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海濱律師
【案件提煉】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交通肇事后冒用他人身份,能否認定為“逃逸”。
一、逃避范圍涵蓋刑事、行政及民事責任。無證駕駛影響責任劃分與保險理賠,冒用身份意在逃避高額賠償,進而影響罪與非罪、量刑輕重。
二、“逃跑”不限于物理逃離。采取欺騙手段獲取同意離開,實質上仍屬逃避。被告人未如實供述身份,導致公安機關后續查處受阻,其欺騙性離開與逃離現場性質相當。
三、冒用孿生兄弟身份極具迷惑性,極易造成錯案及無辜者承擔負面評價。若不認定為逃逸,不足以彰顯法律懲戒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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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裁判書字號:(2023)蘇06刑終273號刑事裁定書
案由:交通肇事罪
【基本案情】
2 0 2 2年1 1 月1 1 日1 8 時3 2 分4 0 秒前后,被告人丁某某無駕駛證駕駛蘇Hx××××號小型轎車,由西向東行駛至某縣某路段,與步行的被害人鄭某發生碰撞,致鄭某摔倒。當日18時33分26秒,許某駕駛蘇FQ×x×× 號小型轎車由南向北行駛至交叉路口右轉彎往東,對倒在路面上的鄭某二次碾軋。事故造成鄭某嚴重顱腦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丁某某留在現場等候處置,參與搶救被害人,但接受訊問時冒用其孿生哥哥丁某1的姓名、身份證、駕駛證。后因丁某1反對丁某某冒用其身份,丁某某遂于同年11月21日主動向公安機關供述其真實姓名為丁某某而非丁某1,且系無證駕駛,如實供述相關犯罪事實。公安機關同日對該案刑事立案偵查,2022年12月16日作出事故認定,認定丁某某無證駕駛,對路面觀察疏忽,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許某、鄭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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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焦點】
交通肇事后冒用孿生哥哥身份的,能否認定為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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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要旨】
江蘇省如東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丁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丁某某冒用他人身份,隱瞞自己無證駕駛的事實,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應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丁某某主動投案,在司法機關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實之前主動向公安機關交代其真實身份,如實供述相關犯罪事實,應認定為自首,可以從輕處罰。丁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被告人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
江蘇省如東縣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認為一審判決認定原審被告人丁某某交通肇事后逃逸不當,適用法律錯誤、量刑畸重。江蘇省南通市人民檢察院支持抗訴意見,建議二審法院依法改判。原審被告人丁某某對其交通肇事、冒用他人身份的事實無異議,辯解其行為不是逃逸。
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原審被告人丁某某肇事后冒用孿生哥哥丁某1的身份,是為了掩飾無證駕駛,在后續的事故責任劃分乃至是否進入刑事追責程序上得以逃避。其次,丁某某冒用他人身份,欺騙現場公安人員才得以離開現場,其離開現場的行為不具有合法性與正當性,亦屬逃離現場。最后,丁某某與其冒用身份的丁某1系孿生兄弟,常人一般無法識別,已使公安機關錯將丁某1認定為肇事者展開偵查,其行為性質、后果與肇事后找他人“頂包”的逃逸無異,并非簡單的不如實供述真實姓名。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
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甘海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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