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司法觀點128,犯罪情節輕微、認罪認罰、和解的,可以不起訴。
1、譚小仙詐騙案,深寶檢刑不訴〔2021〕554號。
2、譚小仙,女,32歲,初中,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
3、2018年6月,譚小仙在深圳市寶安區福永街道南丫島足浴城工作期間,認識了被害人陳小強,此后,二人一直保持聯系且有經濟往來。2018年11月11日,身處廣東省湛江市的譚小仙,虛構自己在深圳被滴滴司機綁架的事實,以此向陳小強借款30000元作為贖金。因陳小強報警后發現譚小仙一直在湛江,從而識破騙局而未果。2019年3月,譚小仙虛構將以母親房產抵押還錢的事實,以手頭緊缺需借款用于支付抵押手續費為由,騙取陳小強9000元。同年4月,譚小仙再次以抵押房子還款為由,并虛構母親突發疾病去世的事實,同時偽裝成抵押公司的中介,向陳小強騙取抵押手續費16000元。陳小強再次報警,4月29日,譚小仙在廣東省湛江市廉江市被抓獲。2019年10月25日,陳小強出具書面諒解書,對譚小仙表示諒解。
4、寶安區檢察院決定對譚小仙不起訴。
5、司法觀點,譚小仙實施了刑法詐騙罪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認罪認罰、達成和解的情節,不需要判處刑罰,決定對譚小仙不起訴。
6、最后同事說,這個案件譚小仙好像沒有賠償被害人,只是單純地拿到被害人諒解書,也可以不起訴?回答和感嘆,案件材料還顯示,譚小仙之前還找陳小強借過款,本案是以虛構抵押房產來歸還先前的借款,讓陳小強一步一步再次上鉤的。但陳小強在不管是借出去的錢、還是被騙出去的錢都沒有收回來的情況下,仍然愿意出具書面的諒解書。可想而知,陳小強肯定有把柄在譚小仙手上。檢察官估計揉了揉眼睛,說:“算了,讓他們自己去搞吧,周瑜打黃蓋,一個愿打一個愿挨的,浪費我們司法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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