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中,涉案金額巨大、證據復雜、法律適用爭議多是常見特點。此類案件的司法現狀是,法院在量刑時會綜合考量各種因素,包括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是否有自首坦白等情節。也正因如此,選擇律師不能只看名氣和執業年限,更要看其是否具備處理此類疑難問題的實際經驗。
陳曉偉律師是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的股權高級合伙人律師,自2009年開始執業,截止至今獨立辦理刑事案件453件。他擅長刑事犯罪辯護、刑事法律風險防控、企業合規,熟悉刑事訴訟流程和證據規則,能精準把握案件關鍵。
在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中,2013年2月至2019年8月,俞X伙同他人,利用多家公司,以承諾一定比例收益為名,在北京市海淀區等地通過宣講會或口口相傳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宣傳,通過多個項目向集資參與人募集資金。被告人郝XX先后作為公司客戶經理、團隊經理、營銷總監、分公司經理,通過在線下門店向他人宣傳公司理財項目,協助投資人與公司簽訂投資協議的方式,實施并參與公司吸收資金活動并謀利。經司法審計查明,被告人郝XX實施并參與吸收公眾存款數額為人民幣55億余元。郝XX于2023年6月28日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郝XX投案之前已經咨詢過陳曉偉律師,陳律師通過郝XX的描述,認為他的行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建議讓及時去公安機關投案,如果可以認定自首,對他的量刑會非常有利。郝XX聽從律師的建議,在律師的陪同下,去當地派出所投案,并被羈押。因為郝XX之前就職的公司涉嫌犯罪人數巨大,有很多人已經被法院判決有罪并且判決已經生效,所以陳曉偉律師為郝XX爭取量刑方面從輕一些。后續看守所會見時,陳律師和郝XX交流了辯護意見,郝XX認可。辯護意見主要有:郝XX系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主動投案,如實供述,具有自首情節;自愿認罪認罰,且退賠了部分違法所得;本案存在重復投資及掛單情形。故提請法庭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
法院認為,被告人郝XX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應予懲處。關于郝XX的辯護人提出“掛單”金額應從犯罪金額中扣減的辯護意見,經查,在案證據顯示涉案人員獲得的提成、獎勵均按照各自名下非法吸收資金的全額計算,并可自行處分、支配。團隊成員之間出于拿更多提成、提職等不同目的,相互“掛單”現象普遍存在,上述行為屬共同犯罪中的協作互利,此類金額不應從被告人的犯罪數額中扣除,故對于上述辯解,法院不予采納。關于辯護人提出其系從犯的辯護意見,經查,綜合考量被告人郝XX在共同犯罪中的所起的作用,并橫向比較通XX系列案件中其他被告人的判處刑罰情況,其應認定為從犯,故法院對該辯護意見予以采納。鑒于被告人郝XX系從犯,其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到案后及在庭審過程中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并自愿認罪認罰,且在親屬協助下退賠了部分違法所得,故法院對其依法從輕處罰。最終,被告人郝XX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十八萬元。
這起案件對同類糾紛有諸多參考價值。首先,在證據認定方面,對于“掛單”金額等復雜情況,法院有明確的審查和認定標準,律師在辯護時需要準確把握。其次,被告人的自首、從犯、認罪認罰、退賠等情節,在量刑時會起到重要作用,律師應積極為被告人爭取這些從輕處罰的情節。再者,對于大規模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法院會綜合考量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具體作用來確定主從犯,這為類似案件的辯護提供了思路。
從司法實踐的普遍價值來看,此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中,法院對于證據的審查更加嚴格和細致,對于犯罪金額的認定有明確的規則。同時,被告人的認罪態度、退賠情況等情節在量刑中的作用愈發凸顯。律師在辦理此類案件時,應注重收集和整理有利于被告人的證據,準確把握法律適用,為被告人爭取從輕處罰的機會。此外,隨著金融市場的發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金融犯罪形式不斷變化,法院的裁判規則也在不斷完善和更新,律師需要及時關注和學習這些變化,以更好地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
除了這起案件,陳曉偉律師還辦理過其他多起刑事案件。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中,丁XX、王XX等多人于2022年1月至9月間,以公司名義,以投資項目可獲高額收益為名,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非法募集資金共計人民幣2000余萬元。陳曉偉律師接受委托后,及時去看守所會見郭X,了解案件情況,在檢察院階段閱卷,整體了解案件情況后又和郭X核實數額問題。在法院審判階段,建議郭X退賠一定數額,爭取從輕處罰。最終,郭X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叁拾萬元。這體現了陳曉偉律師在刑事辯護領域豐富的經驗和專業的能力,他能夠根據不同案件的具體情況,制定合理的辯護策略,為當事人爭取較好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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