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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把人弄成輕傷,就一定構成故意傷害罪,要坐牢嗎?
不是的,民間糾紛引發的輕傷害案件,存在很大的無罪空間。
今天我們要講的這起案件,被告人一審因故意傷害罪被判緩刑,歷經波折,終獲無罪。
我是王玉琴律師,我們來拆解一下這個案件,講清楚因民間糾紛引發的輕傷害案罪與非罪的界限是什么,該怎么進行無罪辯護。
一、真實判例
王大膽與同村施某因 2000 元欠款起爭執,酒后雙方摟抱、互相推搡,施某失衡摔倒崴傷右腳,鑒定為輕傷一級。
事后王大膽全額墊付醫藥費,賠償 15 萬元取得被害人書面諒解。
一審判王大膽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緩刑;
重審一審免罰,王大膽繼續上訴;
重審二審最終撤銷全部有罪判決,判決王大膽無罪。
二、案件爭議焦點
控方指控:
王大膽的行為造成被害人輕傷一級的后果,構成故意傷害罪。
王大膽辯護意見:
雙方僅瑣事拉扯,無主動毆打加害行為,受傷屬于意外,不存在傷害他人的主觀故意,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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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判決無罪的理由
法院認為,處理民間糾紛引發的輕傷害案件,嚴禁唯“結果論”,必須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綜合全案事實判斷有無傷害故意。
本案以下情形證明,王大膽沒有傷害的主觀故意,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1、沖突起因是小額借款、打牌分歧,二人平日關系和睦,瑣事不足以催生傷人動機;
2、全程無擊打、踹踢、刻意絆摔等主動加害動作,僅平地摟抱推搡,普通人日常拉扯很難造成骨折,損害結果具備極強偶然性;
3、被害人倒地后王大膽立刻查看、施救,主動承擔全部醫療費用并大額賠償,足以證明其排斥、反對傷害結果發生,不具備放任傷害的間接故意;
4、被害人出具諒解書,明確不愿追究刑責,自身也不認可對方存在故意傷害的主觀意圖。
綜合全案證據,無法證實王大膽明知行為會造成輕傷,仍希望或放任損害發生,原判僅依據傷情定罪,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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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何進行無罪辯護?
認定此類民間糾紛引發的輕傷害案件,是否構成犯罪,不能只看傷情,不能“唯結果論”,需綜合考慮雙方日常關系、案發原因、施害方式、受傷部位、致傷原因、事后表現等因素,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做無罪辯護,就要遵循這個邏輯展開:
1、舉證證明"無傷害動機"
搜集鄰居證言、聊天記錄、村委會證明,證明雙方平日關系和睦、沖突臨時引發,切斷"蓄意傷害"的動機鏈條。
本案中,現場證人和施某親友都說兩人"鬧著玩",這是否定傷害動機的重要證據。
2、區分"故意毆打"與"單純拉扯"
調取所有在場人員筆錄、監控,逐幀還原動作。
律師要問當事人三個關鍵問題:
①有沒有揮拳踢踹?②有沒有持械?③有沒有刻意絆摔或按壓?
全是"沒有",就是純粹拉扯,不是故意毆打。
本案王大膽始終無主動加害動作,摟抱是日常生活行為,這是無罪辯護的核心支撐。
3、事后表現反向論證"排斥結果"
把墊付憑證、轉賬記錄、賠償協議、諒解書整理成時間軸提交法庭,目的不只是從輕處罰,而是在主觀要件上直接否定故意——希望或放任對方受傷的人,不會第一時間施救、主動賠錢。
本案二審法官正是據此認定王大膽"對傷害后果持反對態度"。
無罪辯護的底層邏輯:
證明行為人不存在傷害他人的主觀故意,輕傷損害是超出正常預判的意外;輕傷結果只是犯罪客觀要件之一,不能單憑傷情直接定罪。
五、律師提醒
很多人以為,只要造成輕傷,就構成故意傷害罪。
這是不對的。
故意傷害的罪與非罪,不僅要看有沒有傷害結果,還要看有沒有傷害的主觀故意。鄰里親友爭執拉扯,只要無主動加害、積極賠償獲諒解、傷情有偶然性,有較大機會爭取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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