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夕夜,一對男女在朋友家飲酒后駕車離開,途中墜河身亡。事后,由于存在醉駕行為,死者家屬將駕車人以及朋友一同告上法庭,索賠近2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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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現場
除夕夜墜河,三天后才被發現
大年初三,上海閔行雙溪路旁,一段斷裂的護欄打破了節日的寧靜。
警方調查后發現,一輛黑色轎車從河底被打撈上來,車內兩名死者分別是王先生和張女士。而他們最后一次被人看到,是在朋友黃女士家中。
除夕夜,兩人到底經歷了什么?
先來認識一下這起事故中的幾個人:
- 王先生:駕車人,當晚醉駕,車輛沖入河道溺亡。
- 張女士:同車人,當晚也喝了酒,隨車墜河身亡。她有一個男友叫余先生。
- 黃女士:事發當晚的“東道主”,王先生和張女士最后待的地方就是她家。她患有抑郁癥,正在服藥。
- 余先生:黃女士的生意伙伴,也是張女士的男友。當晚正是他邀請黃女士去吃年夜飯,飯后又安排女友張女士陪黃女士回家。
黃女士說,事發當天,她原本不想出門。因為患有抑郁癥,正在服藥,她只想一個人待著。但生意伙伴余先生多次邀請,情面難卻就去參與了除夕聚會。吃了年夜飯后,余先生還讓自己的女友張女士陪她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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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患有抑郁癥
黃女士說,原本她只想一個人靜靜,但抵不過生意伙伴的好意,她最終還是與張女士一同回到了自己的住處。可人剛進門,張女士便告訴她一個消息,朋友王先生很快也會過來。在黃女士的講述里,王先生與已有男友的張女士,關系很微妙。
當晚十點多,王先生也來到黃女士家。黃女士說,她給王先生下了碗米粉,就回臥室了。
黃女士回憶:“他們走的時候把門推開,說‘我們走了’。我沒什么力氣,也沒起來。”
第二天早上,黃女士走出臥室,看到客廳里散落著六個空啤酒罐,還有一瓶打開的伏特加。
事故原因:醉駕
經檢測,駕車人王先生血液中酒精濃度高達1.67mg/ml,遠超醉駕標準。同車的張女士體內也檢出酒精。
警方認定:王先生負事故全部責任。隨后,張女士父母將王先生父母告上法庭,索賠近200萬元。而王先生父母則要求將黃女士也追加為被告。他們認為,黃女士作為酒局的組織者,沒有盡到勸阻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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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路段
三方說法,誰對誰錯?
黃女士稱:自己是被動卷入的無辜者
- 是他們自行來到家中
- 沒喝酒且在服用精神類疾病的治療藥物,醫生開的藥量半個月就吃完了,腦子不清楚
- 酒是他們自己拿的,不是我提供的
- 他們走的時候,我狀態很差無法起床,怎么勸?
王先生父母稱:黃女士應該擔責
- 黃女士提供了酒水場地,應該盡到照顧義務
- 明知兩人喝酒還要開車,為什么不勸阻?
張女士父母:黃女士有錯
- 明知二人飲酒,沒有提醒別酒駕
- 沒有幫忙叫代駕,沒有留宿,放任兩人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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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現場已經修復
法院審理后認為:
第一,黃女士不是“安全保障義務”主體。
《民法典》第1198條規定的安全保障義務,針對的是公共場所經營者、管理者或群眾性活動組織者。黃女士家是私人住宅,不適用這條。
第二,黃女士患有精神疾病,當時精神狀態不佳。
法官說:“從她短短幾個小時打了數十通電話的行為來看,精神狀態肯定是不正常的。不能苛求她在這種情況下還要勸阻兩人。”
第三,死者需負主要責任。
王先生酒后駕車,是事故的根本原因。張女士明知王先生喝了酒還執意同行,也有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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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場
庭審過程中,經過協商,被告王先生父母與原告達成了賠償協議,向原告支付賠償款120萬元。
而對于被告黃女士,法院認定,她不屬于民法典第1198條所規定的安全保障義務主體。法院綜合考量黃女士事發時的精神狀況,認定難以苛求其具有法律上的提醒義務。
最終,閔行法院一審駁回原告要求黃女士賠償的訴訟請求。之后,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每個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王先生明知醉駕違法而為之,張女士明知王先生喝了酒仍選擇同行,兩者都需為自己的選擇承擔后果。
酒杯雖淺,責任卻重。推杯換盞之間,多一份提醒,多一份敬畏,或許就能避免悲劇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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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宣判
來源:案件聚焦、看看新聞D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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