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農村村民常將自建房交由無資質的個人或無資質的施工隊伍承包,故施工人員意外受傷事件時有發生。倘若農村自建房施工人員意外受傷,保險公司能否拒賠建工團體意外險?近日,平江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農村自建房施工人員意外受傷引發的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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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黃某在其宅基地修建房屋,雇請譚師傅從事外墻抹灰施工,并在保險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從業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條款約定每次事故每人意外傷害醫療保險責任限額20000元,意外傷害身故/傷殘保險責任限額200000元。
同年9月,譚師傅在跳板上進行抹灰作業時,跳板斷裂,導致譚師傅跌落摔傷,住院治療31天。經鑒定,譚師傅所受損傷為十級傷殘。
此后,三方就本次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金額協商不成,譚師傅將黃某、保險公司一并訴至法院。
本案審理過程中,保險公司以譚師傅并非適格被保險人,無法證實系在黃某所投保的農村自建房項目中受傷為由,予以拒賠。
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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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黃某雇傭譚師傅從事外墻施工勞務,雙方形成雇傭關系,應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承擔各自的責任。
本案中,黃某作為接受勞務一方,對案涉一層半高的房屋高度的外墻施工未提供任何安全防護工具,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護措施,沒有盡到安全管理責任,應當對譚師傅在勞務過程中受到的傷害承擔主要的侵權責任。而譚師傅從事涂料粉刷工作十余年,應當認識到一定高度作業的危險性,但其在沒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況下徑直施工,對事故的發生亦有一定的過錯,應自負一定責任。綜上,法院酌情認定由黃某承擔本案60%的民事責任,即應賠償譚師傅因本次意外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合計14萬余元,譚師傅自負40%的民事責任。
由于黃某為該農村自建房工地在保險公司購買了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經法院核算,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損失25000元。又因該保險由房主黃某購買,目的是為保障施工人員在作業遭受事故傷害時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分散或減輕雇主的賠償責任,降低自身風險,故該保險理賠款應適用損失填平原則,抵扣投保人黃某的損失,故被告黃某還應賠償原告損失12萬余元,其余損失由譚師傅自負。
關于保險公司以譚師傅并非適格被保險人,無法證實系在黃某所投保的農村自建房項目中受傷為由,予以拒賠的抗辯意見。法院認為,案涉保險系黃某以其自建房工程的名義向保險公司投保,保險單中雖未記載具體的被保險人,但載明了保險工程名稱及施工地址,因此該工程中從事施工和管理的人員都應納入被保險人范疇。譚師傅受黃某雇傭,在保險單載明的施工地點、保險期內發生意外傷害,應認定為適格被保險人,保險公司拒賠理由不成立。
法官說法
其一,農村自建房屋時,特別是建設三層及以上房屋,自建房房主應審慎對承包主體有無建造資質進行審查,在施工過程中盡到相應的監督和提示義務,提供完善的安全設備。而包工頭及施工人員也應強化安全注意義務,做好安全措施,最大限度避免風險。
其二,為農村自建房施工投保團體意外險,既可為施工人員提供意外風險保障,也能為投保人(房主或承包方)緩解部分經濟壓力。在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應當基于誠信原則和合同目的,依法依約承擔保險責任,合力保障建筑施工人員的合法權益。
供稿:胡金謀
編輯:彭晶晶
初審:方堅強
復審:林雄文
2026年第5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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