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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崆峒發布、平涼市文化執法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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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來,平涼市文體廣電和旅游局持續加大執法監管力度,深入推進旅游行業秩序專項整治工作,嚴厲打擊違法違規經營、侵害游客合法權益、擾亂旅游市場秩序的行為,依法查處了一批旅游行業違法違規案件。為強化警示震懾效應,規范旅游市場經營行為,引導行業守法誠信經營,將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某旅行社向不合格供應商
訂購產品和服務案(一日游類)
2026年5月,平涼市某旅行社在組織“一日游”團隊經營活動中,未嚴格履行供應商資質審核主體責任,違規選用無旅游包車營運資質的班線客運車輛承載游客出行,增加了游客出行安全風險,擾亂了旅游市場經營秩序。
法律依據及處理結果: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和甘肅省文化市場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相關規定,依法對該旅行社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某旅行社向不合格供應商
訂購旅游產品和服務案(研學旅游類)
2026年5月,平涼市某旅行社在組織“某中學研學旅游團隊”經營活動中,未嚴格落實供應商資質審核制度,違規選用部分無旅游包車營運資質的班線客運車輛承接研學團隊旅游服務。該旅行社在未核驗車輛營運資質、確認承運主體合規性的情況下,擅自使用不合格客運供應商提供車輛開展研學旅游接待服務,未履行安全審核、資質把關主體責任,給研學師生出行安全埋下隱患,擾亂了旅游市場經營秩序。
法律依據及處理結果: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和甘肅省文化市場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相關規定,依法對該旅行社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某旅行社分公司未在全國旅游監管服務平臺
填報包價旅游合同信息案
2026年6月,某旅行社分公司開展包價旅游經營業務期間,雖與游客簽訂紙質包價旅游合同、收取團費并拼團出行,但未在全國旅游監管服務平臺及時、如實填報該批次團隊旅游合同相關信息,造成該旅游團隊業務脫離線上監管,形成監管缺位的違法情形。
法律依據及處理結果:該行為違反了《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依據《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五條規定,決定對其作出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編輯 | 岳青、劉靜
責編 | 丁守敏
主編 | 狄春華、肖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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