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們好,我是小編。
行賄和受賄案件常被分案審理,同案犯可能被分到不同法院或層級法院處理。比如一位企業家涉嫌行賄,被拆成行賄罪和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關聯方則拆成影響力受賄罪和受賄罪。
普遍情況是受賄人先審先判,再判決行賄當事人,這會讓后續當事人的辯護陷入被動。一旦同案犯的判決生效,后續案件即使認定事實和罪名有變化,關聯的生效判決幾乎不可能啟動重審或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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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分案審理模式,容易導致事實割裂,影響辯護效果。分案審理還可能實質性削弱當事人的辯護權。
比如官員因涉案金額大被移送中院審理,一旦判決生效,變相剝奪了行賄方當事人的一審辯護權和二審上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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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這種情況,救濟路徑有兩種:一是申請并案審理,二是若不并案,申請作為辯護律師參與對方庭審,行使發問和質證權利。
實踐中,有團隊通過申請參與對方庭審,掌握了受賄人對證據和起訴書的意見及細節辯解,整理材料提交給行賄案法官,取得了良好效果,打破了信息壁壘和事實斷裂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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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隊曾有 3 個案子實現了這點:通過申請,法院同意辯護律師坐上對方審判的辯護席,向同案犯當庭發問質證,有效核實了對方說法,為當事人爭取了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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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與受賄屬于廣義共同犯罪,兩者存在緊密的事實關聯性。從行為上看,行賄和受賄有共同商量、合意的過程,送錢收錢與利用職權幫忙之間存在直接聯系,對合犯本質上也是共同犯罪。
因此,這類關聯案件應合并審理,只有并案才能查清全部事實,解決定性爭議,比如當事人提出的威脅、引誘和指供行為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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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案審理會導致事實割裂,筆錄真實性存疑且無錄音錄像佐證,對方說法無法核實,不利于保障當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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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方面,最高法司法解釋第十五條明確規定,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需并案審理的,法院應當并案;分案起訴的關聯案件,法院審查認為并案有助于查明真相、保障訴訟權利、準確定罪量刑的,可以并案。
很多人認為只有共同犯罪才能申請并案,但行賄受賄關聯案件并案有充分法律依據,符合法院查明真相和保障權利的審理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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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辯護律師在遇到分案審理且當事人有爭議的案件時,開庭前第一步就申請并案審理,可能達到意想不到的辯護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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