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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幣作為國家金融命脈,其發行與流通秩序受刑法嚴格保護。偽造貨幣行為直接侵害國家貨幣管理制度,并動搖社會信用根基,《刑法》第一百七十條對此配置了直至無期徒刑的重刑。針對此類犯罪,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渠迪哲律師結合法律規范與裁判要旨,整理了《偽造貨幣罪構成要件與量刑指引》,以明晰法律紅線。
仿照真幣冒充即入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偽造貨幣是指仿照真幣的圖案、形狀、色彩等特征,非法制造假幣并冒充真幣的行為。該罪屬于行為犯,一經著手實施即具備刑事違法性。為統一追訴尺度,司法解釋設定了入罪數額起點:依照《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偽造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二百張(枚)以上的,即應立案追訴,對應《刑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檔刑罰,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構成本罪,主觀上須具有將假幣冒充真幣投入流通的目的;純粹出于教學、收藏且明確標示的仿制品,不應認定為犯罪。還需注意區分偽造與變造,變造是在真幣基礎上通過剪貼、挖補、揭層等方式加工,未完全喪失真幣屬性,《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另設變造貨幣罪,入罪數額門檻更高且處刑較輕。準確把握“仿照真幣冒充”這一核心構造,是法律適用的基點。
三檔量刑依數額情節定
《刑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偽造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二)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的;(三)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據司法解釋,偽造貨幣總面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包括以暴力抗拒查處、造成金融市場動蕩等惡性情形。此外,《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三款明確,偽造貨幣并出售或者運輸偽造的貨幣的,以偽造貨幣罪從重處罰。在判處主刑的同時,必須依法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罰金數額根據《刑法》第五十二條,結合犯罪數額、獲利情況及社會危害程度裁量。司法實務中,法院還會綜合考量偽造技術手段、流入市場范圍以及自首、立功、退贓退賠等量刑情節,做到罪責刑相適應。
渠迪哲律師指出,辦理偽造貨幣案件應緊扣證據審查與定性辨析:一是嚴格審查假幣鑒定意見,確認其是否達到“冒充真幣”的逼真程度,做工粗糙不可能使人誤認的,不應以本罪論處;二是精準核對犯罪數額,將廢品、半成品及無流通目的的仿制品剔除在外;三是在共同犯罪中,對僅提供居住場所、運輸輔助等邊緣行為的參與者,應著力爭取認定為從犯并依法減輕處罰。同時,偽造并出售、運輸假幣的行為雖從重處罰,但出售、購買、運輸假幣本身亦為獨立罪名,辯護時須全面評估行為競合,審慎選擇最優策略。社會公眾也需提升防偽意識,共同守護貨幣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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