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圳市民孔先生向奧一新聞反映稱,在永輝超市購買了一份熟食清蒸鱸魚,后來發現該熟食產品并非煮熟,里面含有生肉,存在食品安全風險,認為超市應按照《食品安全法》給予相關賠償,被門店拒絕,雙方未達成共識。
奧一新聞記者聯系永輝超市方面,其回復表示,工作人員第一時間向顧客誠懇致歉,并主動關心其身體狀況,現場提出了包含退一補三及額外100元補償在內的致歉方案,但當日未能與顧客達成最終一致。事后門店自查完善水產加工操作標準,新增菜品出餐前熟度檢查流程,每日檢修加工設備,組織全員開展食安相關培訓,全方位優化加工管控流程。
消費者:已食用的熟食鱸魚內有生肉,賠償方面至今與門店未協商一致
2026年7月8日,深圳市民孔先生在永輝超市(深圳光明大仟里店)熟食區,購買了一份9.9元的現售即食清蒸鱸魚,結賬后將魚帶回家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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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了幾口就感覺不對,魚肉口感發柴且有明顯生肉質感,掰開后內部完全是生肉狀態,而且里面的魚肉用筷子夾不動,肉和魚骨分不開,根本沒蒸熟。”孔先生保留剩余未熟鱸魚及原包裝,返回涉事超市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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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先生表示,曾向現場工作人員確認過該產品為可即食的熟食產品,發現問題后向熟食區負責人出示該份食品,對方查驗后,當場承認該鱸魚的確未完全蒸熟,并稱應該是工作人員操作疏漏。
“熟食區即食水產品未熟透,易攜帶病菌,存在食品安全風險,直接威脅消費者健康。”孔先生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向超市提出價款十倍懲罰性賠償,不足1000元按1000元計算。
其告訴記者,永輝超市拒絕上述訴求,僅同意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條款,給予價款三倍賠償,雙方協商陷入僵局。
永輝超市:提出“退一補三及額外100元補償”,事后門店自查完善水產加工
針對上述反映,永輝超市方面回復奧一新聞稱,對于7月8日顧客在永輝超市門店用餐過程中因鱸魚加工欠佳、影響用餐體驗一事,深表歉意。
接到顧客現場反饋后,工作人員第一時間向顧客誠懇致歉,并主動關心其身體狀況,現場提出了包含退一補三及額外100元補償在內的致歉方案,但當日未能與顧客達成最終一致,對此充分尊重顧客的感受。
事后門店自查完善水產加工操作標準,新增菜品出餐前熟度檢查流程,每日檢修加工設備,組織全員開展食安相關培訓,全方位優化加工管控流程。關于顧客提出的補償訴求,永輝超市始終秉持積極溝通的態度,目前正在跟顧客友好溝通中。
“我們尊重顧客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并愿意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與顧客保持坦誠溝通,協商妥善的解決方案。同時,若顧客后續因本次用餐出現任何身體不適,我們承諾將積極配合處理相關就醫檢查費用,以顧客的健康為重。”
永輝超市方面還表示,深知食品安全無小事,感謝媒體及社會各界的監督。將以此為契機,持續優化門店加工管理與品控體系,杜絕此類情況再次發生,全力為每一位顧客提供安全、安心的用餐體驗。
對于消費者提出的1000元賠償,永輝超市方面有關人員回復道:“顧客所述的食安法148條賠償,前提是在我們明知商品有問題的情況下仍銷售給顧客,但員工的操作明顯是不知情的,所以達不到1000的賠償訴求。”
律師意見:《食品安全法》要求證明商家明知食品有問題依然銷售
廣東晟典律師事務所律師毛鵬表示,上述案例涉及《食品安全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交叉及競合問題,兩部法律側重點不同,在處罰標準上也有差異。在涉及食品安全方面,《食品安全法》的處罰標準更重,一賠十,但相比較而言,《食品安全法》適用范圍也更嚴格,要求證明商家明知食品有問題依然銷售,比較常見的是銷售過期食品和外表看就已經發霉變質的食品(商家為避免損失有意銷售),但針對銷售的熟食實際未熟透的情形,要主張商家明知熟食不熟依然銷售,可能有難度(商家成本固定情況下,沒有必要故意將食品不做熟)。
毛鵬認為,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可能更恰當,如果消費者堅持認為應該適用《食品安全法》,也可以通過法院訴訟方式,尋求法院裁決。
采寫:奧一新聞記者 詹越慧
圖片由受訪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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