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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要:
1.在實現一筆千萬元債權的執行案中,湖北省西陵區法院(見上圖)不僅未按《最高法意見》優先處置方便執行的無抵押財產,反而處置有抵押財產,此處置選擇存疑。
2. 該院甚至還把浙江案外人(順建公司)的巨額資產錯誤納入被執行人財產評估拍賣用于償還被執行人債務,其中一執行法官卻說“是個誤會”。
3. 同時,在給被執行人發送《報告財產令》中又錯將案外人與債務人一并列入被執行人,但發送此法律文書的負責人卻寬慰地對案外人說“你不用管,不用報告財產”。
4. 案外人曾按法院通知要求提出優先購買權確認申請及其他執行異議,但均未獲西陵區法院的實質審查。為此,宜昌市中院及湖北省高院都認定:西陵區法院在執行程序上存在瑕疵。
文 / 尹孝陳 謝林絲
編輯 /啟文 blbl2025@163.com
導讀
2026年1月5日凌晨5時,湖北宜昌市西陵區人民法院的執行干警跨省抵達溫州市,對永嘉縣順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建公司)承租的“1290號地塊”實施強制清場(如下圖)。這家經營22年、曾年產值突破2億元、累計納稅超5000萬元的“明星企業”,其價值超千萬元的生產設備設施被破壞性拆除,100余名員工面臨失業。
這場強拆的源頭,是一筆千萬元債權的司法執行。2015年,自然人王成勝通過債權轉讓取得對順吉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吉集團)的1000萬元債權,同年9月向西陵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西陵區法院隨即查封了順吉集團名下位于永嘉縣甌北堡二村的五宗工業用地,成為首封法院。而這五宗土地就包括順建公司自2004年起承租、投入超3000萬元建成二條混凝土生產線的1290號地塊。
順建公司原本可按租賃合同約定,享有1290號地塊優先購買權。但西陵區法院卻將這一地塊打包到另四宗土地中整體拍賣,評估價即刻從原先2100萬元(單宗)飆升至2.4億元(五宗),順建公司由此無法提供這筆上億元的巨額資金,被擋在了優先購買1290號地塊的門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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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令人費解的是,西陵區法院為何會對2.4億元、超過5宗土地查封、拍賣呢?白鹿新聞掌握的一份查封清單顯示,西陵區法院另外還查封了順吉集團名下至少3宗無抵押土地、一項無抵押在建工程和一座礦產采礦權,其總價值明顯遠超王成勝的一千萬元債權。然而,西陵區法院最終放棄了無抵押資產的拍賣,徑行對其中有抵押的五宗土地進行了打包拍賣。
其原因藏在一份永嘉縣人民政府的會議紀要中。2019年10月,永嘉縣政府召開專題協調會議,紀要明確載明此次處置的目的是化解擔保圈風險。這份紀要也被西陵區法院寫進了執行法律文書當中,作為執行依據。由此,這場拍賣的核心目的由最初千萬元債權的實現轉為化解順吉集團的擔保圈風險。
值得一提的是,在化解擔保圈風險過程中,永嘉縣政府曾把順建公司的安置問題考慮進去,紀要第六條明確“建議帶租拍賣”。然而,西陵區法院卻舍棄了第六條建議,僅選擇采納了第四條“整宗拍賣”的建議。至此,順建公司被徹底排擠在外,既無法優先購買承租地塊,又不能繼續租賃生存。
白鹿新聞注意到,順建公司曾按法院的通知要求提出了優先購買權確認申請及其他執行異議,但均未獲西陵區法院的實質審查。宜昌市中院及湖北省高院由此均認定西陵區法院存在執行程序瑕疵,其中省高院在裁定中記載:“西陵區法院于2020年8月啟動第一次評估拍賣時,案涉土地租賃合同期限尚未屆滿,順建公司請求確認有優先購買權后,西陵區法院未對該公司的請求予以審查,執行程序存在瑕疵。”
由于混凝土企業的特殊性,順建公司的生產設備和廠房都根植于土地上,在法律層面被稱為土地添附,搬不走,賣不掉。為此,順建公司在優先購買權落空的同時又提出,與承租土地形成添附的近4000平方米廠房等建筑應當隨土地一并拍賣處置來挽回損失。但蹊蹺的是,西陵區法院在徑行拍賣土地的同時,只將順建公司名下1620平方米生產用房等建筑(評估價值32萬元)當成臨時建筑一并納入順吉集團資產進行評估拍賣,用于清償順吉集團債務。
“我們公司此前曾三次書面告知西陵區法院,地上的所有資產都是順建公司的合法財產,不是順吉集團的被執行財產。”在順建公司負責人黃陳忠看來,這其中的1620平方米建筑物被當成被執行人資產進行拍賣處置,是西陵區法院錯誤納入被執行人財產評估拍賣導致的。西陵區法院一經辦法官事后面對黃陳忠及隨行白鹿新聞的電話質問時回應:“(這)是個誤會,當時沒有實地查看搞清楚,加上疫情影響,造成了這個誤會,但32萬元拍賣款肯定會還給你。”當時,這1620平方米臨時建筑是依據民法典第356條“房地一體”規定依法一并拍賣,而同一地塊上其他添附資產不予一并拍賣。
針對同一地塊上的不同添附資產,西陵區法院在適用“房地一體”原則時存在標準不一的情況,法學專家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條關于添附的規定很明確,因附合產生的物應按照“充分發揮物的效用”原則確定歸屬,所以順建公司的資產已與土地形成附合關系,理應隨該土地一并處置,顯然西陵區法院的做法引發了對法律適用一致性的疑問。
白鹿新聞調查發現,西陵區法院委托的評估機構也不具備評估專用生產設備的資質,這意味著法院從一開始就沒有將這些資產列入拍賣計劃,也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房地一體”原則。西陵區法院還錯發了《報告財產令》(如下圖),將案外人順建公司與順吉集團、施順吉、金曉連等債務人一并列為被執行人。黃陳忠對此感到困惑:順吉集團和王成勝有債務糾紛沒錯,但順建公司何時成了王成勝的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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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這場由千萬債權撬動的2.4億元跨省土地司法拍賣,完成了順吉集團債務清償,化解了當地擔保圈風險。而在多方共贏中,順建公司作為案外人卻遭受沉重打擊,其被司法強拆后向宜昌市檢察院申請檢察監督,目前案件已立案審查當中。
【1】區法院涉嫌超標查封
這起土地拍賣事件的源頭,是王成勝與順吉集團關聯人之間的1000萬元債權轉讓糾紛。而支撐整個執行程序的核心法律文書,是西陵區法院作出的(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186號民事調解書(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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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鹿新聞掌握的信息顯示,該筆1000萬元債權的原債權人為魏朱云。工商信息表明,魏朱云系順吉集團第五工程(湖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持股49%的股東。該公司控股股東為順吉集團,持股比例51%,公司注冊地址位于宜昌市西陵區。債務人金曉蓮,系順吉集團實際控制人施順吉的兒媳。
根據調解書載明的內容,2015年,王成勝與金曉蓮、施順吉、順吉集團及魏朱云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協議約定,魏朱云將其對金曉蓮的債權轉讓給王成勝,金曉蓮分期償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施順吉、順吉集團對該筆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2015年8月30日,第一期還款期限屆滿,債務人未履行。同年9月17日,王成勝向西陵法院提交強制執行申請書。西陵法院次日作出執行裁定書,裁定凍結、劃撥被執行人銀行存款1355萬元(包含60萬元律師費),或查封、扣押、拍賣、變賣其同等價值的其他財產。
白鹿新聞實地調查核實,申請執行人王成勝的身份地址為宜昌市肖家巷62-206號。該地址在多個常用地圖軟件上標注為“法院宿舍”,現場也懸掛著“法院宿舍”的提示牌(如下圖),距離西陵法院約2公里,距離宜昌中院約6公里。順建公司由此“懷疑王成勝與順吉集團之間的這筆一千萬元債權可能涉嫌虛假訴訟,但苦于目前尚未找到充分證據證實,只能存疑,等待相關部門進一步調查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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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2日,西陵法院向永嘉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送達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完成了對順吉集團名下五宗工業用地的查封登記手續,成為該五宗土地的“首封法院”,取得了案涉土地的優先處置權。
這五宗土地中,3宗于2007年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2宗于2013年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其中就包括順建公司承租的1290號地塊。根據順吉集團(甲方)與順建公司(乙方)早前簽訂的《土地租賃協議》顯示,雙方約定,“本協議履行期間,如乙方發展需要,甲方同意將該土地(1290號地塊)優先按當時的市場價格轉讓給順建公司(如下圖)”,“租期為10年,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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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鹿新聞注意到,這五宗土地在查封時全部設有銀行抵押。其中2007年辦理的3宗土地分別抵押給招商銀行溫州國鼎支行、中國建設銀行永嘉支行,2013年辦理的2宗土地抵押給華夏銀行溫州分行。王成勝僅為普通債權人,并非抵押權人,其債權在資產處置分配順序中,需在銀行抵押債權全額受償后,才能從剩余拍賣款中獲得清償。
白鹿新聞調查發現,西陵區法院在處置王成勝1000萬元債權的執行案中,查封范圍并不僅限于上述五宗土地。白鹿新聞掌握的一份《順吉集團被西陵法院查封資產信息清單》和《評估、拍賣財產清單》(如下圖)均顯示,西陵法院在查封階段還將三塊無抵押土地和一項面積48795.1平方米的無抵押在建工程,以及一座0.121671平方公里、情況不詳的凝灰巖礦采礦權一并納入查封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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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浙江省自然資源廳給西陵區法院出具的《情況說明》記載,“該采礦許可證登記發證權限系溫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經查,該采礦許可證已按你院(2017)鄂0502執恢197號之二要求于2020年8月26日凍結,凍結期三年(如下圖)。”溫州一礦產老板向白鹿新聞透露,僅這項采礦權的業內評估價值就超一億元,足以覆蓋王成勝1000萬元債權及執行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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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查封財產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有多項財產可供執行時應選擇對生產生活影響較小且方便執行的財產。順建公司對此質疑,“在有足額無抵押資產可覆蓋債權的情況下,西陵區法院最終未處置這批無抵押資產,轉而將設有抵押權的1290號地塊連同其他四宗土地合并打包拍賣,其處置選擇存疑。”
白鹿新聞為此采訪了一些法學專家,他們普遍認為西陵區法院在此案中涉嫌超標查封。“西陵法院既查封了有抵押的五宗土地,又查封了無抵押的3宗土地及1項無抵押在建工程,總查封資產價值遠超王成勝1000萬元債權本金或1200萬元執行裁定標的所對應的清償需求。”中央財經大學金融證券犯罪預防研究所副所長、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權益合伙人、律師范辰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九條,“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第三條明確,“被執行人有多項財產可供執行的,人民法院應選擇對生產生活影響較小且方便執行的財產執行”。本案中,西陵法院查封范圍內的3宗無抵押土地及1項無抵押在建工程價值已足以單獨覆蓋1200萬元執行標的,卻未選擇方便處置的該批無抵押資產,轉而將設有抵押權的五宗土地合并打包拍賣,西陵區法院由此違反上述法律規定存在超標查封的現象。
完成首輪查封后,西陵區法院的執行程序進入了停滯狀態。2016年7月7日,王成勝與順吉集團、永嘉錦泰建設有限公司簽訂《執行和解協議》,重新約定了還款期限;但債務人仍未履行債務的情況下,同年7月18日,王成勝向西陵區法院申請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從此時起直至2019年9月,三年多的時間里,西陵法院對已查封的五宗土地及其他資產,既未啟動資產評估,也未發布拍賣公告,執行程序處于停滯狀態。
值得注意的是,在西陵法院執行程序停滯期間,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曾于2018年1月發布公告、作出執行裁定,擬對順建公司承租的1290號地塊單獨啟動拍賣程序。鹿城區法院(2017)浙0302執9713號執行裁定書明確載明:“查封、拍賣被執行人順吉集團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溫州市永嘉縣東甌街道堡二村土地使用權證號:永嘉國用(2013)第03-01290號(即1290號地塊)的房產。”(如下圖)這一事實后來成為順建公司主張1290號地塊具備獨立拍賣條件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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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鹿城區法院的拍賣程序最終因西陵區法院的首封處置權未移交,未能如期推進。直至2019年11月永嘉縣政府專題會議紀要出臺后,停滯的執行程序才重新啟動,王成勝向西陵法院申請啟動五宗土地的打包拍賣程序。
【2】政府會議紀要成為司法拍賣依據
2019年11月28日,永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2019〕182號《關于順吉集團金融風險處置有關問題專題協調會議紀要》(如下圖)。這份紀要直接推動了停滯三年的執行程序重新啟動,也為五宗土地的司法拍賣定下了核心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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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鹿新聞獲得的這份會議紀要顯示,會議于2019年10月28日召開,由時任永嘉縣委常委、副縣長王高博主持。參會方包括縣府辦、縣法院、縣委政法委、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住建局、縣金融辦、縣信訪局、甌北街道等近20個核心部門。值得關注的是,順吉集團相關人員施順吉、金曉連也列席了會議。
會議召開的核心目的,紀要中表述得非常清楚:“有效平穩化解該擔保圈”“依法快速處置資產,保障債權人權益,維護社會穩定”。會議紀要共列七條內容,其中與順建公司直接相關的是第四條和第六條(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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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要第四條約定:“同意順吉集團名下甌北堡二村土地43畝以整宗土地拍賣,并以在建工程形式進行交易。”同時配套了多項增值政策:允許已建成樓宇分層分割辦理不動產權證、自由轉讓;允許已建成的17層樓宇“退二進三”轉為商業性質,按公寓式酒店使用;未建設用地允許建設重工業廠房并分層分割轉讓。這些配套政策無疑增加了標的物對競買人的吸引力。
紀要第六條則以獨立條款明確約定:“現有順建公司租賃在順吉堡二村地塊,建議在該地塊拍賣處置時實行帶租拍賣。”
白鹿新聞注意到,這份會議紀要中,對順建公司的處理使用了“建議”一詞,而對整宗打包拍賣的表述則是“同意”。正是這種措辭上的差異,為后續司法拍賣中“選擇性采納”埋下了伏筆。
順建公司負責人黃陳忠在接受白鹿新聞采訪時提出,順建公司作為土地承租人,是土地拍賣的利害關系人,但縣政府召開此次會議時并未通知順建公司列席。他認為,“這個會議,不單是政府利用行政手段干涉司法活動,在程序上還存在違規的情況。尤其在同一個城市的不同企業,我們都深受影響,但當地政府卻以兩種不同的待遇分別對待我們。”
黃陳忠質疑的依據在紀要中得到了體現。紀要中的第一、第二條載明:“建議縣法院要將順吉集團董事長施順吉個人所有的雙塔路房產的拍賣處置余款依法劃給房產首封的西陵區法院”;“建議相關法院對順吉集團擔保企業永嘉錦泰建設有限公司和浙江順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國家市政工程總承包一級企業)兩家企業暫不查封其賬戶及資產,解除已經被凍結的賬戶及公司黑名單,在保障債權人權益的情況下,確保擔保企業能夠正常運行”(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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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來的司法拍賣進程,也確實證實了黃陳忠的這種擔憂。西陵區法院對會議紀要內容采取了選擇性采納:采納了第四條“整宗打包拍賣”的建議,但回避了第六條“帶租拍賣”的建議。法院在拍賣公告中引用了紀要第四條及配套增值政策作為拍賣標的的核心亮點,但對第六條未予提及。
針對這份會議紀要,順建公司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確認其無效。順建公司在起訴狀中提出,“會議紀要第四條確定的五宗打包拍賣規則,實質性剝奪了其租賃合同約定的優先購買權;會議紀要作出前,未聽取作為利害關系人的順建公司的陳述申辯,程序存在瑕疵。”
溫州中院于2026年5月22日作出的(2025)浙03行初558號行政裁定書顯示:“涉案會議紀要有關‘同意順吉集團名下甌北堡二村土地43畝以整宗土地拍賣,并以在建工程形式進行交易’內容并非對案涉土地的拍賣決定,且原告于執行過程中提出的優先購買權被侵害等異議未獲支持,原告主張執行法院將涉案會議紀要作為司法拍賣的依據,亦缺乏事實根據。因此,涉案會議紀要未對原告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原告就此提起行政訴訟,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原告有關案涉會議紀要合法性的異議,不屬于本案的審查范圍,本院依法不予評判。”(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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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據此裁定駁回了順建公司的訴求。這意味著,順建公司試圖從源頭上否定“打包拍賣”規則的訴訟路徑,未能獲得司法支持。
宜春學院法學院鄒建輝副教授認為,西陵法院這一路徑選擇的背后,是2019年永嘉縣政府專題會議紀要明確將本次執行目的確定為化解擔保圈風險,王成勝1000萬元債權的實現已不再是核心目標。正是在以化解擔保圈風險為導向的統籌處置框架下,西陵法院突破超標查封比例原則,將順建公司承租的1290號地塊連同其他四宗抵押土地合并打包拍賣。
【3】兩審法院裁定執行程序存瑕疵
2022年4月,西陵法院對順吉集團名下五宗工業用地啟動重新拍賣程序,將五宗土地合并打包為一個標的整體處置,評估價為24086.892萬元,競拍保證金高達2000萬元。拍賣公告顯示,整宗打包的43畝工業用地附帶永嘉縣政府會議紀要明確的產權分割、“退二進三”、未建設用地可建重工業廠房并分層轉讓等配套政策紅利,對有意在甌北布局產業載體的本地企業具備較強吸引力。
最終,溫州匯高泵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高公司)以略高于評估價的24269.51萬元優勢溢價競得(如下圖)。這標志著包含1290號地塊在內的上述五宗土地正式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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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本次合并拍賣最核心的爭議焦點是,五宗土地打包拍賣的執行方式,直接限制了順建公司參加競買,從而導致了順建公司無法就其承租的1290號地塊通過單獨行使合同約定的優先購買權取得土地使用權。
白鹿新聞走訪現場發現,從物理狀態看,1290號地塊與其他四宗地塊之間隔著甬臺溫鐵路(如下圖),各自有獨立的圍墻和出入口,物理上相互獨立。從權屬狀態看,包括1290號地塊在內的五宗土地各有獨立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從處置歷史看,鹿城區法院曾于2018年裁定擬單獨對1290號地塊啟動拍賣程序,證明該地塊具備單獨處置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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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西陵區法院將五宗土地合并拍賣的法律依據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中,合并拍賣的適用情形主要是財產‘使用上不可分’或‘分別拍賣可能嚴重減損其價值’。”法律界人士指出,五宗土地具備獨立權證、物理上可分,且評估報告已分別計算出每宗土地的價值,分別拍賣并不會嚴重減損整體價值。
西陵區法院在相關裁定中解釋,合并拍賣的執行依據是永嘉縣政府的會議紀要(如下圖)。“但問題在于,政府會議紀要是否足以構成法院突破法定合并拍賣條件的正當理由?尤其是在順建公司已三次明確書面提出保障其優先購買權申請的情況下。”黃陳忠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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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鹿新聞查閱順建公司提供的執行卷宗發現,早前2020年2月5日,順建公司曾向西陵區法院提交了申請報告,報告中明確對西陵區法院的拍賣執行行為有異議,并要求西陵區法院保護其對該宗土地源自租賃合同約定的優先購買權及地上財產的合法權益,確保企業生存。
為此,西陵法院于2020年9月19日向順建公司送達了《通知書》,告知將對案涉土地進行網絡司法拍賣,并要求優先購買權人于收到通知書十五日內提交合法有效的證明,“優先購買權資格須經法院確認,逾期不提交的,視為放棄對本標的物的優先購買權”(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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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通知的第十日(9月29日),順建公司向西陵區法院提交了《關于要求確保我司法權益的報告》及土地租賃合同、企業現狀照片等證明材料(如下圖),并明確要求確認其對承租土地的優先購買權。順建公司在報告中同時指出,案涉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等基礎設施和生產設備全部屬于該公司所有,請求法院在啟動拍賣程序時將上述財產一并納入評估拍賣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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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西陵區法院收到順建公司的報告及優先購買權的關鍵證據材料后,卻不予以審查確認,也不向順建公司作出任何書面回復。
西陵區法院的這一做法是否合法呢?宜昌市中院在隨后的裁定書稱,西陵區法院在異議審查中未及時將案件受理情況通知順建公司,存在程序瑕疵(如下圖左邊)。而湖北省高院在(2025)鄂執監72號裁定書中也作出明確認定:“西陵區法院于2020年8月啟動第一次評估拍賣時,案涉土地租賃合同期限尚未屆滿,順建公司請求確認有優先購買權后,西陵區法院未對該公司的請求予以審查,執行程序存在瑕疵。”(如下圖右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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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兩級法院的裁定中,兩次明確指出西陵區法院在執行程序上存在瑕疵。但對于順建公司要求撤銷拍賣的核心請求,湖北省高院卻不予支持,理由是“優先購買權系保障權利人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的資格,西陵區法院根據永嘉縣政府的會議紀要內容將案涉土地與其他四塊土地整體拍賣后,順建公司也并未參加競買”,“案涉土地上的附著物也并非本次司法拍賣處置的核心標的”。
“沒有依法保障租賃合同約定的優先購買權對法院來說可能只是一個程序瑕疵問題,但對于順建公司來說卻是直接關系到企業的生死問題。”黃陳忠告訴白鹿新聞,如果西陵法院第一次拍賣時,及時保障順建公司租賃合同約定的優先購買權,單獨分開拍賣1290號地塊,標的物價格只有2100萬元,順建公司就可以通過競買取得該土地使用權,企業就不需要騰退搬遷,就可以生存活下來,也就不會發生停工停產、矛盾糾紛、員工失業等一些列問題。”
【4】法院錯拍案外人資產
白鹿新聞調查發現,西陵區法院在對1290號地塊上不同類別的添附資產,采取了兩種截然不同的處置方式。這是繼“合并拍賣”之后的第二個核心爭議點。
對于1290號地塊上的1620平方米“臨時建筑”,西陵區法院將其認定為土地附著物,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六條“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租或者贈與的,附著于該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一并處分”的規定,將其納入拍賣范圍。但湖北省高院事后已查明,該“臨時建筑”的產權實際歸屬順建公司,而非順吉集團(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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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對于同在1290號地塊上的順建公司價值逾千萬元建設的混凝土專業生產設備、設施等附著物,西陵區法院卻未依據同樣的“房地一體”原則進行評估和拍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條關于添附的規定也明確指出:“因加工、附合、混合而產生的物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的,按照充分發揮物的效用以及保護無過錯當事人的原則確定。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或者確定物的歸屬造成另一方當事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或者補償。”
“順建公司建設的混凝土生產線、環保防塵設施、地下管網等,與土地形成了事實上的添附關系。”鄒建輝副教授指出,按照第三百五十六條“房地一體”原則,這些添附資產應當隨土地一并處置;按照第三百二十二條“發揮物的效用”原則,將這些與土地物理不可分的資產與土地分離處置,恰恰違背了“發揮物的效用”的立法精神。西陵區法院對同一塊土地上的不同添附資產,選擇性地適用“房地一體”原則,被質疑選擇性適用法律強制性規定,從而導致順建公司合同約定的優先購買權落空,承租土地上添附資產依據“房地一體”原則及“發揮物的效用”原則應被一并處置的權利亦未被兌現,順建公司由此被深深裹挾其中。
曾參與該案執行的西陵區法院一名相關負責人事后坦言:“當初,西陵區法院和永嘉縣政府說好,政府給順建公司安置遷建用地,所以法院才同意合并拍賣。但是后來政府沒給地……最根本的問題就出在這個地方,地上的東西確實跟地連在一起,是不可搬遷的,這個大家也都認可了。(湖北)省高院的人也說了,西陵區法院這個事情做得不漂亮,地上一堆東西都沒處理好,就把它拍賣掉了。”
該負責人同時承認,順建公司當時提交了優先購買權材料,但承辦法官宋林未予確認也未答復,“這個確實是個瑕疵,材料都交了,總要給個東西回復”。他透露,就合并拍賣本身也曾有疑惑,“這個地塊在鐵路一側,有獨立土地證,合并有沒有法律基礎依據確實是個問題”,但他同時認為該案程序瑕疵尚未達到撤銷拍賣的程度。
湖北省高院在(2025)鄂執監72號裁定書中,對這一問題作出了回應:“順建公司在案涉土地上搭建的臨時建筑物系無證建筑,西陵區法院根據現場勘驗及查明事實,將面積為1620.2平方米的廠房及平房納入拍賣范圍并與案涉土地一并處置,該執行行為并無不當。對順建公司搭建的其他臨時建筑及添置的生產設備,該院并未予以處置。(如下圖)”這意味著,湖北省高院認為,法院未處置順建公司的生產設備設施,恰恰說明法院沒有“越權”處置案外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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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順建公司現今的困境在于:生產設備設施既然未被處置,卻因與土地物理添附而無法搬走;法院不將其納入拍賣,匯高公司作為新的土地使用權人,也沒有為此支付對價補償。順建公司因此陷入了“搬不走、賣不掉”的死角。
【5】執行法官稱“是個誤會”
尤其值得關注的是,鄒建輝表示,西陵區法院不按法定程序給利害關系人順建公司送達《拍賣評估報告》,導致在資產處置中對1290號地塊上認為“臨時建筑”,最終把案外人資產錯誤納入被執行人財產進行評估拍賣。
這是構成本案最突出的程序錯誤之一,也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定》。該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收到定向詢價、網絡詢價、委托評估、說明補正等報告后,應當在三日內發送給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
白鹿新聞調查核實到,根據溫州甌尚資產評估有限公司2024年6月1日向順建公司出具的《構筑物評估明細表》,順建公司混凝土廠實際存在的建筑物分為兩類:一類是環保防塵設施鋼架結構廠房,包括4號建筑物面積2339.89平方米、重置價269萬余元和13號26米高建筑物面積423.05平方米、重置價134萬余元,合計面積2762.94平方米、重置價403萬余元;另一類是磚混結構,包括生產和管理用房等一層平房,即建筑物面積1125.61平方米、重置價約101萬余元(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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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份評估明細表可以看出,這批資產總實際面積為3888.55平方米,總重置價值為500多萬元。但湖北省高院72號裁定書載明,西陵區法院委托的評估機構卻將上述資產認定為臨時建筑總面積1620.2平方米、估價32.404萬元,并將其作為順吉集團資產處置。這意味著,順建公司實際面積近4000平方米、價值超500萬元的環保防塵設施及生產和管理用房,在法院的評估拍賣中被錯誤地認定為1620平方米、價值僅32萬元的“臨時建筑”。
“西陵區法院不但把順建公司的資產錯賣了,而且在賣的時候還是低于實際面積少了2000多平方,并以極低價值拍賣。”黃陳忠認為,法院在評估拍賣的認定事實上明顯存在錯誤,應該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可更值得注意的是,在拍賣之前,關于順建公司混凝土廠的臨時建筑、生產設施等全部資產,西陵區法院已經通過多次現場調查、審查材料報告等方式進行了確認,明確了1290號地塊上全部資產所有權為順建公司所有。
湖北省高院在(2025)鄂執監72號裁定書中也明確記載:“本院審查中經調查核實,順吉集團書面認可案涉土地上臨時建筑物及生產設備均屬于順建公司,雙方對地上臨時建筑物及生產設備的權屬已經沒有爭議。”該裁定書還明確記載:“西陵區法院將建筑面積為1620.2平方米的臨時建筑物作為順吉集團名下的財產處置后,相應的變價款應返還給順建公司。現西陵區法院已經將上述變價款用于清償順吉集團的債務,對于上述款項,順建公司可要求返還。”(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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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意味著,湖北高院裁定書已經明確記載了1620平方米是西陵法院錯誤納入被執行人財產評估拍賣,并且法院已經啟動了拍賣款32萬元回轉程序。但截至發稿前,該回轉程序尚未完成,順建公司至今沒有實際得到這32萬元拍賣款。
關于上述1620平方米“臨時建筑”被錯誤納入被執行人財產評估拍賣的問題,西陵區法院執行法官宋林在與順建公司負責人黃陳忠的電話通話中作出了直接回應。宋林在電話中說,“(這)是個誤會,當時沒有去實地查看搞清楚,加上當時疫情影響沒有實地查看,造成了這個誤會,但是這個32萬元拍賣款肯定會還給你的,已經在走回轉程序。”
這句“是個誤會”,成為西陵區法院對自己錯誤拍賣案外人財產行為的注腳。黃陳忠說,這一“誤會”造成的后果卻是實實在在的。“順建公司價值500多萬元的近4000平方米環保防塵設施廠房和生產管理用房等,被錯誤地以1620平方米、32萬元的低價拍賣,且該拍賣款至今仍沒有補償給順建公司。”
2026年5月,白鹿新聞隨順建公司負責人一同前往西陵區法院執行局溝通此事。該院執行局局長丁戎解釋稱,評估機構只有房地產評估資質,沒有專業設備的評估資質,“所以對地下管網以及其他設備沒辦法評估,只能選取自己有能力評估的東西來做”。該評估機構是溫州鼎信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它曾向西陵區法院出具的《補充說明》也證實自己沒有相關專業設備的評估資質(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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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戎還表示,當時選擇評估機構時,“順建公司不是案件當事人,是利害關系人,那些程序全部都是順吉集團在配合,順吉集團到場去指認了哪些東西是他的,評估報告出來順吉集團也認了”。
湖北省高院(2025)鄂執監72號裁定書顯示:“本院認為,順建公司多次提交書面報告,主張對案涉土地上的臨時建筑物、設備享有所有權,但西陵區法院并未進行審查。現順建公司再次提出異議,西陵區法院以順建公司提出異議超過期限為由駁回該異議請求明顯不當,宜昌中院在復議審查時也未對上述問題予以糾正。”(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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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湖北省高院裁定書中對西陵法院最直接的批評——“明顯不當”。然而,即便如此,湖北高院仍然認為這不構成撤銷拍賣的法定理由。
【6】政府遷建承諾落空
白鹿新聞注意到,早在司法拍賣程序重啟之前,永嘉縣政府相關部門就已經對順建公司的遷建事宜作出了專項安排。
2021年8月23日,永嘉縣發展和改革局出具永發改綜〔2021〕81號預審意見,同意順建公司遷建至黃田街道,但未落實具體的土地位置(如下圖)。黃陳忠說,順建公司曾兩次就此向永嘉縣政府遞交了申請報告,時任縣長兩次在報告上批示“縣發改局幫助協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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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永嘉縣發改局在2023年1月18日再次出具永發改綜〔2023〕6號審核意見,明確了遷建項目選址黃田街道風嶼工業區水門路兩側用地18.58畝,項目建設期一年,自2023年1月18日至2024年1月17日止(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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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這份審核意見出具后,遷建用地的審批流程卻未能如期推進。西陵區法院在2024年4月向永嘉縣政府發送的(2022)鄂0502執61號之九工作聯系函中,明確載明了遷建審批受阻的具體情況:遷建用地“因土地規劃用途等方面原因,縣政府主要領導意見不一,未能獲批通過”(如下圖)。順建公司按照縣政府專題會議要求自行尋找的兩塊備選土地,一塊被直接否決,另一塊涉及土地性質變更,“縣政府對能否獲批無明確結論”。至此,順建公司的遷建用地審批全面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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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曾參與該案執行的西陵區法院相關負責人透露:“當初,西陵區法院和永嘉縣政府說好,政府給順建公司安置遷建用地,所以法院才同意合并拍賣。但是后來政府沒給地,用地指標都給了高科技企業,認為混凝土企業不符合政策。湖北的法院隔那么遠,也沒辦法對永嘉縣政府做什么,只能協調,政府不理,后來就不了了之了。”
在遷建計劃持續受阻的同時,順建公司就承租地塊上添附資產的補償事宜,始終在與執行法院溝通協商。2025年9月10日,湖北高院、宜昌中院、西陵法院三級法院執行法官到順建公司實地調查,并就添附資產補償、企業騰退安置等事宜進行現場溝通。
2025年10月14日,湖北省高院專門召集黃陳忠和順建公司律師進行溝通。黃陳忠稱,法院明確向他們說明“西陵區法院的拍賣存在錯誤問題,但他們湖北法院沒有辦法解決浙江企業用地問題,建議順建公司放棄解決企業用地問題,要求順建公司通過補償方式解決后續問題”,并要求順建公司抓緊提交補償損失情況。隨后,西陵區法院也召集他們溝通,同樣要求提交損失評估情況。
順建公司按照上述兩級法院的要求,分別提交了損失評估報告及補償方案,詳細列明了添附資產的投入金額、重置價格、停產停業損失、員工安置賠償等損失情況。但在順建公司提交相關材料后,兩級法院均未就補償事宜作出進一步處理,也未就補償金額進行進一步協商。相關補償事宜就此擱置,直至強制清場發生,順建公司未收到任何補償款項和安置方案。
西陵區法院執行局局長丁戎對順建公司負責人及隨行的白鹿新聞表示,順建公司現已騰空完畢,法院不再負責向順建公司支付除32萬元以外的補償款,順建公司的損失應另行民事起訴主張權利,“搬不走的物品由雙方自行協商處理”。
【7】復議期內跨省強制清場
在安置補償協商未果、遷建用地落空后,順建公司只能在1290號地塊上持續生產經營。
但買受人匯高公司卻因拿不到競買案涉土地1290號地塊而坐不住了。企查查顯示,匯高公司成立于2020年12月14日,于西陵區法院2020年11月首次啟動案涉土地打包拍賣程序后一個月完成工商注冊,后更名為溫州匯高置業有限公司。
于是,2022年6月至8月期間,匯高公司曾三次向西陵區法院發函,提請法院啟動強制執行騰空程序。西陵區法院復函建議匯高公司“尋求當地政府幫助,或采用一切合理合法手段維護自身權益”(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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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此,匯高公司就土地騰退事宜二次向永嘉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令順建公司立即騰退案涉1290號地塊,并支付土地占有使用費、賠償經濟損失。永嘉縣法院二次作出判決,駁回了匯高公司全部訴訟請求(如下圖),認為相關事宜與西陵區法院正在推進的執行程序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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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被駁回后,匯高公司多次采取私力手段。根據順建公司向公安機關提交的刑事控告材料稱:2023年11月21日,匯高公司股東帶隊在順建公司廠區內大量傾倒垃圾,當日中午又駕駛大貨車封堵企業大門,導致順建公司生產被迫停工6至7小時;2024年3月24日,匯高公司又組織數十名人員封堵企業大門,拉起警戒線24小時把守,導致企業生產停滯20多小時;2024年6月5日起,匯高公司再次組織人員阻攔企業正常生產,并用挖掘機破壞生產廠區和設施,造成直接財產損失超20萬元,企業被迫停工,已簽訂的上億元供貨合同被解約,經營性損失超1000萬元。
針對匯高公司的上述行為,順建公司在2024年6月23日向永嘉縣公安局提起刑事控告。但在溫州市公安局的多次督促下,永嘉縣公安局才于2025年6月27日正式出具了《立案告知書》,對順建公司被破壞生產經營一案,以符合刑事立案標準為由立案偵查(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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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陳忠說,此后,順建公司還曾多次催促永嘉公安抓緊偵查,并申請要求對順建公司的損失進行評估,可永嘉公安都置之不理。
直到2026年3月11日,永嘉縣公安局作出書面回復,稱本案“定性疑難”,匯高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犯罪“存有很大疑問”,證據尚不足以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仍需進一步偵查(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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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更令黃陳忠不可理喻的是,就在他收到警方回復不到一個月時間,匯高公司再次向永嘉縣法院發動了第三次起訴,要求順建公司賠償土地占用費400多萬元、騰退費30多萬元。目前,永嘉縣法院已立案,但未開庭。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永嘉公安對匯高刑事立案的同期,西陵區法院仍在繼續推進強制騰退。
2025年10月13日,西陵區法院發布由院長李廣盛簽發的(2022)鄂0502執恢61號之一騰退公告,責令順建公司及其他土地占用人七日內從1290號地塊遷出。針對該騰退公告,順建公司又向西陵區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直到2025年12月31日該院才作出裁定駁回“不予受理”,并裁定“不服的在十日內向宜昌中院提出復議”。
但讓黃陳忠沒有想到的是,尚在復議上訴期內的2026年1月5日,西陵區法院竟然跨省對順建公司在1290號地塊上的生產設施等添附財產開展強制騰退,并持續到1月14日才結束。
白鹿新聞根據順建公司提供的現場照片完整記錄了強制清場前后的狀況:強拆前,混凝土生產線完整矗立,廠區內配套設施顯而易見;強拆后,混凝土生產線被全部拆除,地面僅留下設備基座拆除后的坑洞,廠區內所有設施均被拆除、搬移。(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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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鹿新聞在被拆除設備的異地封存現場看到,罐體嚴重變形,扭曲的鋼筋、零散的設備殘骸散落在地,順建公司因此生產經營全面停滯,無其他場地可恢復生產(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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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破壞性拆除后,企業投入上千萬元建設的生產設備等添附資產完全喪失使用價值,僅能按廢鐵處置。”黃陳忠表示,2000多萬元的混凝土運輸車輛,因長期停放已無法正常使用,很多車輛車身大面積生銹。企業停工期間,仍需承擔員工工資等各項費用,每月固定支出達數十萬元。
而更令黃陳忠氣憤的是,2026年4月24日,西陵法院作出了(2026)鄂0502執恢35號執行裁定書,裁定對順建公司未領回的全部物品予以拍賣、變賣處置,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扣除搬遷、運輸、保管、評估、拍賣、公告等全部必要費用。甚至,西陵區法院還把順建公司列為被執行人,向順建公司送達了《財產報告令》,要求順建公司向法院報告財產情況(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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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建公司對此感到困惑:“順建公司明明是案外人,怎么會莫名其妙地和順吉集團、施順吉、金曉連一并列為被執行人?哪里來的報告財產義務?”西陵區法院執行指揮中心一名負責人解釋稱,該報告財產令系系統在案件恢復執行后自動生成并統一送達的全套文書,并非針對順建公司的單獨追責措施,順建公司無需就此報告財產。
【8】檢察監督申請已受理
白鹿新聞了解到,針對司法拍賣和執行程序中的相關問題,順建公司先后多次向西陵區法院提起執行異議。核心異議請求包括:撤銷對1290號地塊的拍賣行為;撤銷執行裁定中將順建公司資產歸匯高公司所有的內容;撤銷限期騰退通知書;撤銷停電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及相關執行行為。
2024年9月5日,西陵法院經審查作出(2024)鄂0502執異42號執行裁定,駁回了順建公司的全部異議請求。裁定書載明:“案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構筑物拍賣成交前,順建公司并未就查封財產的權屬提出異議,根據法律規定,即該執行標的執行終結后主張該土地使用權上建筑物及附屬設施的所有權,已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期限”;“異議人順建公司未在拍賣公告期限內向西陵法院提交證明主張優先購買權,亦未在拍賣日前對《評估報告》提出異議,案涉司法拍賣行為程序合法,不具有法定撤銷拍賣的情形”;“順建公司租賃期限已屆滿,應當將其占有的財產移交給買受人,西陵區法院已給予順建公司充足的時間,對其采取強制騰退措施符合法律規定”。
順建公司不服,向宜昌市中院申請復議。2024年11月27日,宜昌市中院作出(2024)鄂05執復62號執行裁定,駁回復議申請,維持原裁定。宜昌中院裁定認為:“2022年4月重新拍賣時,因案涉土地租賃合同已經依法終止,順建公司已不是案涉土地的承租人,對該土地并不享有優先購買權,執行法院并未侵害順建公司優先購買權”;“根據房地一體原則,西陵法院對該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構筑物拍賣并無不當”;“順建公司現主張拍賣行為應撤銷的理由是案涉土地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生產設備屬其所有,但執行法院只是將該地塊上的臨時建筑物一并予以拍賣,并未處置其生產設備,且對地上建筑物一并處置只涉及該部分處置價款的分配問題,并不影響拍賣的效力”。
順建公司繼而向湖北高院提起執行監督申訴。2025年12月17日,湖北省高院作出(2025)鄂執監72號執行裁定,駁回申訴請求。這是三級法院中級別最高的裁定,也是最后一次司法救濟途徑的終結。
值得注意的是,西陵區法院無故剝奪順建公司租賃合同約定的優先購買權行為,湖北省高院在這份裁定書中僅認定,西陵區法院執行程序存在“瑕疵”,但這一“瑕疵”尚不足以撤銷拍賣。理由包括:優先購買權并不必然適用于土地拍賣;順建公司在整體拍賣后并未參加競買;順建公司可以另行尋求救濟途徑要求賠償損失。
湖北省高院在裁定書中還指出:“因順建公司并未舉證證明本案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應當撤銷拍賣的法定情形,且案涉土地上的附著物也并非本次司法拍賣處置的核心標的,順建公司要求撤銷司法拍賣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針對會議紀要問題,湖北高院在裁定書中也作出了回應:“西陵區法院根據永嘉縣政府的會議紀要內容將案涉土地與其他四塊土地整體拍賣后,順建公司也并未參加競買。”這一表述間接認可了西陵區法院依據政府會議紀要作出合并拍賣決定的合法性。
三級法院救濟程序終結后,2026年1月29日,順建公司向宜昌市人民檢察院提交《執行檢察監督申請書》,請求檢察機關對宜昌中院(2024)鄂05執復62號執行裁定、西陵法院(2024)鄂0502執異42號執行裁定進行監督,撤銷上述裁定,糾正西陵法院的相關執行行為。
宜昌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于2026年3月31日出具鄂宜檢控民執受〔2026〕48號受理通知書,決定予以受理(如下圖)。截至發稿時,該案的審查工作仍在進行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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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朋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強制執行與執行衍生訴訟專家付雪薇就此案接受白鹿新聞采訪時表示,本案在執行財產的處置方式和程序上,集中暴露了當前司法實踐中的幾個突出問題。
關于財產合并拍賣的合法性,付雪薇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合并拍賣僅適用于財產“使用上不可分”或“分別拍賣可能嚴重減損其價值”的法定情形。本案中,五宗土地具備獨立權證、物理上可分,且已分別完成價值評估,分別拍賣不會嚴重減損價值。在此情況下,處置法院堅持將五宗土地打包拍賣,其法律依據存疑,其直接后果是實質性剝奪了案涉特定地塊承租人依法享有合同約定的優先購買權,并限制了其參加競買該承租地塊的能力。
關于“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落實,付雪薇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人民法院在選擇執行財產時,應遵循“對被執行人生產生活影響較小且方便執行”的優先原則。本案處置法院明知地上有合法企業在正常生產經營,卻不采納地方政府“帶租拍賣”以維持企業經營的可行性建議,最終導致一家與被執行債務無關、貢獻稅收較大的實體民營企業陷入絕境。據了解,順建公司連續多年被永嘉縣人民政府評為“明星企業”和“巨龍企業”,其控股子公司還被溫州市人民政府評為“百佳誠信企業”等榮譽稱號。
關于執行效率與處置權移送機制,付雪薇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首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處分查封財產有關問題的批復》,當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在首封超過60日且首封法院未啟動實質性處置時,可商請移送處置權。本案中,處置法院作為普通債權首封法院,在2015年查封后執行程序長期停滯和自身債權清償順位顯著靠后的情況下,仍投入大量司法資源主導處置設有高額優先抵押權的資產,值得深入審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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