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執行程序中往往會涉及利息,包括一般債務利息及延遲履行加倍部分利息。而利息是否計算,以何種方式計算,以何日作為起算時間,是否存在不計息的情況等種種問題均是執行程序中值得關注的法律問題。本期,我們歸納總結在執行程序中有關利息的法律問題,便于讀者進一步了解執行程序中的利息問題。
長尾關鍵詞:執行回轉加倍債務利息、法釋〔2014〕8 號第六條、執行回轉孳息與遲延利息區別、原申請人拒不返款怎么辦、執行回轉裁定暫計金額、執行異議復議、再審改判后回轉流程、執行款占用損失、金錢回轉執行規則
在執行回轉中, 原申請執行人逾期支付的, 也應承擔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閱讀提示:很多當事人認為,原生效判決被再審撤銷、啟動執行回轉時,原申請執行人只需要返還當初拿到的本金,不用承擔逾期返還的懲罰性加倍利息。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遲延利息司法解釋》”)第六條作出明確硬性規定:執行回轉中拒不返還金錢款項,同樣適用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規則。結合蘇州中院(2016)蘇 05 執復 32 號典型復議案例,厘清回轉孳息(補償性存款利息)與加倍遲延利息(懲罰性)兩套計算標準,梳理執行回轉立案、金額核算、異議抗辯全流程實操要點。
案情背景
自然人張某依據一審生效判決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從債務人凌某公司賬戶劃扣近 197 萬元執行款交付張某。后該案經江蘇高院再審,原審判決被整體撤銷,原告訴求全部駁回。凌某公司立即向執行法院申請執行回轉,要求張某全額返還執行本金、占用期間一般利息以及逾期返還加倍遲延利息。
執行法院出具回轉裁定,列明本金、暫計利息,并追加張某配偶為共同被執行人;張某配偶提出執行異議,主張不應計算加倍利息、不應追加配偶,異議被駁回后向上一級蘇州中院申請復議。蘇州中院復議裁定:執行回轉程序適用加倍利息規則,裁定暫計金額合法,利息最終以實際回款當日統一結算,駁回全部復議請求。
實務高頻踩坑痛點
痛點 1:混淆回轉孳息與加倍遲延利息,認為只需還本金存款利息
執行回轉的孳息僅補償資金占用損失(通常參照存款利率);加倍遲延利息是拒不履行回轉裁定的法定懲罰,二者并行、互不替代。
痛點 2:誤以為再審改判后回轉僅返還本金,無懲罰利息
無視《遲延利息司法解釋》第六條專門針對執行回轉的條款,拒不履行回轉裁定將產生日萬分之一點七五加倍罰息。
痛點 3:以金額不確定為由拒絕配合法院核算利息
法院文書中利息僅為暫算數值,最終以實際履行當日結算,不能以此對抗執行回轉義務。
痛點 4:夫妻一方單獨收取執行款,主張配偶不承擔回轉責任
法院可根據財產共有、共同受益情形追加配偶為回轉被執行人,異議通常難以成立。
痛點 5:執行回轉立案時只主張本金,遺漏加倍利息訴求
后期無法單獨另行起訴追償逾期懲罰利息,立案時應一并主張本金、孳息、加倍遲延利息。
核心裁判規則
(一)執行回轉雙重利息區分
1. 法定孳息(補償性質)
依據《執行規定(試行)》第 109 條,原申請人占有執行款期間產生的收益,一般按銀行定期存款利率計算,從實際收款日起算,彌補資金占用損失;
2.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懲罰性質)
依據法釋〔2014〕8 號第六條:執行回轉程序中原申請執行人遲延履行金錢返還義務,應當按日萬分之一點七五計算加倍利息,自回轉裁定確定履行期屆滿次日起算。
(二)回轉裁定金額認定規則
因回款時間、分期履行金額無法預先確定,法院出具回轉文書僅列明暫計本息,不代表最終結算數額;全部利息、加倍罰息統一計算至實際全額執行到位之日,該做法符合各地統一執行裁判尺度。
(三)本案復議核心裁判邏輯
1. 再審判決撤銷原執行依據,凌進公司有權申請執行回轉,返還范圍包含本金、孳息、逾期加倍利息;
2.《遲延利息司法解釋》第六條明確將執行回轉納入加倍利息適用場景,不存在程序排除適用情形;
3. 裁定所載利息為階段性暫算,履行完畢后據實調整,不存在超標的執行問題;
4. 配偶因共同受益被追加回轉義務人,復議理由不成立,維持原回轉裁定。
同類判例
判例 1 執行回轉孳息起算點為原申請人收款之日
山東高院裁定:回轉孳息從原申請執行人實際領取執行款當日起算,而非再審判決作出之日,占用資金全程損失均應補償。
判例 2 僅支持存款孳息,不自動產生加倍利息(未出具回轉裁定)
北京一中院:僅雙方自行協商返款、無法院正式執行回轉裁定,不存在法定履行期限,不適用加倍遲延利息;只有法院出具強制執行回轉文書、逾期不履行才計收加倍罰息。
執行回轉全流程實操方案
(一)回轉立案完整訴求模板
1. 返還原執行全部本金;
2. 支付自原執行款到賬之日起至實際返還之日的法定孳息(按同期定期存款利率);
3. 如對方逾期履行回轉裁定,支付自履行期屆滿至全部回款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4. 原案件訴訟費、執行費一并回轉。
(二)作為原申請人(被回轉方)抗辯要點
1. 核對回轉裁定履行期限,在期限內足額返還,避免產生加倍罰息;
2. 若認為孳息計算標準過高,可向執行局申請調整存款利率,但無法免除加倍利息規則;
3. 夫妻未共享案款、未從中受益,可舉證抗辯追加配偶。
(三)作為回轉申請人維權步驟
1. 再審撤銷原判文書生效后立即提交回轉申請,完整列明三項款項;
2. 法院出具回轉裁定后,對方逾期不返還,直接申請查封、凍結財產;
3. 回款后要求執行法官出具利息最終結算明細,留存歸檔。
實務總結
執行回轉分為兩層利息規則:一是資金占用補償性孳息,二是拒不履行回轉裁定的懲罰性加倍遲延利息。法釋〔2014〕8 號第六條專門明確執行回轉同樣適用日萬分之一點七五加倍罰息,當事人不能以再審改判、金額暫不確定為由拒絕履行返還義務。法院文書載明的利息僅為臨時估算,最終以實際清償當日統一核算。啟動回轉程序時應當一次性主張本金、孳息、加倍利息,避免遺漏懲罰性債權造成財產損失。
本文作者:李舒律師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 | 資深商事律師
專業領域:商事訴訟 | 公司合規與股東間爭議 | 金融與執行 | 刑事辯護
李舒律師,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深耕執行回轉、執行異議復議、遲延利息核算、再審改判后財產返還糾紛,可為企業、自然人提供回轉立案、異議抗辯、財產查封全流程法律服務。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時所在工作單位。
本期執行主編 王欣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本期責任編輯 法麗 微信號: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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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李舒律師
北京云亭律所創始合伙人
電話/微信:18501328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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