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長沙的陳先生(化姓)向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反映,7月12日,他帶六歲的女兒晴晴(化名)在小區露天泳池上游泳課,課程結束后他去換泳衣準備下水,就在這幾分鐘的間隙,孩子便溺水失去意識。“六歲的小孩在水中溺水掙扎,教練、救生員都沒發現,直到我換衣服返回看到異常,已經錯失了黃金救援時間,孩子最終搶救無效身亡。”事發后,孩子父親回憶,游泳課結束時教練讓他去換衣服繼續陪孩子游泳,但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回應表示,教練稱其并未讓孩子父親去換衣服,只是說他們可以在泳池繼續玩。紫牛新聞記者了解到,目前此事仍在調查當中。律師表示,課程結束時,教練究竟是如何和家長交代的,可能成為本案責任認定的關鍵。
家長僅離開換衣幾分鐘
6歲女童泳池中溺亡
7月16日,陳先生向記者表示,由于其仍處于巨大的悲痛之中,將由他的代理人白先生代為受訪。白先生向記者介紹,陳先生于7月10日在教練王某處為晴晴報名了的游泳課,由于王某曾帶過孩子半年的體能課,陳先生對她比較信任,“到了暑假,晴晴說想學游泳,就把游泳班的招生廣告發給了爸爸媽媽,陳先生覺得王某是熟人,就讓她帶著晴晴游泳,雙方沒有簽過培訓合同。”
事發當天是晴晴上的第二節游泳課,教學時間為下午4點到5點。“5點多的時候,教練說孩子的動作已經基本掌握了,就讓陳先生去換泳衣,下水繼續陪她熟悉動作。此時教練帶的另一名學生也來了,就在這交接的過程中,出事了。”
陳先生換完衣服后返回泳池,發現女兒已不在原來的位置,便四處尋找。很快他發現女兒已經在泳池中溺水,失去了意識,便立刻將她抱出水面并大聲呼救。聞聲趕來的泳池負責人和一名正在游泳的護士隨即參與急救,泳池保安和周圍群眾也撥打了120和報警電話,但晴晴仍在送醫途中去世,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顯示,死亡原因為“在自然水域中淹溺和沉沒”。白先生稱,由于教練是手把手教學,因此出事時孩子身上沒有游泳圈、救生衣等防護措施。
白先生告訴記者,事發時泳池的監控全部出現故障,警方在查看附近業主委員會和健身房的監控視頻后,告知了他事情經過,“當天17時16分左右,陳先生和教練進行言語溝通,然后走進更衣室換衣服。當時晴晴在水里朝著王教練游,兩人還拉了手,距離不超過一米。3分鐘后,晴晴獨自游到泳池中央,很快她的頭第一次沉入了水面,2秒后又探出水面,疑似出現溺水情況。17時20分,她的頭多次沉入水面又浮出,45秒后,她在水里露出了半個腦袋,然后從監控里消失了。17點26分,陳先生匆匆趕回找到女兒。”監控畫面顯示,陳先生離開僅4分鐘后晴晴便發生溺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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泳池實景
涉事泳池獲批高危體育項目經營許可
目前已被責令關停
6歲女童在池中溺水,為何無人發現?根據白先生提供的現場視頻,記者看到晴晴溺水的場所為小區內部的露天泳池,呈曲線環狀,存在視線盲區。岸邊共設有三個救生員座位,泳池的地上張貼了“兒童區0.5米”“兒童區0.6米”的水深標注。
據白先生提供的經營執照顯示,該泳池的運營公司為湖南長房體育文化產業發展有限公司。“小區物業對外承包,交由該公司獨家運營、自主招生、專項開展少兒游泳體育培訓并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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泳池關停通知書
記者查詢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政府網站發現,該企業于2025年7月18日獲批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愛企查數據顯示,該公司經營范圍包括體育競賽組織、體育保障組織等。白先生表示,他們無法確定王某是否具備專業教練員資質。7月16日,白先生告訴記者,涉事泳池門口已經張貼了長沙市岳麓區文化旅游體育局下發的關停通知書,通知書稱泳池“存在嚴重經營安全隱患”。同日,記者撥打場地負責人電話,對方聽到記者身份后即掛斷,后續均無人接聽。記者又聯系涉事游泳教練王某,對方表示其正在應急管理中心,拒絕接受采訪。記者致電長沙市湘江新區應急管理局,工作人員未作明確回應即掛斷電話。
白先生稱,事發后警方和街道辦多次組織各方調解,“教練沒有跟我們直接溝通,也沒有道歉。我們希望有關部門對涉事泳池開展全面調查,厘清泳池運營方是否存在違規行為,調查教練、救生員等相關責任人,給孩子一個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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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證明
7月17日上午,記者致電湖南湘江新區管委會宣傳工作部,工作人員向記者表示,“是有這個事情,還在調查,后續賠償方案還沒有達成,具體情況我了解清楚以后回復。”截至發稿,記者未收到回電。事發地社區工作人員告訴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社區正在跟進此事,有組織雙方協商,具體情況不太清楚。
此前有媒體報道,湘江新區宣傳工作部體育處工作人員回應表示,教練稱其并未讓孩子父親換衣服,只是說他們還可以在泳池,是那個小女孩自己想繼續玩,孩子父親就去換衣服了。針對上述說法,白先生告訴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他們已經向調查組反饋,要求他們給出解釋。
泳池運營方或擔主責
教練和家長當時如何溝通影響責任劃分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凱表示,目前案件仍處于調查階段,很多關鍵事實,比如教練是否明確結束教學、是否要求家長接管孩子、救生員是否在崗履職、監控為何失效等,還需要公安機關和主管部門進一步查明。但從法律角度來看,本案最終責任如何劃分,還要以調查結果和證據為依據,但無論如何,六歲兒童在泳池內發生溺亡而長時間無人發現,本身已經暴露出安全管理中值得深刻反思的問題。
劉凱認為,如果孩子仍處于教學管理期間,或者雖然課程結束,但教練已經知道孩子仍在泳池內活動,卻沒有履行必要的安全提醒、交接和看護義務,甚至轉而開始教授下一名學員,那么就可能存在未盡到專業人員應有安全保障義務的問題,應依法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如果調查發現存在嚴重失職,甚至違反行業安全操作規范,不排除還可能承擔行政責任;情節特別嚴重、符合刑法構成要件的,也可能涉及重大責任事故罪等刑事責任,但目前依據公開信息,還不能輕易下此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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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
此外,游泳場館屬于高危險性體育經營項目,運營方依法負有比普通經營場所更高程度的安全保障義務。不僅要保證教練、救生員配備到位,還要保證救生設施、監控設備、巡視制度、應急救援等符合規范。如果最終查明存在救生員脫崗、巡視不到位、監控長期故障、人員配置不足、安全管理混亂等問題,運營方作為經營者,很可能要承擔主要民事賠償責任,相關主管部門也可能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目前文旅體育部門已經以“存在嚴重經營安全隱患”責令關停,也說明有關部門已經開始從安全管理層面介入調查,但這并不等同于已經認定其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那么家長離開幾分鐘去換衣服,是否也需要承擔責任?劉凱稱,從法律上講,未成年人的父母依法負有監護職責,這是不可否認的。如果課程已經結束,教練已經明確表示后續由家長自行照看孩子,那么家長短暫離開導致孩子處于無人監護狀態,可能會被認定存在一定監護疏忽。但是,本案不能簡單理解為“家長離開幾分鐘,所以責任就在家長”。因為游泳場所本身屬于高危險場所,經營者、教練、救生員承擔的是法定安全保障義務,這種義務并不會因為家長暫時離開而自動消失。
劉凱表示,課程結束時,教練究竟是如何和家長交代的,實際上可能成為本案責任認定的關鍵。目前公開信息中存在兩種不同說法:一種是家屬認為,教練讓家長去換衣服后繼續陪孩子游泳;另一種是有關部門回應,教練只是表示課程結束,可以繼續在泳池玩。兩種表述看似差別不大,但法律意義完全不同。
如果屬于前者,容易讓家長形成合理信賴,認為教練仍在照看孩子,那么教練承擔的注意義務可能尚未結束。如果屬于后者,則意味著教學已經結束,監護責任開始向家長回歸。因此,雙方當時到底如何溝通,有沒有明確完成監護交接,將直接影響責任劃分,也是調查機關重點核實的問題。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見習記者 甘嘉穎 記者 徐韶達
編輯 張冰晶
主編 陳迪晨
校對 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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