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負債人可能都會遇到這種情況:
網貸逾期后,突然收到通知說“債權已被代償”,平臺上的借款顯示“已結清”。但是沒過多久,擔保公司或者第三方公司就來追債了。
那么,此時的你到底應該還多少錢?是按原來的網貸合同還,還是只還代償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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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們通過一份真實的法院判決書,把這個問題講清楚。
一、這個案子是怎么回事?
2024年2月,被告堵某與某銀行簽訂了《個人消費借款合同》,從銀行借了本金8500元,合同約定年利率12%,分9個月還款。合同還約定,罰息利率為借款年利率上浮50%,即18%。
同日,堵某與某丙公司(擔保公司)簽訂了《個人委托擔保合同》,約定乙方同意為甲方的上述借款以連帶責任保證方式提供擔保;擔保范圍為主合同項下甲方的全部債務,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罰息。也就是說,如果堵某不還錢,丁公司要先替他還。
后來,堵某上述借款逾期,2024年7月13日,某丙公司按照合同約定,代堵某向某銀行還了7892.09元,其中本金7592.71元,利息及罰息一共299.38元,銀行確認收到。此時,這筆借款在銀行端就算“結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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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后來,某丙公司將上述債權轉讓給了某丁公司,某丁公司又將債權轉讓給了某甲公司,均通過短信方式告知了堵某,但堵某一直未清償任何款項。
需要說明的是,代償并不意味著堵某不用還錢了,只是債權人從銀行變成了擔保公司。之后,擔保公司又把這筆債權轉讓給了某丙公司,最后轉到了原告某甲公司手里。現在,某甲公司起訴堵某,要求他償還代償款7892.09元,并按照四倍LPR(12.4%)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二、法院怎么判?
審理過程中,堵某未出庭應訴。法院認為:
堵某未按約還款,已經構成違約,且其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答辯及舉證質證的權利,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對某甲公司請求判令堵某向其支付7892.09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對于某甲公司要求堵某承擔以代償款7892.09元為基數,自2024年7月14日起按12.4%年利率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逾期違約金的主張,因被告逾期支付代償款的行為給某甲公司造成資金占用期間利息損失,本院支持按同期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逾期利息,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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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法院最終判決:堵某需要向某甲公司償還7892.09元,并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支付從2024年7月14日到實際還款日的利息。同時,駁回了原告要求的其他訴求。
三、這個判決告訴我們什么?
筆者查閱了多份與代償相關的判決書,多地法院都做出了類似的判決,那么讓我們總結一下:
第一,擔保公司追債合法嗎?
合法。只要擔保公司確實代你還了錢,法律就賦予它向你追償的權利,它還可以把債權轉讓給其他公司,受讓的公司同樣有權起訴你。本案中債權經過兩次轉讓,最后一家公司起訴,法院照樣支持。
第二,如果被起訴了,不出庭會怎樣?
本案被告堵某經法院傳票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法院直接缺席判決。判決結果對她非常不利——她失去了對利息、違約金等金額進行抗辯的機會。所以,收到法院傳票一定要出庭,至少可以爭取讓法院調低過高的利息,或者代償手續、債權轉讓是否合規,都是值得推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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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代償后要還多少錢?
很多人以為代償后只需要還本金,這是錯的。本案中,擔保公司代償的7892.09元里已經包含了逾期產生的利息和部分罰息,法院認可了這個金額。所以,你要還的是擔保公司實際代償的總額(包括本金、利息、罰息),而不僅僅是本金。
但也有人以為要按原來網貸合同的高利率繼續滾利息,這也是錯的。法院明確不支持原告提出的年化12.4%的違約金,只支持按LPR計算資金占用損失。也就是說,代償后的利息,法院會大幅調低,不會按原來的高利率計算。
結語
代償不是“消債”,只是換了個債主。銀行顯示欠款已結清,不意味著你就不欠錢了,只是不欠銀行了而已。
此外,當你債務逾期,即便你不出庭,法律也會保護你免受高利貸剝削,一切不合理違約金和其他費用,法院都不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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