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計提的壞賬準備,在計提當年不得稅前扣除;只有實際發生壞賬,并在滿足稅法規定條件好基礎上,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實施條例第55條的規定,未經財政部、稅務總局核定的各類減值準備金屬于不得扣除項目。
企業當年計提的壞賬準備,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需要全額納稅調增,不能稅前抵扣。如果后期沖回、或轉回已計提的壞賬準備,其對應的金額需要做納稅調減。
企業實際發生的壞賬損失,如果符合稅法規定的條件,并提供和留存相關的證據,在壞賬損失的年度可以稅前扣除。已在稅前扣除的壞賬損失后又收回的,應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另外,銀行、小貸、金融企業按財稅文件核定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可按規定限額稅前扣除。
需要強調的是,企業實際發生的壞賬損失在滿足稅法規定條件的同時,
需要在會計上做損失處理(核銷);
并及時填報申報表并留存相關證據,比如法院裁定書、工商注銷證明、專項報告等。
因此,企業計提的壞賬準備,在計提當年不得稅前扣除;但也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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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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