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的話:7月12日,在“南海仲裁案裁決”非法出臺十年之際,包括美國、菲律賓、日本在內的14個國家發表所謂“紀念南海仲裁案裁決”十年聯合聲明,妄圖為這一無效“裁決”造勢。這當中,日本“跳得”尤其高,不僅參與聯署聲明,其外務大臣還發表談話,公然為該非法“裁決”張目。然而,日方的相關舉動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中國外交部發言人指出,既然日本已發表聲明贊成“裁決”的內容,中方有理由認為,日方已按照相同標準,自愿放棄相應的海洋主張。接受《環球時報》記者采訪的專家則提醒說,包括日方在內的那些現在高調支持非法“裁決”的國家需要想清楚,自身的海洋權益是否會被所謂“裁決”反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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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首相高市早苗
“將國際法學界擔憂已久的‘潘多拉魔盒’徹底撬開”
7月12日,菲律賓與美國、日本等13個域外國家,發表所謂“紀念南海仲裁案裁決”(以下簡稱“裁決”)十年聯合聲明。10年前非法出臺的“裁決”嚴重侵犯了中國在南海的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這一仲裁由菲律賓單方面發起,而所謂基于《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設立的“仲裁庭”,不過是利用海牙常設仲裁法院相關服務臨時拼湊的“草臺班子”。該“仲裁庭”對菲方的訴求沒有管轄權。這是因為菲方“仲裁”事項的實質是中菲兩國間的島礁領土問題,并構成中菲海洋劃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而陸地領土問題不屬于《公約》調整范圍,海洋劃界爭議則已被中國2006年根據《公約》第298條作出的聲明排除出《公約》強制爭端解決程序。
自然資源部海洋發展戰略研究所海洋法律與權益研究室副主任羅剛在接受《環球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為了攫取管轄權,上述“仲裁庭”蓄意通過所謂法律解釋大幅抬高“島嶼”的認定門檻,妄圖將中國南海相關島礁一律定性為“巖礁”。
根據《公約》第121條的規定,島嶼必須是自然形成的陸地區域,四面環水,且在高潮時高于水面。在此基礎上,島嶼享有與陸地領土同等的海洋權利,不僅可擁有領海和毗連區,還可擁有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與此同時,該條第3款對“巖礁”作出了限制性規定:“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巖礁,不應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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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總統小馬科斯
“然而,在非法‘裁決’中,就連南沙群島中面積達50萬平方米的太平島也被硬生生認定為‘巖礁’。”羅剛向《環球時報》記者介紹稱,只要把中國在南海的相關島礁都認定為“巖礁”,這些島礁便無法擁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這樣一來,中國在南海的相關權利主張與菲方的主張便無法發生重疊,海洋劃界問題在法理上就被人為抹去了,“仲裁庭”攫取管轄權的法律障礙也就隨之消失了。
自然資源部海洋發展戰略研究所近日發布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評估報告:成就、定位與挑戰》(以下簡稱《報告》)指出,在國際司法實踐中存在這樣一種現象:一些國際性法庭或仲裁庭,出于創設先例的功利算計自我擴權,突破法律解釋和造法的嚴格分野,以法律解釋之名,行創設法律之實,而這種造法的權力在理論上和實踐中,只有國家才擁有,并且需要通過締結體現國家同意集體意志的條約方可實現。“南海仲裁案裁決”對《公約》第121條第3款作出的所謂“解釋”,便是這種現象的典型例子,遭到了多國學者的批評。
《公約》第121條第3款多年來一直備受爭議,被認為表述模糊,充斥著主觀性與不確定性。“相關‘仲裁庭’正是利用了這一條款的模糊性,肆意操縱解釋尺度,服務于其越權管轄的私利,不僅開啟了借法律解釋之名隨意改寫島礁法律地位的惡劣先例,更將國際法學界擔憂已久的‘潘多拉魔盒’徹底撬開。”羅剛稱。
“沖之鳥礁的法律命運已在日方支持的邏輯中被判了‘死刑’”
在所謂“裁決”出臺十年之際,日本作為域外國家,其行為可謂肆無忌憚。它不僅與其他13個國家發表聯合聲明,其外務大臣茂木敏充還發表談話,支持“裁決”,攻擊指責中國合法主張,妄稱日本是南海事務的利益攸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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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外務大臣茂木敏充
對此,中國外交部發言人表示,按照“裁決”標準,如果連面積達50萬平方米,有淡水可飲、有蔬果家禽可食的南沙群島中的太平島都不是島嶼,無法主張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那孤懸在太平洋、僅由兩塊面積不足10平方米的礁石組成的沖之鳥礁,日本又有何權利主張幾十萬平方公里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按照這一標準,日本的很多其他島礁也將失去主張海洋權益的依據。既然日本已發表聲明贊成“裁決”的內容,中方有理由認為,日方已按照相同標準,自愿放棄相應的海洋主張。
在羅剛看來,日方為非法“裁決”張目的行為顯然是掉進自己挖的坑里了,“當所謂‘仲裁庭’將太平島貶為‘巖礁’的那一刻,沖之鳥礁的法律命運便已在日方支持的邏輯中被判了‘死刑’”。羅剛補充說,那些高調支持“裁決”的國家,其海洋權益也極有可能被反噬。具有諷刺意味的是,這些國家中有不少恰恰擁有眾多海外領地與遠洋島礁,其權利主張覆蓋從北半球到南半球、從大西洋到太平洋的廣闊海域。
“當‘島嶼’的認定門檻被肆意拔高,全球那些法律地位原本就脆弱的島礁,都可能因非法‘裁決’設定的標準而面臨被強制降級的命運。”羅剛對記者稱,有理由認為,支持非法“裁決”就是表明自愿接受其中島礁認定的標準,并自愿依據該標準“騰退”相關脆弱島礁不該獲得的權利或主張;多年、多次支持非法“裁決”,則是在不斷鞏固這一法律立場,并強調這種放棄的自愿性。
如此一來,一個亂套的場面便可能出現。羅剛舉例稱,支持非法“裁決”的國家若按“裁決”標準“騰退”海域,在不涉及與他國海洋劃界的情況下,相關水域可能轉為國家管轄范圍以外區域,其中的水體適用公海制度。
羅剛稱,在此情形下,其他國家有權依據《公約》在此類海域享有航行、飛越、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建造國際法所容許的人工島嶼和其他設施、捕魚、科學研究等公海自由;若支持非法“裁決”的國家拒不“騰退”相關海域,仍在這些海域開展礦產資源勘探開發,這種行為便面臨與“人類共同繼承財產”原則相沖突的法律風險。另外,如果這些自愿“騰退”的海域落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國家管轄范圍以外區域海洋生物多樣性的養護和可持續利用協定》的管轄范圍,那么在這些海域劃設公海保護區亦于法有據。
也正是存在這種潛在的全球性重構風險,許多國際法學者都對非法“裁決”大加撻伐。《報告》中就指出,包括國際法院前院長紀堯姆、法國巴黎第一大學榮休教授艾森曼等人都認為,“仲裁庭”的解釋牽強附會,一錯再錯,不可能構成司法先例。他們批評稱,一些國際性法庭和仲裁庭,為達到確立司法管轄權和樹立自身權威的功利目的,違背條約解釋一般規則,擅自曲解《公約》條款,嚴重損害了國際性法庭和仲裁庭的公信力,破壞了《公約》的嚴肅性和完整性。
“來自多個國家的多位國際法學者早在十多年前就開始在《法國國際法年刊》等權威國際法刊物上持續批駁‘南海仲裁案’。他們深知,今日被用于針對他國的嚴苛標準,明日便可能反噬本國的海洋權益。”羅剛這樣說……
環球時報記者 樊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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