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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劉巖
二手車交易靈活便捷,已然成為群眾購車的重要選擇。但交易過程中,車輛查封、權屬瑕疵等問題頻發,極易引發過戶糾紛。不少消費者誤以為,只要賣方違約導致無法過戶,隨時可以主張解除合同、退還全款。殊不知,合同解除權并非永久存續,逾期未依法維權,權利將依法歸于消滅。近日,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
2024年7月13日,陳某與張某自愿簽訂《二手汽車買賣合同》,約定陳某以38000元價格,購置張某名下捷豹二手車一輛。合同明確約定,若因賣方手續原因導致車輛無法過戶,賣方需退還全部購車款,同時約定,任意一方存在違約行為,需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5000元,過戶相關費用由買方承擔。
合同簽訂后,陳某依約履行付款義務,于2024年7月13日支付首付款20000元,配合車輛解除抵押手續后,在2024年7月23日付清剩余尾款18000元,全額支付購車款項。
2024年8月9日,張某主動告知涉案車輛因涉訴被查封,存在無法過戶的風險。陳某當即前往車管所辦理過戶手續,因車輛處于查封狀態,過戶業務辦理未果,涉案車輛自此徹底無法完成權屬變更,合同核心履行目的落空。
2026年6月,陳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張某退還購車款、支付購車利息、車輛車位占用費及違約金,各項訴求共計58420元。
法院審理查明,案涉《二手汽車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本案中,陳某已足額支付購車款,全面履行己方合同義務。張某因自身原因導致車輛被查封,無法履行車輛過戶的核心合同義務,已然構成根本違約,致使買賣合同目的無法實現,陳某在知曉事由之初,依法享有法定合同解除權。
結合法律規定,合同解除權適用一年除斥期間,該期限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規則。權利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權利的,解除權依法消滅。陳某于2024年8月9日即明確知曉車輛無法過戶的解除事由,卻長期怠于行使權利,時隔近兩年才提起訴訟,其合同解除權已因法定期限屆滿而消滅,無權主張退還購車款。
針對陳某主張的購車利息、車位占用費訴求,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守約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陳某明知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卻長期消極不作為、放任損失持續擴大,且未提交任何有效證據佐證車位費用損失,故對該兩項訴求依法不予支持。關于違約金,雙方合同約定清晰明確,張某確實存在違約行為,應當依約承擔違約金給付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張某向陳某支付違約金5000元,駁回陳某其他訴訟請求。
初審:劉巖
復審:韓蕊
終審:姚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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