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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份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當地法院的民事判決書,將一樁持續十余年的勞動爭議案件帶入公眾視野。當事人史先生與某銀保險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之間,因勞動合同續簽、崗位調整、薪酬待遇及勞動關系認定等問題,歷經仲裁、一審,二審終審判決也已于2026年6月作出。這場曠日持久的糾紛背后,是一位老員工對自己職業生涯和合法權益的執著堅守。
一、公司籌建元老,履職多年突遇待遇斷崖式調整
據史先生描述,他出生于1962年,如今已經63歲,擁有38年黨齡。2007年,他全程參與某銀保險山東分公司的籌建工作,是實打實的公司初創元老。公司正式成立后,他先后擔任分公司機關黨支部書記和營銷管理部副經理(主持工作)、濰坊中心支公司督導專員、營業部營銷總監等核心管理崗位。前后與公司簽訂兩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二份合同的到期時間定格在2013年11月24日。
史先生表示,2011年成為雙方矛盾爆發的關鍵節點。當年他拒絕配合時任負責人張某虛增業務人員、虛開發票套取費用等違規操作,還針對內部私分購物卡、違規發展黨員等問題提出不同看法,隨后便遭到一系列針對性處置。原本年薪十余萬的薪資標準被大幅下調,每月僅發放2000元;營銷總監職務被撤銷,公司要求他自行對接業務團隊尋找崗位,自此長期處于待崗狀態。
史先生坦言,家中八旬父母常年需要照料,子女海外求學存在大額支出,收入驟降讓整個家庭背負沉重經濟壓力。為此,他多次向公司工會、黨委以及歷任管理層遞交書面材料,希望公司出具降薪、調崗對應的制度依據,同時申請重新分配固定工作,先后提交崗位訴求、復議申請與多份思想匯報,但多年遞交的全部訴求,始終沒有得到任何實質性答復。
二、合同到期未妥善處置,十余年維權陷入漫長拉鋸
史先生回憶,2011至2013年待崗的兩年里,他依舊堅持每日到公司打卡考勤,不間斷向管理層表達想要回歸崗位工作的意愿。2013年11月第二份勞動合同到期前夕,他專門撰寫并提交書面續簽申請,清晰表達續約的想法。可合同到期之后,公司直接停發工資、中斷社保繳納,自始至終沒有向他出具任何能夠證明勞動關系終止的書面文件。
史先生介紹,從2014年開始,他踏上了長達十余年的維權之路。為解決勞動關系、薪酬待遇遺留問題,他持續向分公司、總公司黨委實名反映、遞交舉報材料,數次前往北京總部當面溝通訴求。維權途中接連遭遇多重打擊:2019年進京上訪后被行政拘留5天,家中母親聽聞此事終日憂心忡忡,不久后遺憾離世;同年兒子申請入黨,需要原單位出具函調材料,公司一度以其長期未在崗為由拒絕配合,直接耽誤子女政審流程。為維持基礎生計,他短暫注冊個體工商戶,他解釋,這只是無奈之下的臨時謀生手段,絕不代表自己認可雙方勞動關系已經終止。
多年來,他往返濟南、北京兩地,遞交數十份書面訴求材料,但2011年降薪、撤職、待崗引發的系列問題,始終沒有收到單位出具的正式調查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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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記錄 史先生提供)
三、塵封通知書時隔近十年現身,雙方對文件真偽各執一詞
史先生稱,2022年9月6日,在地方政府工作人員陪同協調下,他與某銀保險山東分公司開展面對面溝通,當天才第一次見到一份落款2013年9月29日的《勞動合同到期通知書》,公司依靠這份文件,主張雙方勞動關系早在2013年合同到期時就已終止。
史先生當場提出異議,他稱自己從未收到過這份通知書,文件上自己的簽名與手印均不是本人操作,現場立刻提出司法鑒定申請,希望借助專業鑒定還原事實真相。
進入勞動仲裁階段后,史先生透露,他先后兩次提交書面申請,要求對簽名、指紋開展司法鑒定,但均因某銀保險山東分公司方面的配合問題未能完成。他詳細回憶了兩次鑒定的過程:第一次,濟南仲裁委陪同他前往濟南某學院鑒定中心,當場采集了他的簽字筆跡和指紋留印,后因某銀保險山東分公司拒絕提供他在單位工作期間的名字簽字樣本,鑒定中心終止了鑒定申請;第二次,通過濟南仲裁委聯系到山東金某鑒定中心,他按照要求提供了合規的“銀行開戶客戶聯”,上面有他的簽字,但因某銀保險山東分公司拒絕對其提供的客戶聯進行質證,第二次鑒定再度流產。最終,濟南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駁回了他全部仲裁請求。
四、 從仲裁到二審:史先生未能扭轉的司法終局
史先生因不服仲裁裁決,向濟南市歷下區相關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堅持提出三項核心訴求:確認案涉《勞動合同到期通知書》無效、認定公司單方終止勞動關系行為無效、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然而,一審法院未支持其主張,認為該通知書僅屬續聘意向征詢,不涉及具體勞動權利義務,確認其效力不屬于勞動爭議受案范圍;同時認定,史先生與公司的第二份勞動合同于2013年11月24日到期,此后公司停發工資、停繳社保,史先生亦未再提供勞動,此時即應知曉權利受損,卻遲至2022年9月才申請仲裁,已超一年時效,遂駁回全部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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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書 史先生提供)
史先生對一審判決難以接受,堅持向濟南市相關法院提起上訴,重申其仲裁時效應當自2022年9月見到通知書時起算,且連續兩次簽訂固定期限合同后公司無權單方終止。但2026年6月,二審法院仍維持原判。至此,司法程序已終結,但史先生對上述認定仍不認同,認為自身合法權益未獲實質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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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判決書 史先生提供)
五、當事人核心訴求:查清歷史爭議,妥善解決退休保障
史先生坦言,十余年來他的訴求始終溫和且明確。第一,希望二審法院核查2013年《勞動合同到期通知書》的真實性、完整送達流程,判定當年公司終止勞動關系的行為是否合法;第二,若法院認定勞動關系依然存續,希望單位補發多年被扣減薪酬、補繳斷繳社保,重新安排工作崗位;即便無法繼續在崗履職,也希望公司配合辦理正常退休手續,補齊全部社保相關待遇;第三,針對2011年降薪、撤職、待崗等歷史遺留問題,希望上級單位開展客觀全面核查,出具正式書面處理結論。
面對二審終審敗訴的結果,史先生表示,雖然法院以超時效為由駁回,但他始終堅持認為,自己多年信訪、書面反映訴求構成時效中斷,且公司始終未依法送達終止文件,權利侵害的起算點不應是2013年。作為見證公司成立的老員工、一名擁有數十年黨齡的老黨員,他多年堅持維權,只是希望過往的勞動爭議能夠得到公平公正的梳理,自身合法勞動權益與退休相關遺留問題可以妥善落地解決。目前,他仍在考慮通過其他合法渠道繼續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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