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不起?河南鄭州,男子163萬落地的邁巴赫,今年4月出事故被推定全損,車損險按約127萬保額足額交了保費,保險公司先是口頭說賠117萬讓等審批,3月不接電話不回微信,媒體介入后竟稱重新審核殘值跌了,要再砍16萬只賠107萬,張先生怒問憑啥讓車主承擔保險公司拖延導致的損失。律師:全損賠付基準時點為出險日(4月),拖延致殘值縮水不得轉嫁給投保人,超30天未核定已涉嫌違法,車主可投訴或起訴。
(案例來源:都市報道,人物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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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做點小生意,2024年8月花163萬落地一臺邁巴赫S480,車輛登記在公司名下,車損險按投保時車輛實際價值約126.95萬元(通俗說127萬)足額投保,交了一萬多保費,保單明確約定車損險保額1269504元、無絕對免賠。
今年4月中旬,這輛車在鄭州周邊發生較嚴重交通事故,經4S店和保險公司初步定損,維修費用預估四五十萬,遠超車輛出險時實際價值,被認定為推定全損(報廢)。
出險當天張先生就報了案,保險公司查勘員到場拍照、把車拖去封存,口頭跟他說"初步看夠上全損,按你車實際價值折完再扣殘值大概能賠117萬左右,你先回去等,我們要走審批流程"。
張先生心想127萬都保了,賠個110多萬也合理——畢竟車買了一年多有點折舊,殘值還要扣掉,就沒多糾結,在家等理賠款到賬。
誰知這一等就是三個月。剛開始張先生每周催一次,理賠員都說"在走流程,領導還沒批",后來再打電話直接不接,微信也不回。眼看入夏都7月了,一分錢沒見到,張先生只好聯系當地媒體求助。
7月7日,張先生和記者一道去保險公司營業部。迫于媒體在場,負責該案的理賠經理終于回電,但說法讓張先生炸了——經理說:"117萬是4月份按當時殘值估算的,現在重新審核,殘值經拍賣公司競價后又降了十幾萬,所以要按新殘值重新算,賠付金額大概只有107萬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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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保險公司拖了三個月不出具正式核定結果,等殘值拍賣行情跌了,反過來拿跌價后的殘值重新算賠款,要從原本口頭說的117萬再砍16萬。
張先生當場反駁:"按127萬收我保費時一分不少,真出事了先拖著不辦,再拿市場波動說事往下調,憑什么讓車主承擔你們效率低帶來的損失?那我要保險干什么?"
這事爭議焦點其實兩個:第一,保額127萬為啥不全賠?第二,117萬變107萬這"再降的16萬"合不合法?
先說第一個——車損險全損通常按"出險時車輛實際價值"賠,不是按保額全賠。
根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商業保險示范條款(2020版)》及 《保險法》第五十五條,車輛全損賠款=Min(保險金額,出險時實際價值)-殘值-已獲第三方賠償-絕對免賠。
張先生這車2024年8月初登,2026年4月出險用了約20個月,家庭自用車月折舊率0.6%,實際價值≈新車購置價×(1?0.6%×20)≈163萬×0.88≈143萬,但因保額只有約127萬,按"保額與實際價值取低者"以保額127萬為上限,再扣掉邁巴赫殘值(拍賣價一般十萬出頭),初步算下來賠110多萬。
也就是保險公司最初口頭說的117萬(含或不含某些費用處理)大致在這個區間,這部分折舊扣殘值是行業常規算法,車主一般較難主張按127萬保額不扣殘值全賠,除非保單特別約定為定值保險(極少)。
真正有問題是第二個——賠付計算的基準時點應是保險事故發生之日(今年4月),不是三個月后殘值拍賣落槌時。
《保險法》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保險人收到賠償請求后應及時核定,情形復雜的應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合同另有約定除外),并及時通知被保險人。
本案中4月出險、7月仍未出具正式核定結果,已超出法定期限。車輛殘值本應在出險后及時委托拍賣或以協商價確定,若因保險公司拖延處置導致殘值流拍、降價,由此產生的差價損失屬于保險公司自身過錯或怠于行使權利造成,不能反向扣減車主應得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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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可要求按4月份確定的殘值標準計算賠付(即117萬檔),若保險公司堅持按降價后殘值核算并拒付差額,可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派出機構(原銀保監局)投訴或提起保險合同糾紛訴訟,要求保險公司限期賠付并按 《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承擔逾期核定的法律責任(遲延履行利息等);訴訟中還可主張保險公司格式條款若對"全損按實際價值賠"未作顯著提示說明,可主張不利解釋。
也提醒各位車主:車輛出險被通知"推定全損"時,①要求保險公司出具書面定損報告和殘值評估/拍賣底價,并書面確認賠付計算公式;②明確要求在法定30日內出具核定結果,逾期不核定的發函催告并保留證據;③對殘值歸屬要表態——要殘值則賠款扣殘值,不要殘值則殘值歸保險公司按4月市價抵扣;④若保險公司長期拖延壓價,直接向監管部門投訴或起訴,別干等。
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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