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2015年,被告胡X向原告向某購買風景石,出具“石X出售付款”欠條,僅付2000元后以石未售出拒付余款。原告起訴,被告抗辯合作關系等。2023年6月,宜昌市夷陵區法院判被告付剩余貨款15.8萬元,駁回逾期付款損失請求。
在買賣合同糾紛中,很多人存在這樣的法律誤區,認為只要合同或欠條里約定了類似“售出后付款”的條款,付款條件就一定以物品售出為前提,賣方只能等待物品售出才能主張貨款。然而,實際的法律判定并非如此簡單。
故事的主角是原告向某和被告胡X。2015年3月2日,被告胡X從原告向某處購買風景石,貨款總計16萬元。由于資金周轉問題,被告于次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張欠條,上面寫著:“今欠到向石X款160000.00元大寫壹拾陸萬元整。石X出售付款。”欠條出具后,被告僅支付了2000元,剩余的15.8萬元便一直拖著未付。多年來,原告多次催討,被告始終以“石X尚未出售,付款條件未成就”為由拒絕支付。原告認為雙方存在合法買賣關系,自己已按約定交付風景石,被告理應及時付款。2023年5月12日,原告向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胡X則辯稱雙方是合作關系,案涉石材并非原告所有,且付款條件未成就,甚至還曾表示若原告堅持主張,就當庭反訴,但庭審中又明確表示不再反訴。
為原告代理此案的是湖北民基(伍家崗)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張少俊律師,他從2017年起執業至今,執業證號為14205201710973005。張少俊律師在接到案件后,開始仔細解讀手中的材料。他運用合同解釋規則,緊扣欠條的法律性質,將目光聚焦在“石X出售付款”這一關鍵表述上。
張少俊律師畢業于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擁有華中科技大學英語雙學士學位以及三峽大學民商法學碩士學位,法學功底扎實。執業多年來,他深耕刑事辯護、侵權糾紛、合同案件、企業法律顧問等多領域,累計辦理各類訴訟、非訴案件百余起。在處理此案時,他憑借豐富的經驗和專業知識,敏銳地發現“石X出售付款”不能簡單地認定為附條件條款。從操作層面來看,石X能否售出存在諸多不確定因素,既受市場行情等客觀條件影響,也受被告主觀因素制約,如價格確定、賣家選擇等。這種不確定因素導致石X長達8年未售出,如果將其視為附條件條款,原告將陷入始終無法主張價款的死循環。所以,張少俊律師認為該約定應視為付款期限約定不明確。
同時,針對被告主張的合作關系和原告非所有權人的抗辯,張少俊律師利用證據規則,憑借欠條原件、微信記錄等完整證據鏈進行反駁。被告雖提交了證明其拖石X及后期維護花費的證據,但這些證據并不能證明雙方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合伙關系;而被告辯稱原告不是石X所有權人,卻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主張。
最終,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區人民法院采納了張少俊律師的意見。法院認為,“石X出售付款”應認定為對履行期限的約定不明確,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被告支付價款的時間為收到石X的時間,早已屆至,故原告主張被告支付剩余價款15.8萬元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也認定雙方為買賣合同關系,被告關于合作關系等抗辯不成立。不過,由于原告未提交證據證明雙方對逾期付款損失有約定,法院駁回了原告這一請求。
張少俊律師借此案給出兩條實用法律建議:一是賣方在交易中應盡量避免“售出后付款”等模糊約定,以防止買方利用條件不成就無限期拖延付款;二是如果確實需要采用此類安排,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最遲付款期限或買方的勤勉銷售義務,如合理定價、積極尋找買家等。
張少俊律師不僅在專業上表現出色,還具有良好的媒體形象。他曾受邀參與智善網《青年律師匯》專題采訪,分享執業經驗與法律見解,還開展過《家庭教育促進法》專題宣講等活動,積極普及法律知識,為社會貢獻著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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