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學知識生產機制的結構性七大困境
摘要
中國法學經過數十年的快速發展,已經形成規模龐大的學科體系和知識生產體系。然而,與法律制度建設的速度和法學研究的數量相比,中國法學在世界法學理論體系中的原創性影響仍然有限。其深層原因不能簡單歸結為研究者缺乏創新意識,也不能簡單歸結為中國法學“自主知識體系”建設不足。更值得反思的問題,是中國法學長期形成了一套具有自身邏輯的知識生產機制:以實在法為主要研究對象,以法條解釋為基礎方法,以制度完善為主要目標,以比較法移植為重要路徑,以政策需求和司法實踐為主要問題來源,以論文發表和項目評價為主要學術激勵。這一機制能夠高效生產大量規范性、應用性和政策性的法律知識,卻較難持續生產具有高度抽象性、普遍解釋力和國際理論影響力的法學原創理論。
本文所稱“法解釋學泥潭”,并非否定法解釋學和法教義學,而是批判一種封閉的“實在法中心主義”:當法學研究的對象、問題、方法和評價標準均被現行法體系所限定時,法學就可能陷入一種自我循環——從法條出發,經由解釋、比較和注釋,最終重新回到法條。此時,法學能夠不斷增加法律知識,卻難以增加關于“法律是什么”的理論知識。
本文進一步指出,中國法學知識生產機制的深層結構性困境,至少表現為五個方面:第一,問題意識的“制度內生化”,即研究問題主要由現行法的漏洞和司法實踐的困難產生,而不是由理論上的根本矛盾產生;第二,知識生產的“政策回應化”,法學研究容易成為立法、司法和治理實踐的輔助性知識,而較少形成具有相對獨立性的理論批判;第三,學術評價的“論文工程化”,導致研究者傾向于生產可拆分、可量化、可評價的成果,而不利于長期理論積累;第四,知識來源的“二手化”,中國法學對外國理論的接受往往經過教材化、概念化和標簽化處理,因而容易形成“知道理論而未進入理論”的現象;第五,學術共同體的“國際邊緣化”,中國法學尚未充分進入世界法學的核心問題網絡,因而缺乏真正意義上的國際理論競爭。
因此,中國法學真正需要完成的不是簡單地從“西方法學”轉向“自主知識體系”,而是從封閉的知識生產機制走向開放的理論生產機制。中國法學應當首先深入融入世界法學,在充分理解自然法、法律實證主義、分析法學、歷史法學、法律社會學、法律現實主義、法律與經濟學以及當代規范理論的基礎上,形成真正的理論對話能力。所謂中國法學的理論自主,不應當是與世界法學相分離的自主,而應當是在世界法學共同體內部進行理論競爭后形成的主體性。
關鍵詞:法解釋學;法教義學;知識生產機制;理論原創;學術共同體;世界法學;比較法;法律移植;理論自主
一、真正需要批判的不是“法解釋學”,而是中國法學的知識生產機制
討論中國法學的原創能力,最容易出現一種簡單化解釋:
中國法學太重視法條解釋。
因此,要走出法解釋學。
這種說法并不準確。
因為法解釋學本身并沒有錯。
法律必須解釋。
司法必須解釋。
法律體系必須通過概念和體系實現內部協調。
如果沒有法解釋學和法教義學,現代法律制度將無法正常運行。
因此,真正需要批判的不是法解釋學。
而是:
中國法學是否形成了一種以法解釋學為中心、并將其作為知識生產終點的封閉機制。
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問題。
法解釋學可以是法學研究的起點。
但不能成為法學研究的終點。
法條可以是研究對象。
但不能成為研究邊界。
司法實踐可以提供問題。
但不能決定法學理論的全部問題。
立法需求可以成為研究動力。
但不能成為學術問題的唯一來源。
一旦這些邊界被混淆,法學就會發生一種非常隱蔽的變化:
法學從一門關于“法律”的學問,逐漸變成了一門關于“現行法律”的技術。
而這恰恰是中國法學知識生產機制最值得反思的地方。
二、中國法學知識生產機制的第一重困境:問題意識的“制度內生化”
一個學科最重要的能力,不是回答問題。
而是:
提出問題。
這是理論生產與知識生產最根本的區別。
知識生產通常從已有問題出發。
理論生產則必須創造新的問題。
中國法學的很多研究問題具有明顯的“制度內生性”。
例如:
法律條文存在沖突。
司法解釋不統一。
裁判尺度不一致。
立法存在漏洞。
程序規定不完善。
制度之間存在銜接問題。
這些都是重要問題。
但它們大多屬于:
制度運行問題。
而真正的理論問題往往是另一種問題:
為什么現代社會需要法律?
法律的規范性從何而來?
法律與道德究竟是什么關系?
法律為什么能夠約束國家?
司法為什么可以解釋法律?
法官創造法律是否具有正當性?
權利是國家授予的,還是先于國家存在?
如果法律與正義發生極端沖突,法律是否仍然具有法律性?
這些問題不是某一個法條產生的。
它們也不是某一個司法解釋產生的。
它們來自:
對法律本身的反思。
這就是中國法學知識生產機制的第一層結構性問題:
研究問題主要來自法律制度內部,而不是來自法律理論本身。
于是,研究者很容易形成一種循環:
發現法律漏洞;
分析法律漏洞;
比較外國制度;
提出完善建議;
回到中國立法。
這個循環可以不斷生產論文。
但很難不斷生產理論。
因為理論需要做的,不只是修補制度。
理論需要追問:
為什么制度會形成這樣的問題?
甚至:
為什么我們認為這一定是一個問題?
這一步才是理論的開始。
三、第二重困境:法學成為“治理的輔助學”,而不是具有相對獨立性的理論學科
中國法學還有一個更加深層的知識生產特征:
高度政策回應化。
法律與國家治理具有天然聯系。
這是法學不可避免的屬性。
但問題在于:
如果法學的主要價值被理解為:
為立法服務。
為司法服務。
為政府治理服務。
為政策制定服務。
為社會管理服務。
那么法學就容易逐漸變成一種:
治理技術。
它當然可以非常有用。
但“有用”與“理論”不是同一個概念。
一個法律研究可能非常有政策價值,卻沒有理論原創。
反過來,一個理論研究在短期內可能沒有直接政策價值,卻可能改變整個法學的知識結構。
例如:
哈特關于法律規則的理論。
德沃金關于權利和原則的理論。
凱爾森關于規范體系的理論。
這些理論并不是為了給某個部門寫一份立法建議。
它們的價值在于:
改變了人們理解法律的方式。
因此,一個成熟的法學共同體必須允許存在一種知識:
它不立即服務于政策。
它不立即服務于立法。
它不立即服務于司法。
它首先服務于:
理解法律本身。
如果一個學術共同體只獎勵“有用的研究”,那么它可能越來越擅長解決現實問題,卻越來越難產生理論。
因為:
理論的價值有時恰恰來自它對既有現實的懷疑。
四、第三重困境:從“學術研究”到“論文工程”
中國法學知識生產機制還有一個非常值得警惕的現象:
論文工程化。
現代學術評價需要一定的制度化。
論文、項目、期刊、職稱等評價機制本身并沒有錯誤。
問題在于:
當評價機制成為知識生產機制的核心時,研究者可能開始反向適應評價標準。
于是出現:
題目必須明確。
結構必須完整。
觀點必須新穎。
結論必須規范。
參考文獻必須充分。
研究成果必須可量化。
這套機制非常適合生產:
標準化知識。
但理論原創往往不具有標準化特征。
真正重要的理論研究可能需要:
十年。
二十年。
甚至一代人的積累。
而項目周期可能只有兩三年。
論文評價可能關注的是:
“這一篇文章有什么創新?”
理論研究真正關心的卻是:
“這個人一生究竟提出了什么問題?”
這兩個評價體系完全不同。
論文工程化的最終結果可能是:
研究者不斷產生“小創新”。
但很少形成“大理論”。
于是:
創新越來越多。
理論越來越少。
論文越來越多。
思想越來越少。
這可能是中國法學知識生產機制最值得警惕的悖論之一。
五、第四重困境:知識輸入的“二手化”
中國法學對世界法學的學習是必要的。
但學習方式同樣值得反思。
很多外國理論進入中國后,經歷了這樣的過程:
原著。
翻譯。
教材。
概念。
標簽。
論文。
最后變成:
“哈特認為……”
“德沃金認為……”
“凱爾森認為……”
“羅克辛認為……”
但理論的真正問題卻消失了。
這就是:
理論標簽化。
例如:
“法律實證主義”。
“自然法”。
“三階層”。
“規則與原則”。
這些概念本身都沒有錯。
但如果只知道標簽,就意味著:
我們知道理論的名字。
卻沒有進入理論的問題。
真正理解哈特,不是知道他屬于法律實證主義。
而是理解:
為什么他認為法律不能簡單等同于強制命令?
為什么他要區分主要規則與次要規則?
承認規則解決了什么問題?
他的理論如何面對道德與法律的關系?
真正理解德沃金,也不是知道他強調原則。
而是理解:
為什么他認為法律不能被還原為規則?
權利為什么具有“王牌”性質?
法官裁判究竟是在發現法律還是創造法律?
只有進入這些問題,才算真正理解理論。
否則:
我們只是擁有外國理論的中文名稱,而沒有擁有外國理論。
這也是為什么中國法學必須進一步加強原典閱讀。
因為:
二手知識可以幫助我們知道理論,只有一手理論才能幫助我們參與理論。
六、第五重困境:比較法被降格為“制度采購”
比較法本應當是中國法學走向世界的重要橋梁。
但現實中,比較法研究有時容易變成:
外國制度數據庫。
德國這樣。
美國那樣。
日本又這樣。
于是最后:
中國應該借鑒什么?
這是一種:
制度采購式比較法。
真正的比較法應該更進一步:
為什么德國這樣?
為什么美國不同?
為什么日本又不同?
這些制度差異背后的政治結構是什么?
歷史是什么?
法律文化是什么?
國家形態是什么?
社會結構是什么?
當比較法完成這一層分析時,它就從:
制度比較。
走向:
法律理論。
因此:
比較法不是尋找外國答案,而是通過外國差異重新發現中國問題。
這是中國法學真正需要的比較法。
七、第六重困境:中國法學缺少真正的“問題競爭”
一個成熟的理論共同體,應該存在:
問題競爭。
哈特與德沃金爭論:
法律是什么。
凱爾森與自然法傳統爭論:
法律與道德是什么關系。
法律現實主義挑戰:
法律規則是否真的決定裁判。
法律與經濟學挑戰:
法律是否可以通過效率解釋。
批判法學進一步追問:
法律是否真的中立。
這些爭論推動理論不斷發展。
因為:
理論不是在共識中成長,而是在競爭中成長。
中國法學目前的問題之一,是很多學術爭論仍然停留在:
觀點A。
觀點B。
本文認為。
筆者認為。
因此。
這種爭論當然必要。
但更深層的理論競爭應該是:
你究竟改變了什么基本問題?
如果一篇論文只是說:
“德國理論A比德國理論B更適合中國。”
那么它仍然是制度應用。
真正的理論問題應該是:
為什么德國理論和中國現實之間存在張力?
這種張力是否揭示了一個新的普遍問題?
這才可能產生理論。
八、第七重困境:中國法學尚未形成真正意義上的“國際理論共同體”
中國法學國際化的問題,也不能簡單理解為:
英文論文少。
國際會議少。
國際發表少。
這些只是表象。
更深層的問題是:
中國法學尚未充分進入世界法學的問題網絡。
世界法學共同體并不是一個由期刊和會議組成的行政組織。
它實際上是一個:
共同的問題空間。
當德國學者討論:
法律規范性。
美國學者討論:
司法審查。
英國學者討論:
法律實證主義。
法國學者討論:
國家與法律。
日本學者討論:
東亞法律現代化。
如果中國法學沒有進入這些討論,那么即使發表大量英文論文,也可能仍然處于邊緣。
真正的國際化不是:
“把中國法學翻譯出去。”
而是:
讓中國問題成為世界法學的問題。
例如:
中國的人工智能治理。
中國的平臺經濟。
中國的數字社會。
中國的算法治理。
中國的國家治理。
這些問題只有被抽象為:
一般理論問題。
才能進入世界法學。
因此:
中國法學國際化的最高階段,不是向世界介紹中國法律,而是用中國經驗改變世界理解法律的方式。
九、中國法學知識生產機制的根本問題:知識生產與理論生產發生了分離
現在可以提出一個更加尖銳的判斷。
中國法學并不是沒有知識生產。
恰恰相反:
知識生產非常豐富。
真正的問題是:
知識生產與理論生產之間存在斷裂。
中國法學擅長生產:
法律條文解釋。
案例分析。
制度比較。
立法建議。
政策報告。
司法規則。
治理方案。
這些都是知識。
但理論生產需要:
概念。
范疇。
問題。
解釋框架。
一般命題。
普遍理論。
二者之間存在巨大差距。
因此,中國法學真正需要解決的問題是:
如何把大量分散的法律知識,轉化為能夠解釋法律現象的一般理論?
這是理論生產機制的核心。
十、真正的理論原創,必須完成一次“抽象躍遷”
所謂理論原創,本質上是一種:
抽象躍遷。
例如:
中國出現了一個司法問題。
這是事實。
研究者分析了這個問題。
這是知識。
研究者發現這個問題在其他國家也存在。
這是比較。
研究者發現不同國家存在共同結構。
這是抽象。
研究者提出一個能夠解釋這一共同結構的概念。
這是理論。
因此:
事實
知識
比較
抽象
理論
中國法學目前大量停留在:
知識層面。
真正需要向:
理論層面躍遷。
而這正是世界法學對中國法學提出的真正挑戰。
十一、中國法學必須建立“從中國問題到世界問題”的機制
中國法學未來真正具有原創潛力的地方,恰恰來自中國現實。
但關鍵在于:
不能停留在中國。
例如:
中國平臺經濟產生了大量新的權力結構。
問題不能只是:
“平臺企業如何監管?”
而應該進一步追問:
平臺企業是否已經成為一種準公共權力?
如果是:
傳統公法與私法的界限是否需要重新理解?
中國的人工智能治理產生新的責任問題。
問題不能只是:
“AI出了問題誰負責?”
而應該追問:
當決策主體從人轉向算法,傳統責任理論是否仍然成立?
中國數字社會產生大量數據。
問題不能只是:
“數據屬于誰?”
而應該追問:
傳統所有權理論能否解釋非稀缺性、可復制性的數字資源?
當這些中國問題被提升為一般理論問題時:
中國才真正開始產生理論。
十二、中國法學真正的原創,應當發生在“世界理論的內部”
這是全文最重要的結論之一。
中國法學未來不應該建立一個:
“與世界法學不同的中國法學。”
而應該進入:
世界法學內部。
在自然法與實證主義之間對話。
在分析法學與解釋學之間對話。
在大陸法與普通法之間對話。
在規范主義與現實主義之間對話。
在國家主義與全球主義之間對話。
然后提出:
中國的問題。
如果中國問題能夠改變這些理論之間的關系,那么:
中國法學就真正產生了原創。
因此:
理論原創不是另起爐灶。
而是:
進入既有理論體系,發現其無法解釋之處,然后重新構造理論。
這才是世界性的原創。
十三、從“自主知識體系”到“開放理論體系”
因此,中國法學未來需要重新理解“自主”。
自主不應該意味著:
不依賴外國。
自主也不意味著:
建立獨立封閉的知識體系。
真正的自主應該意味著:
能夠在世界理論體系中擁有自己的位置。
一個成熟的中國法學理論應該能夠回答:
我借鑒了誰?
我批判了誰?
我解決了誰沒有解決的問題?
我的理論適用于哪里?
它能否解釋其他國家?
如果不能:
它是中國經驗。
如果能夠:
它才可能成為世界理論。
因此:
自主的最高形式,不是獨立于世界,而是能夠影響世界。
十四、中國法學知識生產機制改革的真正方向
如果上述批判成立,那么改革就不能只停留在:
增加國際交流。
增加英文論文。
增加海外會議。
這些只是表層改革。
真正的改革必須發生在知識生產機制內部。
第一:
從“法條中心”轉向“問題中心”。
研究問題不能只來自法律漏洞。
必須來自社會現實和理論沖突。
第二:
從“政策回應”轉向“理論與實踐雙向互動”。
法學不僅為政策服務。
也必須能夠批判政策。
第三:
從“論文評價”轉向“理論積累”。
鼓勵長期研究。
鼓勵大問題。
允許十年磨一劍。
第四:
從“二手理論”轉向“原典閱讀”。
真正閱讀世界法學經典。
第五:
從“制度比較”轉向“理論比較”。
比較的不只是法條。
而是法律背后的理論。
第六:
從“介紹外國”轉向“參與世界”。
讓中國學者進入國際理論爭論。
第七:
從“中國經驗”轉向“中國理論”。
把中國問題上升為一般理論。
十五、中國法律人的真正轉型:從“法律技術專家”到“法律思想生產者”
未來中國法律人的最高競爭力,可能不再只是:
誰最熟悉法律條文。
因為AI可以越來越高效地完成:
法律檢索。
案例分析。
條文比對。
合同審查。
甚至部分法律論證。
真正難以被替代的能力,將越來越集中于:
提出問題。
重新定義問題。
建立概念。
創造理論。
因此,AI時代反而會使中國法學面臨一個更加尖銳的問題:
如果機器能夠解釋法律,那么:
人類法律人究竟為什么存在?
答案可能越來越接近:
因為人類法律人必須回答:
法律應該是什么?
法律為什么正當?
權力為什么必須受法律約束?
正義是什么?
自由是什么?
責任是什么?
權利是什么?
這些問題:
不是AI不能回答。
而是:
不能僅僅依靠法律數據庫回答。
這正是未來中國法律人的真正理論空間。
十六、結論:走出“法解釋學泥潭”,本質上是一次知識生產機制的革命
因此,回到本文最初的問題:
中國法律人如何走出“法解釋學泥潭”?
答案已經不再只是:
多讀法哲學。
多讀外國法。
多做比較法。
這些當然重要。
但真正需要改變的是:
知識生產機制。
中國法學必須從:
法條生產知識。
走向:
問題生產理論。
從:
解釋現行法。
走向:
解釋法律本身。
從:
制度移植。
走向:
理論對話。
從:
外國理論的中國適用。
走向:
中國問題的世界理論化。
從:
世界法學的學習者。
走向:
世界法學的參與者。
最終:
走向:
世界法學的理論貢獻者。
因此,中國法學真正的知識生產路徑應該是:
法條
規范
制度
問題
比較
抽象
理論
世界對話
理論原創
而不是:
法條
解釋
注釋
比較外國法條
提出立法建議
回到法條。
后者可以不斷生產法律知識。
前者才可能生產法學理論。
所以,中國法學真正需要走出的,不是法解釋學。
而是:
封閉的法解釋學。
真正需要擺脫的,也不是外國理論。
而是:
對外國理論的淺層依賴。
真正需要超越的,也不是世界法學。
而是:
中國法學尚未真正進入世界法學的問題空間。
最終,中國法學需要建立的,也不是一個與世界法學相對立的“自主知識體系”,而是一種:
開放的理論主體性。
它必須首先承認:
中國法學需要學習世界。
需要真正理解自然法。
需要真正理解法律實證主義。
需要真正理解分析法學。
需要真正理解歷史法學。
需要真正理解法律社會學。
需要真正理解法律現實主義。
需要真正理解比較法。
需要真正理解普通法與大陸法的理論差異。
然后:
進入它們。
理解它們。
批判它們。
超越它們。
最后:
創造新的理論。
這才是中國法學真正意義上的理論自主。
因為真正的自主從來不是:
“我不需要世界。”
而是:
“我充分理解世界,所以我能夠與世界平等對話。”
不是:
“我有自己的體系,所以我拒絕世界。”
而是:
“我熟悉世界的全部理論,因此我知道自己的理論究竟新在哪里。”
不是:
“中國經驗天然就是世界理論。”
而是:
“中國經驗經過比較、抽象、批判和理論化之后,才有可能成為世界理論。”
因此,中國法律人走出“法解釋學泥潭”的真正道路,可以最終概括為:
先走進世界,再走出自己。
先成為世界法學的學習者,再成為世界法學的對話者。
先參與世界理論的競爭,最終才可能成為世界理論的創造者。
中國法學真正需要完成的,不是一場簡單的“知識體系替換”,而是一場更深刻的:
知識生產機制革命。
這場革命的核心不是拋棄法解釋學。
而是讓法解釋學重新回到它應有的位置:
它是法學的基礎,不是法學的邊界;
是理論的起點,不是理論的終點;
是理解法律的工具,而不是限制思想的圍墻。
當中國法學能夠從法條出發,卻不止于法條;
能夠從中國出發,卻不止于中國;
能夠學習世界,卻不止于學習世界;
能夠進入世界,卻最終能夠改變世界;
那么,中國法學才真正完成了從:
法律知識生產
到:
法律理論生產
再到:
世界法學理論生產
的歷史性躍遷。
這或許才是中國法律人真正走出“法解釋學泥潭”的最終含義。
不是離開法解釋學,而是超越法解釋學的封閉性;
不是拒絕世界法學,而是進入世界法學的內部;
不是以“自主”替代“接軌”,而是在真正接軌之后獲得主體性;
不是從世界退回中國,而是從中國進入世界,再從世界重新發現中國。
最終形成一條真正意義上的中國法學知識生產路線:
從中國問題出發,
經過世界理論,
完成比較與批判,
形成一般命題,
再回到中國檢驗,
最后重新進入世界。
這才是真正的:
中國法學理論原創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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