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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錯判并非實體結果本身有誤,而是審理程序、證據認定、說理環節存在明顯違規。
本文梳理三類核心裁判瑕疵,符合這些情形的,說不定就是翻案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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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判決書的標準
判決書必須重視說理。
對于原被告的訴求、舉證以及抗辯意見,法院不可選擇性忽視,需逐一回應。并且說理應當邏輯通順,不可出現前后矛盾、表述不清的情況。
判決書對關鍵爭議避而不談,說理的地方前后抵觸,核心事實無證據支撐,此判決就有瑕疵,可能錯判。
當事人可以據此上訴或申請再審。
選擇性采信證據
證據是案件審理能開展的根基。
依據法律規定,法官應當全面、客觀地對證據進行審查,不可偏向任何一方。
但在實際辦理案件中,部分法官為了獲取期望的判決結果,會有意地篩選證據,僅采用對某一方有利的內容。
法官未履行法定的證據說理義務,選擇性地使用證據,這就是程序違法,這類行為有兩種表現形式:
(一)完全不提關鍵證據
當事人提交的核心證據,會直接影響案件的定性以及責任的劃分,但法官在判決書的事實認定部分未記錄這類證據,說理部分也未提及。以當事人未提交證據來處理。
(二)羅列證據但不采信,也不說明理由
這種做法更隱蔽。法官會在判決書 中將雙方提交的所有證據都羅列出來,表面營造出審查全面,但最后不采納一方關鍵證據,也不說明緣由。毫無緣由便否定證據的行為,就屬于違規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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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離證據認定事實
認定案件情況需要證據作為依據,有些瑕疵判決,就出錯在這一步,不參照證據,采用推定以及酌情認定的方式判案 ,會引發很多問題。
這種做法有三方面危害。
第一,違反證據裁判原則:存在沒有證據支撐的事實,判決會因缺乏合法根基而受到影響 。
第二, 法官未對證據認證說理 , 當事人行使救濟權利會受到影響,無法針對性準備上訴或再審。
第三, 不公開證據認定的理由, 侵害程序公正,給暗箱操作提供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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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核心爭議焦點
正常司法裁判需圍繞雙方爭議焦點來審理和說理,規范的判決書針對核心爭議,逐條分析論證,每項裁判給出的結論,都得有相應證據和法律依據來支撐。
有瑕疵的判決書會避開核心爭議,法官對于案件結果的關鍵不進行論證,反而去解答無關緊要的次要問題。
給出的結論僅使用“理由不成立”“不符合常理”這類話語,沒有將具體的法律以及事實依據闡述清楚。
刻意回避爭議點,是由于法官沒辦法運用現有合法證據,為判決做支撐,只能使用模糊行為掩蓋問題,這屬于履職違規。
如果當事人發現判決書存在上述所提及的任意一種情形,都可以提起上訴或申請再審,推翻原判決。
對承辦法官來說, 被查出存在因故意違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判決出現錯誤,法官會受到處分,嚴重的還會追究刑事責任、
訴訟維權,應當對司法程序、裁判規則了解清楚,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需要知道判決書里的問題所在,精準定位違規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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