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民間借貸糾紛,當事人被判決承擔保證責任。民事判決生效后,檢方指控當事人將以家庭資產出資的個人獨資企業過戶給其兒子,存在轉移資產的行為。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當事人有期徒刑八個月。
刑事案件判決生效后,當事人開始申訴,在江蘇高院撤銷了原審民事判決,江蘇高院判決當事人無需承擔保證責任。執行依據被撤銷,但是鎮江中院和江蘇省檢均以當事人當年存在拒執行為為由,駁回當事人申訴。不得已,當事人只能繼續向江蘇高院申訴。
我認為法院應當依法改判當事人無罪,理由很簡單,近乎社會常識:拒執犯罪要以存在法律上的執行義務為前提,執行依據被撤銷,拒執犯罪沒了前提和基礎。江蘇高院的再審判決是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來的刑事判決,是故法院應當啟動再審并依法改判當事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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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將相關案情通過視頻發出后,收到了很多評論。其中有幾位律師留言評論,稱當事人的確構成了拒執犯罪,法院不應當改判。核心理由是:申訴不停止執行。民事判決生效后,不論對錯,當事人都有執行義務。如果每個人都以法院判錯了抗拒執行,那么司法權威和執行權威就不復存在了。
鎮江的這起拒執案,從實體層面看,當年判決拒執犯罪就是錯誤的。判決已經確認,個人獨資企業系以家庭資產出資,原本就是家人共有的財產。而且個人獨資企業在很多時候,本來就可以刺透面紗,追究股東的無限連帶責任。將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從當事人丈夫名下轉移到當事人兒子名下,沒有改變財產屬于家人共有的屬性,不屬于轉移資產。更重要的是,雖然企業投資人變更了姓名,但是房屋、汽車等財產并沒有變更登記。即便認定當事人轉移財產,也沒有達到無財產可供執行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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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不討論拒執罪當年判決的實體問題,僅討論:執行依據被推翻,拒執罪是否應當改判無罪。少數律師同行認同鎮江中院和江蘇省檢的觀點,認為拒執罪侵害的法益是司法權威,不應當改判。這種觀點看似有理,實則不值一駁。
根據法秩序統一原理,如果當事人當年配合執行,那么再審改判后,法院也要執行回轉。但是按照鎮江中院的觀點,民事執行需要回轉,但刑事判決不需要回轉、糾錯。難道司法對待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態度可以互相打架?法院判決生效了就應當執行,在一般意義上而言固然沒錯,但如果明知判決判錯了,難道還要繼續強制執行嗎?尊重司法權威的潛在邏輯是,推定法院的生效判決都是正確的。但現在已經確定原先的判決是錯誤的,難道還要維護一個錯誤判決的權威嗎?申訴固然不停止執行,但是申訴成功了,也不要停止執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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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愿意再次重復一下我之前說過的一句話:沒有價值指引和常識兜底,有時候法律推理就是一本正經的扯淡。有些案件,少些書生意氣的所謂邏輯推理,多一些將心比心的常識判斷,結論可能更符合老百姓的正義觀念。
法律專業知識可能只為少數法律職業群體所掌握,但是正義的觀念卻是每個老百姓都有的。任何時候,都不要輕易用自己所謂的專業知識去挑戰絕大多數公眾的正義情感。法學是社會科學,法律植根于社會,司法權威永遠不應該凌駕于實體公正之上。
根據最新查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已于2026年7月7日正式受理本案,并且已經有了案號、分配了正式的承辦法官。不過,當本律師索要書面的受理通知書時,卻被書記員以該院對申訴案件統一都不給書面受理通知書為由拒絕。我覺得這個答復是沒有道理的。我希望江蘇高院高度重視這個案件,盡快正式立案啟動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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