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萬州區公安局后山派出所
在夜間例行巡查過程中,
發現并處置一起涉嫌使用電魚設備
非法捕撈水產品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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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23時許,
后山派出所巡邏警力
沿后山鎮丁陽村附近的浦里河支流
開展夜間巡查。
巡至一處河段時,
車內執勤人員注意到河邊有燈光閃爍,
光線位置較低且時明時暗。
巡查人員根據經驗判斷,
該情況疑似存在夜間電魚活動。
發現異常后,
民警立即前往光源區域查看,
在河邊一處矮橋附近,
發現河中有一名佩戴頭燈的人員,
正背著背簍、手提魚筐
在水中活動。
民警當場喊話表明身份,
要求該男子立即上岸。
經檢查清點,
該男子背簍中裝有簡易電魚裝置,
筐內裝有大小不等的漁獲200余尾,
均為剛從浦里河支流中電捕所得,
民警依法將嫌疑人左某
傳喚至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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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左某供述,
其因貪圖口腹之欲,
找來閑置電瓶、電線等材料,
經簡單改裝后制成便攜式電魚設備,
來到該河段電魚。
左某明知電魚會對水域生態
造成嚴重破壞,
但仍心存僥幸實施了電魚行為。
電魚的危害十分嚴重,
不僅會對水中魚類造成無差別殺傷,
魚蝦幼體當即死亡,
就連幸存的成魚大多也會失去繁殖能力,
因此電魚被稱為“絕戶”捕撈。
此外,
電魚設備經改裝后電流電壓大幅升高,
一旦設備漏電、
絕緣破損或是操作不當,
當事人極易觸電受傷甚至身亡。
目前,
左某已被取保候審,
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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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七十七條 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和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的方法進行捕撈的,沒收裝置、器具、有毒物質、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并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吊銷捕撈許可證,可以沒收船舶。
攜帶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和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的裝置、器具等進入漁業水域的,沒收裝置、器具等,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來源:微萬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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