
筆者從高貴生的訴訟代理人處了解到,2020年7月31日,王偉、高貴生等人被天津市河北區法院判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等罪。
其中,一審《刑事判決書》對楊某麗誠康園房屋一事也進行了綜合評判。法院認為,經查,現有證據無法證實王偉與楊某麗的母親黨某借款、還款、利息的具體數額,指控王偉非法占有黨某財物的證據不足;僅有被害人黨某陳述誠康園房屋《房屋買賣合同》系王偉等人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編造的,指控王偉捏造房屋《房屋買賣合同》的證據不足。通過訴訟手段索取債務,不符合敲詐勒索的構成要件。故公訴機關的該項指控,河北區法院不予以支持。
03
洗清刑事嫌疑后重新起訴,三級法院均認為不屬受案范圍
在案涉房屋洗清刑事犯罪的嫌疑后,高貴生委托律師就楊某麗房屋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重新向西青區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于2025年8月4日對此進行立案。
筆者注意到,高貴生的訴請依然是請求法院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返還40萬元購房款。
裁判文書顯示,西青區法院立案7天后,該院向天津市規自局西青分局查詢和調取案涉房屋的產權性質。不動產登記記錄查詢結果顯示,案涉房屋的權利類型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載附記為“集體土地”。
西青區法院審查認為,訴爭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屬于農村集體所有,原告與被告之間進行“小產權”房屋交易,并以房屋買賣糾紛為由提起的民事訴訟,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圍。該院2025年8月12日作出裁定,駁回高貴生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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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青區法院重新審理此案后裁定:本案不屬于受案范圍,駁回起訴
對一審裁定不服的高貴生提起上訴。
高貴生及其訴訟代理人認為,本案系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爭議事項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范圍。
按《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2015年12月召開)第19條規定,在國家確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地區,可以按照國家政策及相關指導意見處理宅基地使用權因抵押擔保、轉讓而產生的糾紛。
在非試點地區,農民將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個人,該房屋房屋買賣合同認定為無效。合同無效后,買受人請求返還購房款及其利息,以及請求賠償翻建或改建成本的,應當綜合考慮當事人過錯等因素予以確定。
所以,即便本案訴爭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屬于農村集體所有,也僅導致高貴生與楊某麗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但屬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圍。
天津一中院認為,本案與西青區法院2017年判決的高貴生、楊某麗房屋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的當事人、訴訟標的、訴訟請求均相同,但前訴系因經濟犯罪裁定駁回高貴生的起訴。現無證據證明涉案《房屋買賣合同》的相關事實系生效判決認定的高貴生的犯罪事實,故高貴生的再次起訴不構成重復起訴。
對于高貴生的起訴是否屬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圍問題,天津一中院認為,一審法院調取的材料,以及高貴生、楊某麗均認可案涉房屋系“小產權”房屋,因該類房屋買賣行為產生的爭議,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圍,一審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并無不當,該院予以確認。
據此,天津一中院認為高貴生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遂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認為原裁定適用法律錯誤、兩審裁定違背“同案同判”原則的高貴生,向天津高院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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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院審查后也認為,本案不屬于法院受案范圍,駁回高貴生再審
天津高院審查后認為,案涉房屋屬于“小產權”房屋,以案涉房屋為爭議標的物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不屬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圍。所以,高貴生的再審申請不符合應當再審情形,遂于今年3月12日裁定駁回其再審申請。
04
同類型案件國內多省市均立案判決,檢察監督已受理
高貴生的訴訟代理人表示,按《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第19條規定,本案案涉爭議完全屬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圍,但天津三級法院卻均以相關交易糾紛不屬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圍為由駁回起訴,屬于嚴重的適用法律錯誤。
該訴訟代理人表示,涉案房屋性質自2018年案件審理至今未發生任何變化,且西青區法院在2018年已對涉案糾紛進行實體審理,并作出一審判決。如今,西青區法院、天津一中院在沒有新事實、新證據、新法律依據的情況下,以完全不同的理由駁回高貴生起訴,明顯違背“同案同判”的司法基本原則。“天津市三級法院的裁定,均與《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第19條規定相悖。”
“《民法典》第153條、157也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同時,《天津高院關于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審判委員會紀要》亦明確規定,宅基地買賣合同無效后,買受人主張返還購房款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
“這說明,原審裁定無視最高法紀要精神與天津高院對買賣合同的審判紀要精神。”該訴訟代理人表示,原審裁定將本應實體審理的民事糾紛排除在受理范圍之外,法律適用錯誤極其明顯。
高貴生僅請求確認合同無效、返還40萬元購房款,不涉及房屋所有權確認、宅基地分配、權屬登記等內容,完全符合民事訴訟受案條件。
同時,從全國司法實踐來看,北京、四川、廣東等多個省市法院作出的大量生效裁判一致認定,小產權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后的返還購房款糾紛,屬于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的民事案件,法院均應依法受理并做出實體判決,支持買受人返還購房款的請求。
全國各級法院同類型案件審理中均認為,房屋房屋買賣合同有書面協議、付款憑證、收款收據予以作證的,應當認定買賣關系真是有效。合同無效后,出賣人應當依法返還購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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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檢察院第一分院
該訴訟代理人表示,上述同類型案件裁判規則高度統一,均與高貴生案原審、再審裁定觀點相反,進一步說明本案一二審及再審裁定適用法律錯誤。
“更為關鍵的是,原審法院以‘案涉糾紛不屬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圍’為由駁回起訴,始終未援引任何法律、行政法規或司法解釋作為裁判依據。”訴訟代理人說,這屬于典型的無據裁判。案涉房屋買賣關系真實存在,申請人的訴訟請求具有充分事實依據,原審法院未經實體審理駁回起訴,直接剝奪了其合法訴權。
高貴生及其訴訟代理人認為,天津高院的再審裁定,未履行法定實質審查義務,對高貴生提出的三項核心理由均未審查、未回應、未說理,程序嚴重違法。
同時,原裁定存在同案不同判、適用法律錯誤、事實認定不清等嚴重問題,違背法律規定與統一裁判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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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天津檢方受理了高貴生的檢察監督申請
于是,高貴生在今年5月9日向天津市檢察院第一分院遞交《民事監督申請書》,懇請依法提出抗訴或再審檢察建議,糾正原審錯誤。目前,檢方已受理了此案。
高貴生的親屬向筆者表示,“我們期待檢方的介入,能讓高貴生得到一個公平正義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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