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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索引】
(2021)浙0521刑初34號
(2021)浙05刑終87號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張某、陳某未經Q公司允許,擅自使用被告人陳某編寫的XCORS.GwServer程序,通過搭建中間平臺的方式,獲取Q公司等精確定位差分系統的地理信息數據用于轉發,從而銷售CORS服務賬號,實現一個Q公司賬號給多個終端用戶服務,銷售金額為52萬余元。經鑒定,XCORS.GwServer程序具有避開Q公司賬號認證、位置識別、處置轉發行為等安全技術措施的功能。
【裁判結果】
被告人張某、陳某、李某采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被害單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據此,判決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追繳三被告人共同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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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被告人張某經營的公司曾為Q公司的分銷商,在明知Q公司禁止獲取數據轉發,且終止分銷合作協議的情況下,通過被告人陳某編寫的XCORS.GwServer程序,以更隱蔽的技術手段繼續獲取并轉發Q公司的地理信息數據,屬于“采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內存儲、處理、傳輸數據的行為。被告人張某、陳某、李某采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被害單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裁判要旨】
在未經被害單位許可的情形下,利用編寫的計算機程序,避開被害單位安全技術措施獲取并轉發地理信息數據牟利,情節嚴重的,應認定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非法獲取數據類犯罪,實質是對數據保密性的侵犯。按照公開程度的不同,數據大致可以分為不公開的數據,半公開的數據,公開的數據。對于不公開或者半公開的數據,權利人會對數據采用一定的保密措施,要獲取該數據必須獲得數據權利人授權。行為人通過侵入或者采用其他技術手段非法獲取相關數據,違背了權利人的保密意思,不但對他人利益造成侵害,也會危及計算機信息系統以及數據本身的安全,可能觸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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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違法行為既違反民事法律規范,又違反刑事法律規范,就會產生刑民交叉的問題。正如本案所涉及的情形,在構成民事侵權的情形下,是否需要刑事處罰進行規制。刑民交叉的案件是否需要運用刑罰予以規制,主要在于是否達到“情節嚴重”的判斷標準。在不當行為超越“情節嚴重”的標準后,民事責任是否成立或者是否存在,并不影響刑事責任的規制。關于“情節嚴重”的判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予以了明確。本案中,被告人張某等所經營的公司原為Q公司的分銷商,在作為分銷商期間就存在數據轉發行為,但鑒于分銷系統服務協議中沒有明確禁止轉發行為,對該階段轉發數據的行為,公訴機關未指控為犯罪,符合刑法的謙抑性。但在Q公司發現轉發數據行為,更新分銷系統服務協議及用戶協議,明確規定禁止轉發數據,且終止被告人張某公司的分銷商資格后,但被告人張某等仍繼續采用技術手段獲取Q公司數據并轉發,顯然具有非法獲取數據的直接故意。Q公司為用戶提供精確到厘米級別的定位數據,需要利用北斗衛星系統獲取原始觀測數據,建設大量的地面基站,并利用云計算技術對獲取的數據進行糾偏處理,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被告人張某等通過一個賬戶獲取定位數據,提供給多人使用的行為,對Q公司的數據權利造成實質損害,并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應當運用刑罰手段予以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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