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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了1000多萬的貨,付了860多萬,還剩150萬沒給,人回國了,電話打不通。
一二審認為這是合同詐騙罪,判刑13年。
但再審法院說:這是正常做生意,不是詐騙,無罪!
同一個案子,為什么結果天差地別?
如果你或家人正因“欠債失聯”被刑事追訴,今天的文章,值得你讀完。
一、真實案例:從13年到無罪
2007年,王大膽在俄羅斯經營皮衣生意,與國內某皮業公司達成口頭購銷協議。兩年間雙方累計交易貨值超1000萬元,王大膽陸續支付860余萬元,仍欠150余萬元尾款。
2009年初雙方對賬后,王大膽又還款62萬。
同年,其經營的莫斯科某市場被當地政府強制關閉,王大膽回國,其俄羅斯手機號失效。
供貨方多次聯系未果后報案。
一二審法院認定王大膽構成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再審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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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什么一二審有罪,而再審改判無罪?
本案罪與非罪的關鍵在于,王大膽欠債失聯的行為,是否構成刑法意義上的“逃匿”,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刑法意義上的“逃匿”,是指行為人為逃避合同義務而故意逃跑、藏匿等,導致對方無法實現債權的行為。對逃匿的認定,應依據行為人的履約能力、履約情況、款物用途、失聯原因等因素進行綜合評價。
再審法院認為,王大膽不構成“逃匿”,沒有非法占有目的,理由有三:
(一)王大膽的行為本身不構成“逃匿”
王大膽并未更換手機號碼,其俄羅斯號碼回國后自動失效,并非主動拉黑對方。后來,供貨方另外兩名員工還與王大膽當面協商還款。王大膽“失聯”是客觀原因造成,而非故意逃避。
(二)對賬前具備履約能力,無非法占有目的
近兩年交易總額超1000萬,王大膽付款860余萬,履約比例超86%,證明其有真實履約能力,不存在“騙貨”的主觀故意。
(三)對賬后繼續還款,進一步否定非法占有目的
對賬后王大膽陸續還款退貨折款62萬余元,占尾款的41%,這是對非法占有目的的有力反駁。
此外,認定“逃匿”僅有供貨方一名員工“找不到人”的單方陳述,無出入境記錄、攤位易主記錄等客觀證據印證,證據鏈不完整。
綜上,再審法院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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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辯護?
遇到類似案件,律師應從合同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入手,做無罪辯護或罪輕辯護。家屬需盡早委托專業刑事律師介入,并全面配合律師工作。
方案一:無罪辯護
(一)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律師需證明被告人自始沒有騙取錢財的主觀故意。
主要證據:雙方長期穩定的交易記錄、已支付絕大部分貨款的轉賬憑證、對賬確認單、持續還款退款的銀行記錄、經營場所租賃合同和營業執照等。
(二)客觀上不具有“逃匿”行為
律師需證明聯系中斷系客觀原因所致。
主要證據:出入境記錄、境外手機號僅限境外使用的說明和運營商證明、市場關閉的官方通知、雙方見面協商的證人證言或通信記錄、當事人主動聯系供貨方的通話和短信記錄等。
(三)欠款系客觀經營風險所致,非非法處置財產
律師需證明尾款未結清,是市場政策等外部因素導致。
主要證據:市場關閉的官方文件、貨物實際銷售記錄、攤位費管理費等經營成本等證據。
(四)本案屬于民事糾紛,不應刑事追訴
律師需論證本案本質是經濟糾紛,應通過民事訴訟解決。
主要證據:雙方長期的交易記錄、當事人未否認債務并持續還款的證據等。
方案二:有罪罪輕辯護
若案件不存在無罪辯護空間,可進行有罪罪輕辯護。
可用以下情節,如自首、賠償、諒解、認罪認罰、初犯、偶犯等,爭取從輕、減輕處罰。
四、律師提醒
“欠債”和“詐騙”之間,隔著一道叫“非法占有目的”的高墻。墻這邊是民事責任,賠錢就行。墻那邊是刑事責任,可能要坐牢。
若您或家人因欠債失聯被刑事立案、拘留,應盡早委托專業刑事辯護律師介入,厘清是合同詐騙還是經濟糾紛。
我是濟南刑事律師王玉琴,若你或家人遭遇類似情況,隨時聯系我。若覺得本文有用,請轉發給有需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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