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四川日報
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曾昌文
老人病逝前后被轉走的存款是否算遺產?近日,邛崍市法院審結一起繼承糾紛案,老人病故后,兩個兒子就遺產分割產生爭議,法院審理認定,次子在老人病逝前后取走的款項仍應納入遺產范圍。
父親病重
次子趁機取走存款
被繼承人嚴某殿生前獨居,自行購買社保。2025年5月因征地拆遷,嚴某殿搬至次子嚴某成家中居住。同年6月起,嚴某殿生病住院,其間由嚴某成夫婦照顧護理,長子嚴某祥亦常去醫院看望并陪床照顧父親。2025年10月13日,嚴某殿病故,后事由嚴某成操辦。
嚴某殿去世后,嚴某祥發現,弟弟嚴某成掌握了父親的身份證及銀行卡,并在父親病重及去世前后多次取款。經查,2025年9月11日,嚴某成從嚴某殿賬戶轉走50350元;9月16日取款4800元;10月10日取款200017.78元;11月13日又取款3000元,合計取走258167.78元。截至2026年4月3日,嚴某殿名下兩個賬戶剩余存款本息共計172484.49元。
嚴某祥認為,上述被取走的款項亦屬父親遺產,應兄弟二人平均分割,遂將嚴某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嚴某成返還129083.89元。
錄音還原老人遺愿
法院認定取走的存款系遺產
庭審中,嚴某成辯稱,2025年9月的兩筆取款共計55150元系其本人的錢,只是存在父親賬戶中用于看病;10月和11月的取款則是用于支付父親住院期間的醫療費及去世后的喪葬費,不應納入遺產分割。
法院審理查明,2025年9月26日,嚴某殿的外甥劉某曾與嚴某殿聊天并錄音,嚴某殿在錄音中明確表示,其存款在除去醫療費、喪葬費后剩余部分由兩個兒子一人一半,并提及嚴某成想個人獨占其財產,稱隨嚴某成生活期間“生活過得也不是很好”。
法院認為,嚴某成在父親身體出現狀況的情況下,實際控制嚴某殿的銀行卡并持卡取款,雖辯稱系經父親允許或用于支付醫療費、喪葬費,但未提交證據證明。同時,子女對父母負有扶養義務,嚴某成亦未舉證證明醫療費、喪葬費的具體數額,因此不應從其取款中直接扣除相應費用。結合嚴某殿生前的錄音,法院認定嚴某成取走的款項亦應納入遺產范圍。
次子爭遺產本應少分
但其盡了較多扶養義務又可多分
關于遺產分配比例,法院指出,嚴某成存在爭搶遺產的行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三條,可以酌情減少其應繼承的份額。但與此同時,嚴某殿生前隨嚴某成生活過一段時間,后事亦由嚴某成操辦,應當認定嚴某成盡了更多的扶養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在分配遺產時亦可以多分。
綜合上述兩方面因素,法院確定嚴某成與嚴某祥按6:5的比例分配遺產。考慮到嚴某殿名下兩個賬戶中尚有存款本息172484.49元,法院判決該部分存款由嚴某祥繼承,嚴某成已取走的款項歸嚴某成所有。經核算,嚴某成應返還嚴某祥23266元。
法官說法
承辦法官表示,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被繼承人由他人取走的款項是否屬于遺產。判斷是否屬于遺產,關鍵在于被繼承人是否作出明確的贈與意思表示,或者該款項是否已實際轉化為他人的個人財產。在缺乏證據證明被繼承人有贈與意愿的情況下,即使款項在生前被轉移,仍應納入遺產范圍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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