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寶坻區王作軍,系天津市寶坻區寶豐風機制造有限公司職工股東,1998年入股2000元股金,在2004年2月公司改制時被寶坻區工業總公司按入股時價格回購,后王作軍又再次入股11000元,成為寶豐風機制造有限公司的新股東(見《股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表》、《公司股東(自然人)名錄》,但在2005年11月18日,卻被原寶豐風機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同喜(已判刑14年現在押)以偽造的《股權轉讓協議》剝奪了股權,并進行了虛假的將王作軍等多人排除在外的新的變更股東的工商登記。
![]()
![]()
對此,王作軍不服提起訴訟,并申請對《股權轉讓協議》中的其簽名進行鑒定。后經法院委托的《天津盈軒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進行司法鑒定,鑒定意見為:2005年11月18日《股權轉讓協議》中“出讓方簽字(蓋章)”處“王作軍”簽名與樣本中“王作軍”字跡不是同一人書寫。王作軍對鑒定意見書沒有異議。寶豐風機公司對鑒定意見書真實性也認可,認為股權轉讓協議可能存在代簽的情況(見天津寶坻法院(2025)津0115民初5980號民事判決書第9頁)。
![]()
![]()
另據該判第5頁記載,2004年2月,工業總公司對寶豐公司王作軍等個人股本36.7萬元,按原入股時價格回購。
![]()
綜上可見,無論是《入股統計發放表》,還是法院判決均已認定了王作軍原始入股的2000元股金,已被工業總公司回購,而且也已經王作軍認可。而接下來的訴求事關其后續的11000元股金去向。既然司法鑒定書已經認定《股權換讓協議》中的王作軍的名字并非是王作軍本人所簽,那也就證明了涉嫌偽造,但該判不僅不追究偽造者責任,反而還袒護說”可能存在代簽的情況“,這就讓人看不明白了,誰有權力在沒有王作軍授權的情況下代為簽字轉讓其的私人財產,這豈不是嚴重的侵犯財產權。再者說,這份所謂的侵害王作軍私有財產的《股權轉讓協議》已經被鑒定出是偽造,為什么還反倒成了偽造者勝訴的依據呢?從《股權轉讓協議》中“出讓方”和“受讓方”的時間筆跡記載是出自同一人筆跡,這是否涉嫌犯罪者陳同喜既是“出讓方”又是“受讓方”的自導自演?如此之,這豈不是一起典型虛假訴訟的司法奇聞。
再者說《股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表》和《公司股東(自然人)名錄 》均已記載了王作軍的11000元股金,除了偽造的《股權轉讓協議》,并無其他去向,那么他的這筆有證可查的股金到哪去了?怎么被這起虛假訴訟給弄沒了?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