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2025年9月,天津濱海新區。騎手小景配送途中與騎自行車的李女士相撞,李女士受傷住院25天,醫療費44053.38元。交警認定小景全責。小景系京邦達公司員工,事發時履行職務,公司為其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騎手綜合保險(第三者責任險20萬元)。李女士起訴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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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辯稱:李女士橫過馬路未下車推行,應自擔部分責任;醫療費中的非醫保用藥(自費8702元、增付352元)及貧血治療費不應賠付,要求扣減近2萬元。天津會通律師事務所屈律師代理小景,提出:根據《保險法》第17條,免責條款未作提示說明不產生效力,保險公司未能舉證已告知“非醫保不賠”,故扣減無據;小景系職務行為,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范圍內由保險公司直接賠付。
法院認定:李女士橫過馬路存在過錯,酌情減輕侵權人10%責任;但保險公司就非醫保扣減未履行提示說明義務,不予支持。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李女士醫療費39648.04元(44053.38元的90%);小景及京邦達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達疆公司無責。案件受理費150元由京邦達公司負擔。
本案警示:職務行為出事故,用人單位及保險擔責,個人不賠;保險公司主張“非醫保不賠”必須證明已明確告知,否則條款無效;受害人雖無責也可能因自身過錯被減輕賠償。遇到類似拒賠,應及時委托律師,依法維權。
(本文根據公開判決信息整理,不構成法律建議。文中律師及律所信息來源于公開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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