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執行程序中往往會涉及利息,包括一般債務利息及延遲履行加倍部分利息。而利息是否計算,以何種方式計算,以何日作為起算時間,是否存在不計息的情況等種種問題均是執行程序中值得關注的法律問題。本期,我們歸納總結在執行程序中有關利息的法律問題,便于讀者進一步了解執行程序中的利息問題。
長尾關鍵詞:遲延履行加倍利息計算基數、逾期違約金不能滾算罰息、《遲延利息司法解釋》、執行款抵扣順序、違約金與加倍利息區分、執行異議計息爭議、仲裁調解書執行計息、民法典抵充規則、執行監督申訴要點
最高法院: 執行案件中能否以違約金為基數, 計算遲延履行利息?
閱讀提示:大量執行案件存在雙重計息誤區:債權人主張把生效文書判付的逾期違約金計入本金,再疊加計算日萬分之一點七五加倍遲延利息,形成 “違約金再生罰息” 雙重懲罰。最高法(2016)最高法執監 26 號執行監督案件明確統一尺度:逾期違約金與執行加倍罰息懲罰目的、計算區間完全重合,加倍利息僅能以原始本金為基數,不得將違約金納入基數重復計息。同時厘清違約金不屬于法定優先抵充的利息,執行回款不能先行抵扣違約金。結合仲裁執行典型案例,梳理計息邊界、抵扣規則與實操抗辯思路。
案情背景
雙方工程款糾紛經仲裁調解,約定債務人 15 日內付清 34 萬元,逾期按月 10% 支付違約金。債務人分三筆償還部分款項,執行法院核算時持續滾動累加違約金。債權人不服,要求以累計違約金為基數再計算遲延加倍利息,主張巨額執行款項。案件經執行異議、高院復議,申訴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撤銷原計息裁定,明確違約金不得作為加倍利息計算基礎,僅以原始 34 萬元本金核算加倍罰息。
實務高頻計息誤區
誤區 1 認為違約金屬于利息,可納入加倍利息計算基數
混淆合同約定逾期違約金與執行程序法定加倍罰息,二者性質、法律依據完全獨立,不可疊加滾算。
誤區 2 套用民法典債務抵充規則,主張執行回款優先抵扣違約金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條僅適普通民事債務清償,執行程序有專屬計息、抵扣司法解釋,違約金不屬于 “利息”,不享有優先抵扣順位。
誤區 3 債務人分期還款后,以剩余全部違約金持續計收罰息
只要本金未還清,違約金持續計算,但新增加倍利息只能扣減剩余本金,不能疊加已產生違約金。
誤區 4 高比例違約金基礎上再疊加加倍罰息,雙重加重債務人責任
法院認定違約金本身足以彌補資金占用損失,重復計收罰息違背公平原則。
核心裁判規則
(一)兩類逾期款項本質區分
1. 文書約定逾期違約金:基于合同違約責任,針對實體違約損失補償;自履行期屆滿起算,至本金清償完畢止。
2. 遲延履行加倍利息(日萬分之一點七五):民事訴訟法公法懲罰措施,僅針對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執行行為。二者起算、截止時間完全重疊,懲罰功能重復,不允許以違約金為基數二次計息。
(二)加倍利息法定計算基數(《遲延利息司法解釋》第一條)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 未清償生效文書確定的原始金錢本金× 日萬分之一點七五 × 逾期天數
基數僅限主債務本金,不含違約金、一般債務利息、訴訟費、實現債權費用。
(三)執行款抵充順序規則
1. 無執行和解特殊約定:先執行費用→本金→一般利息→違約金;
2. 民法典抵充順序不適用于強制執行程序,違約金不屬于可優先抵扣的利息范疇;
3. 違約金獨立核算,最后統一清償,不能先行沖抵。
(四)本案核心裁判說理
仲裁調解書僅確認 34 萬元工程款為本金,違約金系逾期后才產生的附隨違約賠償;若以違約金為基數疊加加倍利息,構成雙重懲罰,明顯失衡。高院僅按本金計算加倍利息、調低滾動違約金的處理結果合法,申訴請求不予支持。
同類判例
判例 1 判決按日固定違約金,本金未付清則違約金持續計算
文書明確違約金按固定標準每日計收,只要本金未結清,違約金持續累加,但加倍利息仍只以剩余本金計算。
判例 2 債權人可自主放棄全部或部分違約金
違約金屬于民事債權,執行階段債權人有權書面放棄,放棄后不再核算該部分款項。
判例 3 仲裁裁決本金 + 固定利率違約金,執行罰息僅以本金為限
裁決載明違約金單獨計算,法院凍結財產時,僅以原始本金作為加倍利息計算基數。
判例 4 多筆債權合并執行,租金、違約金不計入罰息基數
房屋租賃仲裁案,租金本金作為加倍利息基數,逾期租金違約金單獨列明,不參與罰息核算。
債權人和債務人實操指引
債權人執行計息維權要點
1. 起訴、仲裁時分開列明本金、違約金、利息,文書清晰區分;
2. 執行立案時分開主張兩項債權,但不得提出違約金滾算罰息;
3. 收到法院計息明細,發現以違約金計算加倍利息,立即書面執行異議。
債務人抗辯思路
1. 指出《遲延利息司法解釋》條文,主張加倍利息基數僅限原始本金;
2. 抗辯違約金已具備懲罰效果,疊加罰息顯失公平;
3. 對先行抵扣違約金的執行分配方案提起異議。
法院規范計息文書要求
執行計算明細必須分項列明:執行費、剩余本金、當期違約金、單獨計算的加倍利息,分項標注計算基數,不得合并滾算。
實務總結
生效裁判確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不能作為遲延履行加倍債務利息的計算基數。加倍罰息的計算范圍嚴格限定于文書載明的原始本金,違約金屬于獨立違約賠償,二者計算區間、懲罰功能重合,疊加計息會造成雙重追責。同時執行回款抵扣不能優先沖抵違約金,需按照執行司法解釋專屬順序核算。執行中發現法院將違約金納入罰息基數,當事人可通過異議、復議、執行監督程序糾正計息方式。
本文作者:李舒律師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 | 資深商事律師
專業領域:商事訴訟 | 公司合規與股東間爭議 | 金融與執行 | 刑事辯護
李舒律師,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深耕執行利息、違約金核算、分配方案異議、執行監督申訴業務,精通歷年遲延利息司法解釋適用邊界,可提供執行計息異議、仲裁 / 判決執行核算抗辯、和解條款擬定全流程法律服務。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時所在工作單位。
本期執行主編 王欣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本期責任編輯 法麗 微信號: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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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李舒律師
北京云亭律所創始合伙人
電話/微信:18501328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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