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氣城堡
兩童相撞受傷
責任如何劃分
暑假期間,孩子扎堆的游樂場,
是快樂王國,也是安全隱患的“高發區”。
一旦發生意外,責任應當由經營者承擔,
還是家長負責?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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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某天,某娛樂室的充氣城堡內,兩名幼童正在玩耍。3歲多的小樂從滑梯下方往上爬,2歲多的小杰則從滑梯頂端往下滑,二人相撞,小樂摔傷手臂。經醫院診斷,小樂左側肱骨髁上骨折,住院治療4天,后經司法鑒定構成十級傷殘。
事故發生時,雙方監護人均未在滑梯現場。事后各方協調未果,小樂父母將小杰及其監護人、某娛樂室一并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6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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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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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娛樂室抗辯,現場已張貼游玩須知和溫馨提示,盡到了提示義務。但監控視頻顯示,事發時某娛樂室在滑梯處未安排工作人員值守。某娛樂室稱當天有三名工作人員在場,視頻中僅入口處可見工作人員,滑梯等重點區域無人巡護。
法院認為,小杰的行為與小樂受傷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小杰應承擔一定的侵權責任;因小杰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侵權責任應由監護人承擔。某娛樂室作為經營者,在滑梯處未安排人員現場監管,未能有效維護游玩秩序、制止危險行為,應承擔管理失職的責任。小樂的監護人放任孩子獨自玩耍,亦應承擔相應責任。
綜合各方過錯程度,法院酌定小杰及其監護人承擔20%的賠償責任,某娛樂室承擔40%的賠償責任,小樂及其監護人自行承擔40%。
法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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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起糾紛核心在于厘清各方過錯與責任
一是監護人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一方面,小杰的滑下行為與小樂受傷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賠償責任應由其監護人承擔。法院酌定其承擔20%的責任,主要考慮小杰系正常滑行,事故主因在于小樂逆向攀爬和經營者管理失職,故其僅承擔次要責任。
另一方面,監護人是孩子的“第一安全責任人”。小樂的監護人明知孩子年幼,卻放任其獨自進入充氣城堡并在滑梯上逆向攀爬,未盡到現場看護和制止危險行為的職責,法院據此酌定其自行承擔40%的責任。
二是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娛樂場所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而兒童游樂場所的經營者更應該嚴格履行安全保障義務:
其一,服務對象特殊。充氣城堡面向心智尚未成熟的兒童,他們難以辨識危險、控制自身行為。僅張貼提示公告遠遠不夠,兒童自身無法全面知曉提示公告中的內容,經營者必須提供實質性的安全保障。
其二,經營者對危險源具有控制力。滑梯具有固有危險性,兒童無序游玩極易發生碰撞、擠壓等事故。經營者應通過安排專人值守、及時制止危險行為等方式,將風險控制在合理范圍內。
其三,免費不等于免責。某娛樂室辯稱監護人系免費入園,不應由其承擔責任。法院明確指出,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并不免除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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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 徐子涵
校對 | 王 洋
審核 | 朱興劍、朱靜
終審 | 楊 清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圖片均來源于網絡,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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