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店名用了十幾年,別人憑什么能注冊?一文講透“申請在先原則”
我的品牌用了好幾年了,為什么別人能注冊成商標?”
這是很多創業者的共同困惑。今天一次講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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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原因:中國實行“申請在先原則”
我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
簡單說:誰先提交注冊申請,商標就歸誰。 法律不問“誰先用”,只看“誰先申請”。
這個制度設計的邏輯是:商標權需要明確的歸屬。如果只看“誰先用”,取證將極其困難——你說你用了五年,我說我用了十年,證據扯不清。申請在先原則解決了這個模糊地帶,讓商標權歸屬有了清晰的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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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先用的,難道一點權利都沒有嗎?
有,但很有限。
《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給了在先使用人一條“活路”:如果你在對方申請注冊之前就已經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并且已經有一定影響,那么對方注冊后,你可以在原范圍內繼續使用。
但注意幾個關鍵限制:
必須早于對方的申請日使用
必須達到“有一定影響”的程度
只能在原有的經營范圍和地域內繼續使用,不能擴大
對方可以要求你附加區別標識,避免消費者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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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真實案例:二十年的老店名被人搶注了
四川自貢有一家“石溝大飯店”,開了二十多年,憑借一道“10秒爆炒腰花”走紅,先后登上優酷《江湖菜館》、騰訊《無辣不歡》,甚至還上了央視《舌尖上的中國》第四季。
然而就在生意最火的時候,店主發現——自己用了二十多年的店名,被同區另一個餐飲老板在2023年搶先注冊成了商標。
店主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無效宣告。2026年1月,國知局裁定:搶注者明知該品牌知名度,仍搶注商標,主觀惡意明顯,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隨后,自貢市市場監管局對搶注者作出行政處罰:警告并罰款4000元。
這個案子告訴我們兩件事: 第一,用了二十年的品牌名照樣可能被人搶注;第二,搶注是可以被宣告無效的,但要證明對方“明知”且“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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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給所有創業者的三條建議
第一,“市場未動,商標先行”。 品牌確定后第一時間申請商標注冊,不要等做大了再補。
第二,保留使用證據。 銷售合同、發票、廣告宣傳、媒體報道——這些都是證明“你先用”和“有一定影響”的關鍵證據。
第三,被搶注了別慌。 如果對方是惡意搶注,可以通過異議、無效宣告等程序維權。
你的品牌用了好幾年,被別人注冊了——法律上,對方確實有資格。但如果你能證明對方是“明知”且“惡意”搶注,仍有翻盤機會。最穩妥的辦法,永遠是提前注冊。
你的品牌名注冊商標了嗎?歡迎評論區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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