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 思 宇Me dTec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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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6 月 18 日,歐洲統一專利法院(UPC)上訴法院對Occlutech訴樂普醫療封堵器專利侵權案作出上訴裁決:推翻杜塞爾多夫地方法院 “不侵權” 一審結論,樂普兩款僅取得 CE 認證、未產生任何實際銷售的 MemoCarna 心臟封堵器,被判定落入競品核心專利保護范圍,德國、法國、意大利、荷蘭四國同步下發臨時禁售令,法院同時規定,如違反禁令,可按次處以最高25萬歐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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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打破國內醫療器械行業延續十余年的固有認知:拿到海外注冊證、僅展會展出樣機、無終端訂單≠無侵權責任。作為心血管介入龍頭,樂普遭遇的并非單一訴訟事故,而是國產器械出海知識產權底層規則錯配的集中爆發。本文深度復盤案件底層邏輯,對比國內市場通行操作與歐美專利體系的法律沖突,梳理全流程隱形風險坑位,附完整法規、檢索、判例工具清單,為計劃布局歐盟、美國市場的械企提供可落地風控方案。
一、案件深層根源:三重結構性矛盾,絕非單純技術比對失利 (一)制度矛盾:UPC 統一專利法庭,重塑歐洲維權規則,歐洲本土企業通常更熟悉UPC程序和歐洲專利體系
UPC 自 2023 年全面落地后,徹底改變歐盟各國分散訴訟格局:一份裁決可覆蓋相關歐洲專利生效的多個UPC締約成員國,起訴到裁定周期僅 4-7 個月,維權成本大幅降低,成為歐洲本土器械巨頭阻擊國產競品的標準化工具。
利益傾斜裁判邏輯:UPC在審查臨時禁令時,會綜合考慮雙方利益平衡(balance of interests)等因素。在漢堡地方法院案件(EP 2 387 951)中,Occlutech主張樂普產品可能以更低價格進入市場,對其市場份額造成不可逆影響,法院對此予以考慮。
即發侵權認定標準升級:針對植入類醫療器械,UPC 形成穩定判例口徑 ——CE 認證是歐盟上市法定準入門檻,企業主動公示 CE 證書、國際展會實物展出、線下學術大會樣機陳列、海外經銷商報價預熱,全部屬于 “為侵權鋪平全部商業化前置工作”,無需進口、銷售、出貨即可認定侵權風險迫在眉睫,構成完整臨時禁令證據鏈。
跨國管轄無隔離屏障:國內母公司主導海外參展、全球市場預熱,即便僅海外合作經銷商落地展會,中國總部同樣會被列為共同被告,承擔禁令約束與賠償責任(三諾生物訴雅培案已完全印證該規則)。
(二)企業戰略矛盾:國內 “注冊先行、知產后置” 模式,完全不適配海外市場 國內醫療器械行業通行邏輯:先拿注冊證搶占國內賽道,專利布局、侵權檢索滯后于產品研發與市場推廣;出海時直接復制這套流程,先沖刺 CE/FDA 注冊,再開展海外專利排查,直接落入法律陷阱。 樂普本次涉訴產品早在 2025 年 3-5 月即完成 CE 取證,隨即高調參與 EuroPCR、DCIC、CSI 全球頂級心血管展會實物展出,大規模海外預熱,但公開資料未顯示其在產品商業化前進行了針對Occlutech相關專利的風險排查或規避設計。
(三)程序認知矛盾:國內訴訟證據可補充,UPC 實行嚴格 “一審證據一次性提交” 硬性規則國內知識產權訴訟中,上訴階段補充研發資料、在先技術文獻、對比實驗報告屬于常規操作;但 UPC 采用證據前置主義,全部抗辯材料、現有技術證據、規避設計論證、專家證言必須在一審階段完整提交,上訴階段新增證據法院一律不予采信。 本案樂普上訴階段提交 2008 年收購企業研發碩士論文作為現有技術抗辯,上訴法院認為,該證據在一審階段即可提交,因此未予采納。
二、國內械企習以為常的操作,在海外全部是高風險致命坑 (一)市場推廣環節:國內常規宣傳動作,海外直接坐實 “即發侵權” 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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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展會監管寬松,極少企業將樣機展出與專利風險綁定;但歐美專利體系中,網站展示產品信息、展會陳列樣機、向第三方回復銷售詢價均可能構成"offering"(提供/要約),等同于侵權行為延伸,無需成交即可追責,是國產器械出海最高發訴訟導火索。
(二)研發與注冊流程:國內 “注冊優先”,海外造成不可逆法律損失
1. 新品立項、臨床階段不做海外 FTO 檢索,拿到 CE/FDA 注冊才排查專利。國內注冊與專利完全割裂,NMPA 審批不核查專利風險;但CE認證和FDA審批主要關注產品安全、有效和合規,不涉及專利侵權判斷,注冊證無法對抗第三方專利權,前期研發投入、臨床成本、注冊費用全部可能因禁令沉沒。
2. 規避設計僅修改產品外觀或原料形態,不針對專利全部技術特征做完整比對。國內侵權判定常機械字面解讀權利要求;UPC 采用 EPC 公約折中解釋原則,結合說明書、附圖、發明初衷整體判定保護范圍。本案樂普產品原材料為單根絲,但加工后分割為多絲編織結構,法院認定完全落入 “多絲編織物” 專利保護,僅修改原料形態無法實現規避。
3. 研發文檔零散留存,無完整規避設計、技術比對書面記錄。國內訴訟對研發證據留存要求低;海外訴訟中,完整研發圖紙、迭代記錄、專利比對報告是核心抗辯證據,缺失則無法證明企業無主觀故意,美國市場還可能面臨更高的侵權賠償風險。
(三)專利布局與訴訟應對:國內應訴思維,海外大幅放大損失
1. 出海僅布局少量核心發明專利,不針對競品賽道搭建外圍防御專利。國內市場競爭以產品、渠道為主;歐洲本土巨頭在封堵器、CGM、超聲、IVL 等賽道布局多層專利墻,國產企業無交叉許可籌碼,極易被單方面專利圍剿。
2. 收到訴訟傳票優先拖延、寄希望上訴補充證據。UPC 一審為唯一舉證窗口期,拖延應訴、逾期提交材料直接喪失抗辯權,禁令即刻生效覆蓋多國市場;美國 337 調查周期極短,逾期答辯直接缺席判決。
3. 區分國內、海外主體,認為中國母公司可隔離海外子公司 / 經銷商法律責任。UPC 判例明確,國內總部主導全球營銷、產品研發,需與海外合作方承擔連帶責任,無法通過主體拆分規避禁令與賠償。
4. 低價競爭作為核心出海策略,不評估專利訴訟風險。國內價格競爭是主流打法;但歐洲法院將低價競品認定為市場重大威脅,大幅提升禁令下發概率,近年來已有多家跨國企業針對國產醫療器械發起UPC訴訟。
三、國產械企出海知識產權全流程風險坑位梳理(分歐盟 / 美國兩大核心市場) (一)歐盟 UPC 專屬風險坑
1. 即發侵權取證陷阱:CE 證書 + 實物樣機 = 完整侵權證據,不存在 “未售賣緩沖期”;
2. 專利解釋陷阱:拒絕機械字面解讀,產品工藝、中間形態均納入權利保護范圍;
3. 證據時限陷阱:一審窮盡全部證據,上訴無補證空間;
4. 多國禁令陷阱:單一訴訟覆蓋德、法、意、荷等核心歐盟市場,一次性封鎖全域渠道;
5. 高額罰金陷阱:單次違規最高 25 萬歐元,持續拒不執行按次累加罰款;
6. Opt-out 遺漏陷阱:自有歐洲單元專利未申請退出 UPC,可被對手集中無效。
(二)美國市場專屬風險坑
1. 337 全球排除令:涉案產品禁止進入美國海關,波及全球所有生產線;
2. 故意侵權三倍賠償:事前未做 FTO 檢索、明知競品專利仍上市,賠償金額放大三倍;
3. 軟件算法專利陷阱:超聲、監護、CGM 的成像、校準算法獨立授權專利,極易踩線;
4. OEM 歷史遺留專利坑:早年海外代工合作留存底層技術專利,多年后仍可追溯追責(邁瑞 Teratech 超聲案)。
(三)全球通用底層風險
1. FTO 檢索缺失 / 滯后:新品商業化前未完成目標市場自由實施排查;
2. 海外展會管控缺失:無專利合規審核流程,隨意攜帶樣機出境參展;
3. 經銷商知識產權免責協議空白:海外代理商推廣行為牽連企業擔責;
4. 專利布局地域缺失:僅申請中國專利,未同步布局歐洲、美國對應專利;
5. 訴訟應急機制空白:未簽約熟悉 UPC / 美國聯邦法院的涉外專利律所。
四、近年同類國產器械海外專利典型判例對照
1. 雅培 vs 三諾生物(UPC,CGM 賽道,2025-2026) 雅培以傳感器組裝專利(EP4344633、EP3988471)發起訴訟,UPC 法院認定中國母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國產低價 CGM 直接觸發臨時禁令,軟硬件結合專利保護范圍覆蓋產品全結構,印證價格優勢帶來的訴訟風險。
2. 邁瑞醫療 vs Teratech(美國聯邦法院,便攜超聲) 早年 OEM 合作遺留底層技術專利糾紛,5 項核心專利起訴,訴求永久禁令 + 三倍懲罰性賠償,沖擊美國核心營收產品線,反映海外合作歷史可能帶來的知識產權風險。
3. 邁瑞 vs Masimo(美國血氧監護,2022-2025) 血氧信號處理算法專利長期中美互訴,證明影像、監護類設備軟件算法是海外專利爭奪核心賽道。
五、醫療器械企業出海知識產權全流程風控落地建議 1. 研發立項前置:強制 FTO 檢索制度
新品立項、動物實驗、臨床啟動、CE/FDA 注冊四大節點,必須完成目標市場 FTO 自由實施檢索,出具正式不侵權報告,無報告不得推進商業化。檢索范圍覆蓋賽道頭部企業全部有效歐洲單元專利、美國發明專利,針對權利要求全部技術特征逐一比對,留存完整檢索報告、規避設計圖紙。
2. 海外市場推廣紅線管控
未完成 FTO 排查的產品,國際展會僅允許文字海報宣傳,嚴禁攜帶實物樣機;
海外官網、社媒禁止公示未完成專利排查產品的定價、上市時間表;
所有海外經銷商、注冊代表簽署知識產權連帶責任免責協議;
建立參展審批流程,法務 / 知產部門審核后方可攜帶產品出境。
收到臨時禁令起訴材料,一審階段(通常4-7個月周期內)一次性提交全部無效、不侵權證據,包含在先技術論文、研發迭代記錄、專家比對意見;
儲備熟悉 UPC 程序的歐洲本土專利律所,建立 48 小時訴訟應急響應通道;
自有歐洲單元專利評估后及時辦理 Opt-out 退出 UPC,避免被集中無效;
訴訟中禁止上訴階段補充關鍵抗辯證據,提前完成證據歸集與公證。
出海同步申請對應市場發明專利,針對海外巨頭核心產品布局外圍改進專利,構建交叉許可談判籌碼;收購海外技術企業時同步完成專利權屬盡調,排查隱藏侵權負債。
結語
樂普醫療四國禁令案件是國產醫療器械從 “國內內卷” 走向 “全球競爭” 必須跨過的知識產權門檻。國內市場長期形成的 “注冊優先、宣傳寬松、證據后置” 操作習慣,與歐美成熟專利保護體系存在根本性規則沖突。
對所有計劃出海的械企而言,知識產權風控是產品立項、臨床、注冊、展會全鏈路前置硬性流程:放棄 “拿證即安全、不賣無責任” 的固有思維,建立適配 UPC、美國 337 調查的全球化專利合規體系,才能避免投入數億研發、注冊成本后,因一紙多國禁令徹底丟失海外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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