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浦東法院)審結了一起法定繼承糾紛,明確在這一情況下,遺產必須符合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這一特殊情形,被繼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才可代位繼承。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目前判決已生效。
孫家原有三兄弟,父母早年相繼去世,老大也于2017年去世,留有女兒小敏;老二未婚未育,于2020年7月去世,留有上海房屋一套;老三孫某仍然健在。
老二去世后,未留下遺囑,老三孫某和侄女小敏就老二名下房屋的歸屬產生爭議,起訴至法院。孫某認為,二哥沒有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順序繼承人,也沒有遺囑,自己作為兄弟,依法屬于第二順位序繼承人,請求判令房屋所有產權份額歸其所有。
侄女小敏則辯稱,《民法典》新增了侄甥代位繼承制度,將代位繼承人的范圍擴大至被繼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自己作為侄女,有權繼承叔叔的遺產,請求判令房屋二分之一的產權份額歸自己所有。
![]()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涉案房屋登記在孫家老二名下,其2020年7月去世后,房屋全部產權份額為其遺產。由于老二未留有遺囑,應依法按照法定繼承處理。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應當適用原《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以下簡稱《繼承法》),還是適用《民法典》關于代位繼承的新規(guī)定。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被繼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的,原則上應當適用當時施行的法律確定繼承法律關系。同時,上述規(guī)定中還明確,溯及適用《民法典》的例外情形,應該發(fā)生在“遺產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特定情況下。本案中,被繼承人仍有第二順序繼承人,即其兄弟孫某,因此并不符合該例外情形。
據(jù)此,法院認定,本案應適用1985年《繼承法》的相關規(guī)定,孫某作為被繼承人的兄弟,屬于第二順序繼承人,依法享有繼承權。侄女小敏主張依據(jù)《民法典》代位繼承叔叔遺產,缺乏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房屋歸孫某所有。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wǎng)易號”用戶上傳并發(fā)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