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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家屬遇到過這類困惑:親人一開始因涉嫌幫信罪被拘留,到了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突然收到《起訴意見書》寫著“詐騙罪共犯”。
罪名變了,量刑直接從最高3年跳到可能10年以上,完全摸不著頭腦。
上海曾有這樣一起典型案例:幾個人在微信群里幫詐騙團伙拉人、打電話篩選目標,每天有人發話術腳本,照著念就行;拉來一個意向客戶,按人頭拿提成;下班前還要在群里匯報當天的工作量。他們被帶走時,家屬以為就是幫信罪,頂多三年,但因符合“參與核心引流環節+接受統一管理+報酬與詐騙成果掛鉤”,最終被認定為詐騙罪共犯,按團伙詐騙總額承擔責任。
為什么會出現這種“罪名升格”?
核心區別在于,你和詐騙團伙是什么關系。
一、幫信罪和詐騙共犯,到底差在哪?
很多人以為“我只是打了幾個電話或者發了幾個鏈接,沒直接騙錢就不算詐騙”,但法律上二者的核心邊界,在于是否形成了實質的協作關系:
如果只是偶然幫忙轉個鏈接、賣了幾張電話卡,和詐騙團伙沒有長期聯系,也不知道對方具體騙誰、怎么騙,通常按幫信罪處理。因為這類情形的本質是“提供犯罪工具”,沒有直接參與詐騙本身,法定刑最高3年。
如果和詐騙團伙形成了穩定的配合關系,參與了詐騙的核心環節,就可能被認定為詐騙罪共犯。這種情況下,行為本質是整個詐騙鏈條的一環,需要對參與期間的團伙詐騙總額承擔責任,數額特別巨大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287條之二第三款規定,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2025年7月“兩高一部”發布的《關于辦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明確規定,
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參加詐騙團伙或者與詐騙團伙之間形成較為穩定的配合關系,可以詐騙罪共犯論處。
這里要特別提醒:
偵查機關初期以幫信罪立案是常規操作。因為早期證據不足難以認定共犯關系時,會先以量刑較輕的幫信罪控制嫌疑人;隨著偵查深入,收集到分工、匯報、提成等關鍵證據后,檢察院就會在審查起訴階段變更罪名,這也是家屬覺得“罪名突然變了”的主要原因。
二、實務中認定的4個核心信號
實務中,“穩定配合關系”是對詐騙罪“共同故意+共同行為”的具象化判斷標準,不需要四個要素同時具備,但出現得越多,被認定為共犯的概率越高。我們通過對比表幫大家快速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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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家屬覺得家人“只是在打零工”,但把這四個要素放在一起,司法機關看到的往往是詐騙鏈條的固定一環,而非臨時幫忙的“工具人”。
三、這句話還有用嗎?
幾乎每個涉案人員都會辯解“不知道對方在詐騙”,但在法律上不需要你‘確知’詐騙的具體對象、金額、既遂情況等全部細節,只要達到‘明知他人可能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程度即可。
法院判斷“明知”,不會只聽口供,而是結合認知能力、既往經歷、與同案犯的關系、獲利情況、行為方式等綜合推定,常見的推定信號包括:
- 異常高薪:收入明顯高于同類型正常兼職,比如普通客服月薪3000-5000元,你拿2萬-3萬元;
- 刻意規避監管:主動使用境外聊天軟件、頻繁換手機號、拒絕使用實名賬號,或者對方明確要求“不能用微信聊工作”等;
- 風險暗示:上游人員說過“這事別跟別人講”“出了事有人兜著”“不用問太多”這類明顯規避責任的話。
這些細節疊加起來,司法機關就可能推定你“應當知道”對方在實施違法犯罪。當然,辯護律師也可以提出相反證據推翻推定,比如能夠證明自己因被蒙騙、受脅迫參與,或對異常行為有合理理由不知情的,可不認定為具有主觀故意。
四、已經涉案,家屬現在能做什么?
1、第一時間梳理核心信息,固定有利證據
不要自行刪改任何材料,可協助當事人梳理并備份以下四類信息,后續交給律師:
- 結實過程:和上游人員的聊天記錄、招聘廣告、入職通知等,證明是否被動加入;
- 工作痕跡:打卡記錄、工作群聊天記錄、話術本照片、匯報截圖等,證明實際參與的工作內容、時長;
- 獲利明細:銀行流水、轉賬記錄,區分固定工資和提成比例、發放規律,證明報酬是否與詐騙結果掛鉤;
- 異常線索:上游人員的風險提示、脅迫性話語、要求規避監管的記錄等,用于反駁“主觀明知”。
2、盡早委托專業刑事律師介入
案件進入檢察院階段后,律師有權查閱全部案卷材料,可從三個方向爭取權益:
核查證據鏈:現有證據是否足以證明“穩定配合關系”、主觀明知的推定是否合理、涉案金額是否包含了當事人未參與的部分;
爭取從犯認定:即使被認定為詐騙罪共犯,僅從事引流、客服等輔助工作、未參與分贓決策、參與時間短的人員,仍可爭取認定為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部分情節輕微的甚至可能爭取不起訴;
提交法律意見:在審查起訴階段及時提交不構成共犯、罪名應認定為幫信罪、適用緩刑/不起訴的意見,此時是變更罪名、降低量刑的黃金窗口期。
暢 森 律 師 提 醒 您
幫信罪可能只是案件的起點,不是終點。罪名升格的核心判斷標準,就是是否形成了“穩定配合關系”。
如果您的家人因涉嫌幫信罪被帶走,建議盡早讓專業刑事律師介入,問題越早厘清,對當事人越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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