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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和解協議≠放棄所有權利,這個“坑”很多人不知道
發生交通事故后,很多人為了圖省事、早拿錢,和保險公司簽一份“一次性了結”的和解協議。
簽字、按手印、拿錢,以為事情就翻篇了。
結果過了幾個月,傷情加重、查出傷殘,一算賬發現:當初那點賠償,連醫藥費都不夠,更別說傷殘賠償金了。
這時候想再找保險公司要錢,對方甩出一句:“協議上寫得清清楚楚,你自愿放棄所有后續權利。”
真的就只能認栽嗎?
未必。
最近一個真實案例,給所有傷者提了個醒:簽了“免責條款”,照樣可以撤銷。
一、事情經過
2024年5月,王某開著一輛輕型廂式貨車,與騎電動車的孟某發生剮撞。孟某受傷,兩車受損。
交警認定:王某主責,孟某次責。
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甲方)、王某(乙方)、孟某(丙方)三方坐下來,簽了一份 《交通事故賠償和解協議書》 。
協議里寫得明明白白:
保險公司賠償孟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修車費、手鐲損失等,共計 19250元
交強險賠償就此終結
最重要的一條: “本協議履行完畢后,若各方后續再發生治療、評定傷殘、死亡等任何損失,乙方、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甲方也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拿了這一萬九,以后不管查出什么毛病、評上幾級傷殘,都跟保險公司沒關系了。 孟某簽字、拿錢。 幾個月后,孟某總覺得不對勁,自己去做了個司法鑒定。
結果出來: 本次損傷遺留面部色素異常累計面積超過10cm2,構成十級傷殘。
十級傷殘是什么概念?按照標準,光傷殘賠償金一項就超過10萬元。
孟某當初拿的那一萬九,連零頭都不夠。 于是孟某把王某和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撤銷協議中關于“放棄傷殘賠償”的約定,并要求賠償傷殘賠償金103142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鑒定費1300元,合計近11萬元。
保險公司答辯:協議簽了,錢也給了,上面寫得清清楚楚“放棄所有后續權利”,憑什么再賠?
二、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作出了一個“有分有合”的判決:
第一,傷殘賠償金——協議里的相關約定,撤銷! 保險公司要賠103142元。
第二,精神撫慰金——不支持。
為什么同一個協議,有的條款能撤銷,有的不能?
我們來看法院的邏輯。
三、法律分析 1. 和解協議本質是合同,但有例外
法院首先明確:交通事故后自愿簽的和解協議,本質上是民事合同。原則上,簽了就要認。
但法律也留了“后悔藥”——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協議。
《民法典》第147條:基于 重大誤解 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撤銷。
《民法典》第151條:一方利用對方處于 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 ,致使 顯失公平 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撤銷。
本案中,法院認為:傷殘賠償金這部分,屬于“顯失公平”。
為什么?
因為傷情是否構成傷殘,普通人根本判斷不了,需要專業鑒定。孟某在簽協議時,并不知道自己已經達到了十級傷殘的標準。協議里那一萬九的賠償,和實際應得的十多萬傷殘賠償金相比,差距太大了——這種差距,已經不是“自愿放棄”能解釋的了。
所以法院認定:協議中關于放棄傷殘賠償的約定,顯失公平,予以撤銷。
2. 那為什么精神撫慰金不給?
因為精神撫慰金和傷殘賠償金不一樣。
簽協議的時候,孟某的傷已經治好了,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這些“看得見的損失”,他自己心里有數。在這種情況下,他仍然簽了協議、拿了錢,說明他對這部分損失是自愿處分的,不存在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
所以精神撫慰金,不支持。
3. 一個關鍵細節:保險公司沒有“欺詐”,只是“顯失公平”
注意,法院并沒有認定保險公司欺詐或脅迫。保險公司只是拿了一份格式協議,讓孟某簽字。
問題出在哪里?出在協議簽訂時,孟某對自己的傷情嚴重程度缺乏判斷能力,而協議的結果又極度不公平。
法律保護的不是“反悔”,而是公平。
四、案件警示 警示一:別急著簽“一次性了結”協議,尤其是在傷還沒好透的時候
很多人被保險公司一催,覺得“早點拿錢省事”。但如果你傷的不僅僅是皮外傷,比如頭部、面部、關節、脊椎等部位,一定要等病情穩定、做完檢查、甚至做完鑒定之后,再談賠償。
一旦簽了“放棄后續權利”的條款,再想翻盤,就要上法院打官司,費時費力不說,還不一定能全贏(比如精神撫慰金就沒要到)。
警示二:十級傷殘的賠償金,遠比你想象的高
很多人不知道,傷殘賠償金是按 “當地人均可支配收入 × 20年 × 傷殘系數” 算的。
以十級傷殘為例,系數是10%。在很多地方,光這一項就是10萬到15萬。再加上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總數可能超過20萬。
而你簽的一萬九的協議,可能連個零頭都不到。
警示三:不是所有條款都能撤銷,簽之前想清楚
本案中,法院只撤銷了“傷殘賠償金”部分,精神撫慰金還是沒要到。
這說明:法院不會因為你“后悔”就全部推翻協議。 只有那些真正“顯失公平”且你“缺乏判斷能力”的部分,才有可能被撤銷。
所以最好的辦法,不是事后打官司,而是事前別亂簽。
本文依據真實法院判例及《民法典》第147條、第151條等相關規定撰寫,僅供參考,具體案件請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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