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科發〔2026〕10號
各相關單位:
為規范本市科技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修訂了《北京市科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2026年6月30日
(此件主動公開)
北京市科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科技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北京市實驗動物管理條例》《北京市技術市場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科技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區科技行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本規定及《北京市科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以下簡稱《基準表》,詳見附件1)和《北京市科技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不予處罰清單》(以下簡稱《首違不罰清單》,詳見附件2)、《北京市科技行政處罰輕微違法不予處罰清單》(以下簡稱《輕微不罰清單》,詳見附件3)。
《基準表》中除“提供虛假技術或技術信息”的違法行為的執法主體為市、區科技行政部門外,其余均為市級科技行政部門。
法律、法規、規章等對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等,全面衡量違法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等相關因素,對違法行為是否給予處罰以及處罰的種類和幅度進行判斷,并作出合理的處理決定。
第四條 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處罰法定、公開、公正、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本規定中,對各類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依據其危害性劃定為A、B、C三個裁量檔。其中,“違法行為危害性嚴重的”對應A檔,“違法行為危害性一般的”對應B檔,“違法行為危害性輕微的”對應C檔。
每一裁量檔內,根據違法情節輕重,再劃分行政處罰裁量階。違法情節由輕到重,處罰階次相應地由低到高。具體詳見《基準表》中“裁量檔”和“裁量階”。
第六條 《基準表》《首違不罰清單》《輕微不罰清單》由市級科技行政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改廢釋纂?情況進行動態調整并在門戶網站及時更新、公示。
第二章 裁量規則
第七條 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原則上應當按照裁量基準行使裁量權,確定處罰種類和幅度。
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有明確裁量基準的,適用裁量基準;無裁量基準或裁量基準不明確的,按照本規定的一般要求,結合案件實際綜合考量,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八條 對兩項以上違法行為需要給予罰款的,應當分別裁量后合并計算罰款數額;需要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應當分別裁量后合并沒收,但重疊部分不能重復沒收;其他處罰種類應綜合裁量后給予行政處罰。
第九條 對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類行政違法行為,所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基本相同,避免畸輕畸重。
第十條 行政處罰裁量分為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一般行政處罰、從重行政處罰五個等級。
針對各類違法行為設定的裁量檔,其對應的裁量幅度為依法從輕處罰的下限至從重處罰的上限。
不予行政處罰是指因法定原因對特定違法行為不給予行政處罰。
減輕行政處罰是指適用《基準表》對應裁量檔以下的處罰種類或處罰幅度。
從輕行政處罰是指適用《基準表》對應裁量階的下一裁量階的處罰種類或處罰幅度。
一般行政處罰是指適用《基準表》對應裁量階的處罰種類或處罰幅度。
從重行政處罰是指適用《基準表》對應裁量階的上一裁量階的處罰種類或處罰幅度。
對不具備從重、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情形的違法行為,原則上應當按照《基準表》規定做出一般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應當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其他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
第十二條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 適用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三)項和第十二條的實行清單化管理,按照《首違不罰清單》《輕微不罰清單》依法作出不予處罰決定。原則上,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等特殊領域的違法事項,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情節嚴重”的違法事項等,不列入清單。其他未列入清單、但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適用《首違不罰清單》《輕微不罰清單》,違法行為視為初次違法、及時改正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違法行為被視為初次違法
1.執法系統違法行為記錄中無針對當事人同一行為的違法記錄,且當事人確認初次違法;
2.違法行為屬于同一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同一種違法行為,而不是不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不同種類的違法行為。
(二)違法行為被視為及時改正
1.違法行為具備整改條件的,及時改正是指相對人當場改正,或在行政執法機關限定期限內改正;
2.違法行為及危害后果輕微、但不具備整改條件的,在當事人真心悔過的情況下,結合具體案情以當事人“承諾守法誠信”視為“及時改正”;
3.當事人及時改正后,該違法行為再次被發現的,對再犯行為依法查處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 當事人符合《首違不罰清單》《輕微不罰清單》規定的適用條件,應當告知其權利義務,聽取其陳述申辯,當事人自愿簽署守法誠信承諾書的,依法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對當事人決定不予處罰的,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通過指導、勸誡、警示、約談等方式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
當事人拒不配合執法活動、拒不配合指導、勸誡、警示、約談的,不適用初次違法慎罰和輕微違法免罰。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違法行為人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主動供述行政執法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五)配合行政執法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包括但不限于當事人揭發行政執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科技執法領域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提供查處科技執法領域其他重大違法行為關鍵線索和證據,并經查證屬實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十六條 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為了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行政執法機關對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的行為,依法快速、從重處罰。
第三章 裁量程序
第十七條 查辦案件時應依法全面、客觀收集與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有關的證據,不得只收集對當事人不利的證據。
第十八條 對于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先責令改正,逾期不改進行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行政執法機關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經復查逾期不改的,再予處罰。
對違法行為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違法行為,應當本著先教育、后處罰的原則,給違法行為人發出限期改正通知書,如不改正,再依法作出處罰。
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十日;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當事人申請延長的,經實施行政處罰的本級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作出責令改正決定,應制作《責令改正通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其違法事實、違反的法律法規、改正期限和改正方式,并督促和指導當事人及時改正。
第十九條 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
(一)對公民處以一萬元以上(含)、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五萬元以上(含)罰款。
(二)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達到第(一)項所列數額、價值的。
(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本級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之前,應當由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的人員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一)暫扣、吊銷許可證或撤銷登記機構的。
(二)較大數額罰款和沒收較大數額非法財物達到聽證標準的。
(三)直接關系當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經過聽證程序的。
(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案件情況疑難復雜的。
(五)行政執法機關認為屬于重大的其他行政處罰案件。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本級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二條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及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對于減輕、從輕、從重處罰的理由,應全面具體告知。
作出行政處罰時,對于當事人提出陳述申辯意見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說明是否采納,對于不予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自行政處罰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對于個案行政處罰決定按照“誰作出,誰解釋”的原則,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執法機關對其行政裁量決定作出解釋。
第二十四條 集體討論決定的案件應當實行登記制度,對案件的具體情節、研究過程和處理決定均應詳細記錄在案,制作會議紀要,歸入執法案卷。
第二十五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對行政處罰的立案、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等進行全過程記錄,歸檔保存。
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依法公開。
第二十六條 執法人員違反本規定,濫用行政處罰裁量權,情節輕微的,給予批評教育;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科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京科發〔2021〕78號)同時廢止。
- 附件1:北京市科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
- 附件2:北京市科技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不予處罰清單
- 附件3:北京市科技行政處罰輕微違法不予處罰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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