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什么?
這是一個看似簡單,卻又極其沉重的問題。
對于普通人而言,法律可能是一紙判決書,是一次訴訟,是遇到不公時最后能夠依靠的力量。
對于律師而言,法律更是一種職業信仰。
他們站在法庭上,不是因為他們喜歡與誰爭辯,而是因為現代司法制度需要有人替權利發聲,需要有人在權力面前提出疑問。
如果一個律師因為履行監督職責,在法院之內被帶走、被關押,甚至被關進原本用于刑事被告人的羈押設施,那么這已經不再只是一起簡單的庭審沖突,而是一個必須被認真審視的法治事件。
據公開信息顯示,2026年7月15日,北京律師侯志遠作為一起案件的辯護人,在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參加庭審。
其稱,在庭審開始前發現大量律師和群眾無法進入旁聽區域,而旁聽席內已有多人提前占據位置。
其中部分人員身份不明,并攜帶標有“嚴禁外泄”的案件材料。
侯志遠認為,這可能涉及“占坑式旁聽”、旁聽秩序異常以及案件材料管理問題,因此進行錄像取證。
隨后,承辦法官孫志彬以擾亂法庭秩序為由,要求法警帶走侯志遠,并將其關入法院地下羈押室。
侯志遠稱,自己被限制自由約20分鐘,之后又持續受到限制,并因身體不適被送醫。
截至目前,相關方面尚未對此事作出公開回應。
事實究竟如何,需要調查,需要證據,需要完整的視頻資料。
但是,司法最重要的價值,并不是等待所有爭議消失之后才談法治,而是在爭議出現的時候,依靠法治程序去解決爭議。
因為司法不是一個只允許一種聲音存在的場所。
法院不是權力的舞臺,而是規則的殿堂。
如果法院內部發生爭議,首先應該接受法律程序的檢驗,而不是依靠強制手段讓提出問題的人閉嘴。
一個現代法治社會,最重要的原則之一,就是權力必須受到約束。
法官擁有維護庭審秩序的權力,這是毋庸置疑的。
法庭不是菜市場,不允許任何人任意喧嘩、擾亂秩序。否則,司法無法運行。
但是,問題在于:維護秩序的權力,本身也必須受到秩序約束。
否則,維護秩序的人,就可能成為破壞秩序的人。
法律賦予法官權力,是為了讓司法能夠公正運行,而不是讓任何人在法庭空間內擁有無限裁量。
如果律師錄像取證的行為確實違反規定,可以依法處理。
警告、制止、要求退出、紀律處分,甚至依法采取進一步措施,都有明確程序。
但如果沒有經過必要程序,沒有經過比例衡量,直接采取最嚴厲的強制措施,把一名正在履行辯護職責的律師帶離法庭,并關入羈押設施,那么公眾自然會產生疑問:
這到底是在維護司法尊嚴,還是在展示權力的威嚴?
司法的權威從來不是來自讓別人害怕。
真正的司法權威,來自人們相信:即使面對質疑,法院也能夠坦然回應。即使面對批評,司法也能夠依法處理。
更值得關注的是,如果侯志遠所反映的情況屬實,即有人未經正常程序進入旁聽席,并持有標注“嚴禁外泄”的案件材料,那么問題的性質就更加復雜。
因為律師拍攝取證的目的,并不是為了破壞法庭秩序,而是為了固定可能存在的問題。
監督不是司法的敵人。
監督恰恰是司法獲得公信力的重要來源。
世界上沒有任何一個真正成熟的司法制度,是靠“不允許別人看”建立起來的。
司法需要公開。
法官需要接受監督。
程序需要接受檢驗。
因為司法權不同于普通權力。
普通行政行為出現錯誤,可能影響一個人的利益。
司法行為出現錯誤,則可能影響一個人的自由、財產,甚至生命。
因此,司法必須比其他權力更加謹慎。
一個法官最大的榮譽,不是沒有人批評他,而是即使有人批評他,他依然能夠按照程序處理。
一個法院最大的尊嚴,不是沒有爭議,而是在爭議面前依然保持透明。
令人感到悲哀的是,在很多時候,人們對于司法的不信任,并不是來源于法律本身,而是來源于一些具體的行為。
法律文本寫得再漂亮,如果執行法律的人缺少敬畏,法律也可能變成墻上的裝飾。
憲法寫著保障權利。
法律寫著程序正義。
司法改革文件寫著建設公正法院。
但是,如果一個律師走進法院時,心里首先考慮的不是如何準備辯護,而是:“我今天會不會因為提出問題而被處罰?”
那么,這對于司法生態而言,無疑是一種傷害。
律師不是法院的對立面。
律師是司法制度的一部分。
辯護律師提出質疑,不是在挑戰法院,而是在幫助法院發現可能存在的問題。
一個沒有律師敢說真話的司法體系,表面上可能非常安靜,但這種安靜未必代表公正。
有時候,最危險的地方,不是有人爭論,而是所有人沉默。
有人說,法官也需要尊嚴。
當然。
但是,法官的尊嚴來自哪里?
不是來自別人必須服從,不是來自手中的權力。
而是來自他對法律的忠誠。
一個法官如果能夠在面對質疑時保持克制,能夠讓程序說話,讓證據說話,讓法律說話,那么他的尊嚴自然存在。
反之,如果一個法官需要依靠強制措施證明自己的權威,那么恰恰說明權威正在受到損害。
真正強大的司法,不怕監督。真正自信的法院,不怕錄像。真正有底氣的裁判,不怕公眾追問。
因為事實越清楚,越不需要恐懼。
第九、第十、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遲夙生律師對此事發表評論,表達了對律師執業環境和司法信任的擔憂。她認為,如果類似行為被默許,將可能損害公眾對法律的信任。
這種擔憂并非沒有道理。
司法是一座需要長期建設的大廈。
它不是一天建成的。
但它也可能因為一個個具體事件而受到損傷。
普通群眾不會研究復雜的司法理論,他們看到的是一個簡單場景:一個律師進入法院,一個律師提出質疑,一個律師被帶走羈押。
如果最后沒有透明調查,沒有公開說明,沒有責任追究,那么公眾留下的印象可能就是:法律要求別人遵守,但法律執行者是否也需要遵守?
這才是問題真正尖銳的地方。
當然,我們也必須強調,任何事件都需要等待調查。
不能因為律師身份,就自動認定律師一定正確。
也不能因為法官身份,就自動認為法官一定錯誤。
法治社會最基本的精神,就是讓事實說話,讓程序解決問題。
但是,同樣必須明確:調查不能成為拖延的工具,程序不能成為回避的借口。
面對公眾關注的問題,最好的回應不是沉默,而是公開。
法院應當及時公布相關視頻資料,說明事件經過,依法調查相關行為。
如果律師存在違規,應當依法處理。
如果法官存在違法違紀,也應當依法追責。
法律不能只要求普通人敬畏。
掌握法律權力的人,更應當敬畏法律。
一百多年前,人們開始追求現代法治,其中一個核心目標,就是讓國家從“人治”走向“法治”。
所謂法治,并不是讓法律成為管理別人的工具。
而是讓所有人,包括掌握權力的人,都受到法律約束。
今天,一個律師是否能夠安全地在法庭上提出問題,某種意義上,也是在檢驗整個司法制度是否真正相信自己的規則。
如果一個制度害怕監督,那么它害怕的不是監督本身,而是監督可能揭示的問題。
如果一個制度歡迎監督,那么它看到的不是挑戰,而是完善自身的機會。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寫在紙上的條文。
而在于每一個具體的人,在每一個具體的時刻,是否愿意按照法律行事。
因為最終,決定法治高度的,從來不是宏大的口號。
而是當一個普通律師站在法庭里,面對強大的司法機器時,他是否仍然能夠相信:這里有規則,這里講程序,這里允許質疑。這里不會因為一個人的聲音,而把他關進籠子。
這才是法律真正應該給予每一個人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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